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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保證明怎么開
一. 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一) 凡是天津各區注冊企業、社會團體、屬天津各區管理的事業單位應自單位批準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需提供以下資料(復印件需用A4紙)
1. 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 用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3. 屬于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供《稅務登記證》(地稅)原件及復印件;
4. 《社會保險登記表》(登記1號表,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提供);
5. 參保職工職工人事檔案存放地證明及勞動行政部門開據的職工錄用手續;
6. 在天津各區分中心參保的人員,如果在此之前繳納過社會保險費的,需持原繳納地社會保險機構開據的社會保險轉移單、個人帳戶記載表及《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辦理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辦理完上述手續10日內由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 用人單位發生終止或變更與社會保險有關事項時,應在終止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辦理注銷或變更手續。
二.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核定)
按照規定,每年年初各類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繳費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來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低于繳費基數下限的,應按下限確定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2003年繳費下限為680元);職工工資收入超過繳費上限的,應按上限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2003年繳費上限為3500元)。職工本人上年度工資無法確定的,按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當年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按其本人首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當年的繳費技術經分中心核定后每年首月15日前方可申報。核定后的繳費基數年內不在變動。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繳費基數時,繳費單位應提供如下資料:
1、《勞動工資統計年報超級匯總基層表》I102-1表;
2、《勞動工資統計聯審核實表》聯審01表;
3、《職工工資收入臺帳》;
4、相關財務報表(《損益表》)。
三.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在每月八日前,向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申報繳納本單位職工當月社會保險費。(遇節假日不順延)
(二)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在每月八日前申報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分中心將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三) 為保證社會保險計算的準確性,減少誤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保留精確到“元”,計算社會保險費金額保留精確到“分”,并據實記載。
(四) 繳納的險種和比例
1、
單位20%,個人8%。
2、 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企業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單位10%(其中1%為門急診大額醫療費),個
人2%。此外,職工在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躉繳當年的大額醫療救助金,由單位統一上繳分中心。用人單位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救助金每年一季度前由分中心在養老金中扣繳。政府規定,凡新增人員、新參保單位,自增加當月按每人一個年度150元(2017年為150元)的標準一次性征收大額醫療費補助金(公務員不繳門急診大額醫療費)。
3、 失業保險:
單位2%,個人1%。
4、工傷保險:
單位0.5%—2%。
5、 生育保險:
單位0.8%。
(五) 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應填寫的相關報表
1、《天津市社會保險費征集申報表》(征字1號);
2、《天津市天津各區失業保險基金征集表》;
3、《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人員(增加、減少)名冊》(變字1號);
4、《天津市社會保險費補(減)征集申報名冊》(征字2號)
5、《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表》(征字4號);
6、《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名冊》(征字5號)。
注:其中征字5號,6號表,只在年初核定繳費基數時填寫。
申報征字2號表時,按險種(養老、醫療)分別填寫;變字1號表在有人員變動時填寫,新轉入人員須在增減變動表“備注”一欄注明其“轉出社險名稱”,對于已在原轉出社險制作“醫療保險卡”的,應同時注明“已制卡”,以避免重復制作。
(六) 社會保險費結算方式
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與繳費單位原則上以同城委托收款方式結算,特殊情況允許使用現金或支票。
以同城委托收款方式結算的單位,應保證所提供的銀行帳戶內有足夠支付當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資金,改變銀行帳號或帳號資金不足時,應立即書面通知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
(七) 養老保險的記錄及對帳辦法
1、《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的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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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為職工每月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按月記載,自《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第五頁始一年填寫一頁。如果職工自年中某月開始繳費,應將繳費情況填寫在本月相對應的欄上,并加蓋經手人的印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記載”頁上的“企業繳費金額”欄,可暫不填寫,當年繳費記載情況須由職工本人簽字。
2、對勞動合同制工人1984年1月至1992年12月按有關規定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經天津勞動人事部門認定后,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第四頁,并加蓋審核專用章。
3、《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人手一冊,如因某些原因具有一本以上手冊的職工,應到基金經辦機構辦理合并手冊手續。
5、 打印養老保險對帳單。
根據市社保中心的統一安排,定期進行養老保險的對帳工作,用人單位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到社會保險機構打印繳費對帳單。
四、社會保險關系轉移
(一) 社會保險轉出程序
1、 職工需調入外省市工作的,由原用人單位協助辦理,并提供以下憑證:
(1) 職工調動介紹信或調動函件;
(2) 《天津市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單》;
(3) 《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4) 《醫療保險證》。
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根據以上憑證,為調出職工開據《天津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并按天津市有關規定為調出職工計算打印《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一并轉入調入單位當地社險機構,待對方將回執寄回我處后,再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劃轉至調入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的養老保險專戶。
2、 職工在市內轉移,由用人單位協助辦理轉移手續,應提供以下憑證:
(1) 由轉入單位開據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通知書》;
(2) 《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 轉出單位填報的《天津市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單》;
(4) 《醫療保險證》。
(二) 社會保險轉入程序
1、 外省市單位調入職工需由接收被轉入職工的單位攜帶轉入人員的調動函件和調出當地社險機構開據的個人帳戶轉入通知單,通知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為其建立基本章,其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由勞動行政部門審定其來津前的工齡,由調入后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養老保險繳費手續。
2、 市區內轉入職工,應由用人單位經辦人持調入職工《天津市社會保險轉移單》、個人帳戶記載表及職工本人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經轉出單位社會保險機構審核蓋章的)、《醫療保險證》,在本單位辦理當月結算時一并到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辦理轉移手續,只轉移社會保險關系,基金不作轉移。
3、 用人單位使用下崗職工從事臨時性工作,并簽定臨時勞動協議的,用人單位和下崗職工必須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辦理轉移臨時社會保險關系(手續同市區內轉入)。
五、基本養老保險的支付
(一) 辦理領取養老金程序
1、 參保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時單位須到天津各區人事局辦理退休條件認定手續。
2、 退休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及天津各區勞動人事局認定退休證明交至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并填報《天津市參加養老保險退休退休人員增加減少變動表》。
3、 接到天津各區分中心通知后領取《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載表》及《職工平均點工資情況表》,到天津各區勞動人事局辦理退休待遇審批手續。
4、 將經天津各區勞動人事局審批后的《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檔案》及有關材料送回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進行退休待遇審核,同時提供退休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各一張。經審批無誤后退休職工本人按規定時間領取退休金支取憑證,并到指定銀行按月領取退休金。
(二) 職工退休后享受的養老金待遇
1、 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
(1) 基礎性養老金:天津市上年月平均工資×0%
(2)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
個人帳戶儲存額×1/120(退休十年后生存繼續享受)
2、 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98年1月1日后退休人員
(1) 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
①基礎性養老金:天津市上年月平均工資×20%;
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帳戶儲存額×1/120(退休十年后生存繼續享受)
③過渡性養老金
天津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點工資×職工97年底前繳費年限×1% ④補貼
(2) 繳費年限不滿15年:
①一次性發給個人帳戶儲存額
②一次性養老補償金
(98年1月1日后個人帳戶儲存額/98年1月1日后實際繳費年限×97年底前繳費年限-97年底前個人帳戶儲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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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職工死亡后辦理支取養老保險待遇程序
1、 在職職工死亡后,用人單位須填報《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支付審核表》(表
十),并提供以下證件到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辦理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和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1) 死亡職工《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復印件;
(2) 經審核后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只限在職死亡職工)。
經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審核后,通過用人單位將死亡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2、 退休職工自領取養老金10年內死亡的,可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的剩余部分及國家規定的喪葬補助費,退休職工自領取養老金10年后死亡只發給喪葬補助費。
(四) 出國定居職工辦理支取養老保險待遇程序
用人單位需填報《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支付審核表》(表十),提供出國定居職工的以下證件,到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辦理養老保險終止手續。
1、 出國定居有效證明;
2、 經審核后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 職工本人自愿領取申請書。
經審核確定后,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職工,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六、失業保險的支付
(一) 單位辦理退工程序
失業職工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應將事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報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備案。
(二) 企業退工后失業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享受失業保險金(文件依據
[2000]428號)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連續繳費滿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三) 失業職工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程序
1、 失業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在兩個月內由本人持《退工通知書》、《職工就、失業證》和身份證到天津各區社保分中心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2、填寫《申領失業保險金登記表》、《失業職工調查表》。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每6個月將對失業職工進行一次審核,如有穩定性工作(6個月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資)的職工將停發失業保險金。若發現已有穩定性收入卻隱瞞不報的失業人員,將責令退還所所取的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待遇,情節嚴重者按規定給予處罰。
(四)享受失業金資格審核程序
按失業職工登記情況,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將審核以下幾種情況;
1、 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情況;
2、 檔案記載參加工作年限;
3、 繳納養老保險年限;
4、 勞動合同年限情況;
5、 發工資時間。
自動離職的職工不享受失業保險金。
(五) 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序
經審核確定認為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職工,由本人每月按指定的時間持《就、失業證》、《身份證》、本人圖章按規定時間領取失業保險金(活期存折),當月不領取或由于個人原因未領,不予補發,連續三個月未領(含第三個月)者視為就業,不再發放。
(六) 辦理跨區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序
對于檔案存放在天津各區人才交流中心保管的失業職工,由用人單位填寫《具備申領失業保險金資格人員備案花名冊》,持失業職工檔案經社保天津各區分中心審核后,可到戶口所在地的區、縣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七) 失業職工待遇標準
1、 失業保險金計發辦法:
以天津市最低工資為計發基數,按比例發放;2003年支付標準是救濟期在1—12個月的為302元/人;就及其在13—24個月的為272元/人。
2、 醫藥費補助標準:
失業職工在救濟期內每月享受醫藥包干費18.0元(現行),隨失業保險金一并發放,女職工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生育,按規定一次性發給五個月的救濟金為生育補助金。特殊病癥需住院治療要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在指定醫院就醫并按規定報銷。
(八)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程序
按照規定,將根據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確定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的期限,最低3個月,最高24個月。
七、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
(一) 住院前登記
(二) 轉診轉院登記
(三) 社區家庭病床的登記
(四) 門診特殊病的登記
(五) 住院結算
(六) 急診留觀轉住院前7天的報銷
(七) 門診計劃生育手術的報銷
(八) 門診特殊病的報銷
(九)門診大額醫療費補助
(十) 大額醫療救助審核結算辦法
(十一)公務員醫療補助
八、社會保險稽核檢查
按照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稽核繳費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基數和財務狀況,確認繳費單位是否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被稽核的繳費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稽核,不得謊報、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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