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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擔保人的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邊志強,男,47號,漢族,個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水源街和德龍都小區2單元3樓。 被申請人: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該公司董事長,住所地江蘇省泰市鳳凰東路68號。 被申請人:呼和浩特市銘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呼市賽罕區烏蘭察布東路園藝所東樂花園F2座,法定代表人:何啟德,該公司總經理。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借款公司糾紛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內民一經字第167號民事判決書,被申請人拒遵照生效判決履行,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
執行請求:二被申請連帶償還申請人借款本金2000萬元,并支付利息131.4萬元,違約金自2017年7月10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給予計算。同時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事實與理由:2000年4月9日,第一被申請人從申請人處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約定月利息4%,期限三個月,第二被申請為第一被申請人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保證期限兩年,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合同到期后,被申請人未能還本付息,
及催要未果,無奈于2017年6月8日訴至呼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中院審理作出了(2017)呼民二初字第102號判決書,被申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后經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作出了(2012)內民一經字第167號判決,判令“被申請人連帶清償申請人借款本金200萬元,并支付利息131.4萬及違約金自2017年7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予以計算”。如果未按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被申請人承擔30萬元。申請人承擔82120元。因申請人一審預交199550元訴訟。所以二被申請人應給付申請人訴訟費117430元。
至此,被申請人于終審判決生效10日內未按照判決履行,特申請貴院執行,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呼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7年 月 日
對于擔保人的執行申請書 [篇2]
XX國稅強申2017X號
XX市XX區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 XX區國家稅務局 地址: XX區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 張XX 職務: 局長
聯系電話: XXX—XXXXXXXX 郵政編碼: XXXXXX
被申請執行人:XXXX有限公司 地址: XX區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 趙XX 職務: 總經理
聯系電話: XXXXXXXX 郵政編碼: XXXXXX
XXXX有限公司對我局XX國稅XX2017X號決定, 未按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特申請貴院強制執行。并請在15日內將強制執行結果通知我局。 附件: XX國稅XX[2017]X號
申請執行機關(簽章) 2017年X月X日
使用說明
一、本申請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設置。
二、適用范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稅款、滯納金、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時使用。
三、填表說明:
(一)本申請書抬頭填寫稅務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的具體名稱。
(二)正文第一段填寫申請理由,申請理由一般包含如下內容:
1.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未按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
2.已對 (《稅務處理決定書》名稱、字號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名稱、字號)申請行政復議,但對 (復議機關) 年 月 日作出的《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 稅復 號)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
3.已對 (《稅務處理決定書》名稱、字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名稱、字號、《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名稱、字號)提起行政訴訟,但不履行 人民法院 (判決書或裁定書名稱、字號)的判決(裁定)。
(三)“根據 規定”橫線處依照不同情況填寫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六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
(四)“附件”根據具體情況填寫《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的文書名稱、字號。
(五)文書字軌設為“強申”,稽查局使用設為“稽強申”。
四、本申請書一式二份,一份送人民法院,一份裝入卷宗。
注釋:
一、文書設立的法律依據
本文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設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稅務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有兩種方式,即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般情況下,有權做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并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抖愂照鞴芊ā焚x予了稅務機關對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權力,增強了稅務機關執法的權威性和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力。同時也保留了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權力,即經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因此,設立本文書。
二、文書的概念、功能和用法
《》是由于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的當事人逾
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使用的文書。
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是依稅務機關申請而發生的。具備了對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能自動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稅務機關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稅務機關使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不僅是稅務機關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法院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依據。
三、制作和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注意法定前提條件。申請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與稅務機關對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法定前提條件是相同的。即被處罰的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是在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內,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請求期限內,稅務機關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范圍。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僅限于符合申請條件的稅務行政處罰。而對于征收稅款、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等稅務事項,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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