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裁員有補償嗎
針對您的描述,可以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行動建議
鑒于上述法律分析,建議如下:所以根據您的情況,如果您自身沒有過錯,也就是不存在三十九條的情形,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被裁員有補償嗎 [篇2]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因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屬于非法辭退情形的,也就是說沒有理由單方辭退或者僅憑單位領導的主觀判定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勞動關系時,員工是可以以非法解除為由主張賠償金的。試用期員工如因以下類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樣應支付經濟補償。
一、試用期員工“被-迫離職”的'。
一般來說,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當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的違法情形包括: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4、因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
二、用人單位向試用期員工提出解約動議,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由此可見,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究竟是由哪方提出的解約,是勞動者能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關鍵。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那么用人單位理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由勞動者提出,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約的。
試用期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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