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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擔保驗放通關程序責任擔保書
甲方:海關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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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適應高信用企業生產經營方式和滿足海關監管要求,支持企業發展,按照海關規定,經乙方申請,甲方審核同意,并經海關總署授權,雙方簽定本擔保書,適用乙方在全國各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手續。乙方承諾,保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規定,履行本擔保書規定的各項義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甲方承諾,在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許可的范圍內,按照本擔保書的規定協調各海關對乙方合法進出口的貨物提供通關的便利。
第一條 除國家對進出境貨物有限制性規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外,在確定貨物的商品歸類、估價和提供有效報關單證、繳清稅費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乙方可以憑本擔保書并填制“進(出)口貨物擔保驗放清單”, 1
向海關申請先行辦理貨物驗放手續。
乙方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補充提交有關單證或者信息,補交稅款或者補辦其他規定的海關手續。
第二條 乙方委托代理人“提前報關”的,乙方應按海關規定通過17999網將電子委托書傳輸至中國電子口岸,并對代理人填制的報關單進行電子簽名;乙方委托代理人向海關辦理“擔保驗放”手續的,乙方應按海關規定通過17999網將電子委托書傳輸至中國電子口岸,并在“進(出)口貨物擔保驗放清單”上簽章。乙方應承擔其代理人報關進出口貨物的納稅、辦結海關手續的全部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乙方應當強化守法意識,自覺遵守海關各項規定,認真履行各項承諾,配合海關的檢查,同時嚴格內部管理,并加強對其委托的報關、運輸、倉儲等企業的監督,防止發生內、外部人員利用甲方給予的便利從事走私違法活動。
經海關放行的進出口貨物,乙方在裝卸、保管、生產等環節發現與申報不符的,應當立即向海關報告,并補辦海關手續。
第四條 乙方應當依法設置、編制、保管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和反映進出口貨物的有關情況,并在法定期限內妥善保存報關單證、進出口許可證件、合同、發票以及其他與進出口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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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直接有關的資料,以備海關核查。
乙方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向甲方提供記賬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并向甲方開放其計算機記賬管理系統供甲方核查。
第五條 乙方發生重組、清算或者財務狀況惡化等情況致使經營或者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以及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受到有關執法部門處罰等,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報告。
第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暫停對乙方適用本擔保書所確定的便捷通關程序:
(一)未依法設置、編制、保存有關簿記、資料或者記錄不真實、管理混亂的;
(二)未按照海關規定的期限辦理補辦進出口海關手續的;
(三)拖欠稅款的;
(四)資信或者財務狀況惡化的。
乙方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者改善的,甲方應當恢復對乙方適用本擔保書所確定的各項便捷通關程序。
第七條 乙方應當認真執行本擔保書,發生拖欠稅款,不履行海關行政處罰的,以乙方全部資產向海關承擔履行繳納稅款及罰款、沒收貨物追繳款的義務。
第八條 本擔保書的實施,不免除乙方承擔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本擔保書應當經雙方簽字、蓋章,自海關確定企業管理類別生效之日起( 年 月 日)生效。
第十條 本擔保書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到期甲乙雙方未提出終止執行本擔保書的,本擔保書有效期自動延期,每次延期1年。
第十一條 在本擔保書的有效期內,如遇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發生變化,直接影響本擔保書規定實施的,應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雙方并應按上述規定及時協商修改本擔保書。
第十二條 本擔保書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海關總署、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代表: (簽字) 代表: (簽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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