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農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發包人(甲方):
1.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9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 職務:村委會主任
2.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13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 職務:村委會主任 承包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電話:
按照市政府統一工作和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一章有關規定,經村委會討論通過,甲方將集體所有制農用土地經營權以公開協商方式發包。甲、乙雙方就有關承包經營事宜,經平等、自愿協商,并經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議”程序議定,現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合同法》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發包標的物,承包用途:
1.甲方各村委會作為共同發包人將分別屬于各村村民集體農用地 畝發包給乙方。土地四至為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交接時,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標的物地上現有附著物依照土地交接時雙方制作簽署的交接單為準。乙方僅與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異議均由甲方予
以解決,解決不了對乙方造成損失的視為甲方違約。
3.乙方承包之地作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據市場需要種植其它農作物,承包經營期間不得改變為非農用土地性質。不得改變為諸如各類市場、農家樂、農業旅游用地等非農用土地性質。
4.承包期間,允許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儲生產資料、生產工具的臨時建筑性質的庫房,允許進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水利、電力配套設備建設,但不得破壞或改變現有水利、電力設施,影響農民生產、生活用水用電。對在該承包土地上建設住宅、賓館市場、物流倉儲地等與苗圃經營無關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許,對苗圃經營有關的臨時搭建庫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設建筑物前須向甲方提交書面建筑方案,寫明建筑的面積、用途、預算,經甲方根據實際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開工建設,對因政府性征用拆遷時不予任何經濟等形式的補償。乙方所報批之建設項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范圍,甲方應于批準。
5.本合同簽訂后10日內,甲方將標的物土地交付與乙方: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圍,雙方清點地上有價值之附著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記在冊。交接手續辦妥后,乙方即有權進入土地行使承包經營權。
第二條 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費標準及繳納方式
1.承包經營期間為十五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承包經營期屆滿,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經營承包經營權。
2.承包費標準為1500元/畝,每年租金總計為 元。乙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2017年足額繳納兩年的2017年--2017年的土地承包費,從2017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額將承包費繳納至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人民政府農經站,由農經站統一出具收款收據并視為乙方足額繳納承包費的憑據。乙方遲延繳納的,須依照應繳未交額*3‰日之標準向甲方賠償違約金。農經站收取承包費后,依照甲方各村土地面積向各村分配。
第三條 承包經營權流轉
乙方采用轉讓方式(包含名為轉包、出租實為轉讓)流轉部分承包經營權的,不得違背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其土地農用地的性質不得改變。
第四條 土地征收、征用的處理
1.承包經營期間,若遇政府對承包地全部或部分征收,或者征用,則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立即予以解除,乙方交回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乙方應積極配合征收、征用工作的順利開展。
甲方得知征收、征用事宜的,應提前 個月告知乙方擬征收、征用的時間、土地范圍、征收、征用原因等信息,以利于乙方提前處理地上苗木減少損失。
2.征收征用的補償解決:依照屆時有效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依法處理。對承包地上屬于乙方的青苗以及經甲方許可建設的地上附著建筑物由土地征收人、征用人依法補償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不予補償或者賠償;對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擅自建設的
地上附著建筑物乙方無權要求補償或者賠償。
第五條 合同解除和終止
1.乙方未經甲方許可,擅自改變農用土地使用性質,經甲方制止,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2.乙方遲延繳納租金達三個月以上的,甲方無需催繳,有權解除合同并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3.甲方人為設置障礙,導致乙方不能行使承包經營權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4.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則自行終止,雙方未新定承包經營合同的,乙方就與合同到期日將土地交還甲方,地上新增附著物全部無償歸甲方所有,地上原有甲方地上附著物完好交回,毀損的照價賠償,因時間原因自然損害的乙方免責。乙方拒不交回的,甲方有權強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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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其他約定
1.甲方應予以協調解決乙方用電用水事宜,所產生的費用及電費、水費由乙方自行繳納;
2.乙方應本著團結互助、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妥善處理與周邊村民相鄰關系,搞好民族團結。乙方與村民發生利益沖突并無法妥當解決的,應及時通報甲方,由甲方協調解決,以避免事態擴大;
3.乙方應善意開發利用土地,保障土地增值,保護土地周邊植被,不得進行掠奪式開發;
4.甲方支持乙方自主、合法經營,對乙方經營范圍、方式等,只要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農用土地使用性質,甲方不得干預;
5.本合同甲方蓋章、乙方簽名后即行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甲方各執一份,乙方執一份,報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人民政府三份。
發包人(甲方):
1.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9村村民委員會(簽章)
2.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13村村民委員會(簽章)
承包人(乙方): 手模: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備案單位: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人民政府(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
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交 接 單
甲方依照夏鎮[2017]土承字01號向乙方交付合同約定之承包地。土地四至已經指示清楚,乙方并無異議同時將土地上的附著物登記如下:
1.房屋建筑物 間, 結構,約 平方米;
2.林木 株,其中 樹 株, 樹 株, 樹 株;
3.排堿渠 條,約 米。水渠 條,約 米。
4.其它:
發包人(甲方):
1.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9村村民委員會(簽章)
2.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13村村民委員會(簽章)
承包人(乙方): 手模: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論農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本著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甲方采用租憑方式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 畝,地塊 塊,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20年,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35年11月28日止。2035年11月28日止另再續簽10年。
三、土地流轉費用現金支付,乙方每年支付甲方 元/畝,合計 元。惠農補貼(糧食直補)歸田主所有。
四、甲方必須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解乙方和其他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矛盾,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乙方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合同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土地進行有效保護,不能依法保護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六、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鄉鎮土地流轉中心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論農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篇3]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就甲方部分村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1.地點:
2.土地面積:按實際丈量面積為準,見附件和花名冊。
二、合作期限
1、自月月(即本協議土地的剩余承包期限)到期后,按國家相關政策自動延續,延續期限的內容以本協議確定內容為準。
2、在建設經營期間,政府和其它相關部門一旦強拆和控制土地使用,乙方取消甲方的租金。
三、合作方式
1.租金土地每年每畝按650元稻谷計算,每斤單價按每年渡舟片區糧食市場稻谷綜合價,折成人民幣支付。
2、如國土局給甲方一次性復耕費,而乙方提前租用該棄土場,造成經濟差額部分由乙方負責補足。
3、乙方現提前租用棄土場,占按9100元/畝,將現金匯入組集體以正式發票為據。
4、今后國土局將本組棄土場征用,乙方自愿不講任何條件拆除所 1
有設施設備,本合作協議自行終止。
5、附:本協議涉及的.租用地說明書一份和隱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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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租金支付時間:按每年9月30日前支付給農戶。
7、租金由乙方支付給甲方,再由甲方分配給農戶,在分配中的矛盾由甲方自行協調。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依照協議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若乙方不按協議支付甲方的租金,甲方有權收回租用地。
2.義務:按協議簽訂的內容,甲方按時交付租地,維護乙方的權利不得變更。
3.不得干涉乙方經營自主權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甲方負責處理和本協議內容的調解,保證乙方的經營權。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①依法享有本協議所涉及租地的經營權。
②若遇國家征地拆遷,土地補償金、青苗費、購置作物給甲方,乙方所建的設施設備歸乙方。
③安全設施、環保投入由乙方負責。
④乙方與甲方協議簽訂后,次日方可用地,甲方無權干涉。
2.義務
①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和管理。
②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租金。
六、經甲、乙雙方約定,本合作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方能 2
生效。
附:一式多份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年 月
3 日
論農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篇4]
甲方: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乙方:盤縣老黑山森林公園旅游開發有限公司 丙方 盤縣 鄉 村村民委員會
為充分發揮土地優勢,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增加村民收入和解決村民就業。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訂立如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位于 鄉 村的荒地、林地(以附圖所示土地面積、范圍、界址為準)承包給乙方經營。
二、乙方在承包土地上進行旅游農業綜合開發。發展旅游觀光,種植林業、綠化苗木花卉等森林資源開發,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生產生活設施建設和步道、臨時觀關設施建設。
三、承包期限為永久性承包。
四、承包期承費及支付方式: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承包期承包費27300元每畝,甲方按本合同標準和時間向乙方交付土地使用權時支付。因乙方支付的承包費標準為國家征地補償甲方應獲得的費用標準,如承包期內遇國家征收該承包地的,征地補償費全部歸乙方所有;如承包期內乙方該項目征地,乙方已支付的承包費視為應支付甲方的征地補償費。
五、乙方承包土地上的農作物由甲方在2017年 月 日
前自行收割完畢,不收割的視為放棄,乙方可自行處置不支付任何補償費用;承包土地上村民種植的林木,乙方可按國家相關征地補償標準收購,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在2017年 月 日前自行處置,過期后視為放棄歸乙方無償占有;承包土地上的違章建筑,由村民在2017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甲方負責拆除;承包土地上的農業相關設施由乙方使用(使用費已包含在承包費中);承包土地上原土地承包權流程關系,由原承包人在2017年 月 日前解除,并將承包權交付乙方。
六、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監督乙方依照本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維護乙方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按承包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保證乙方同等條件和待遇用水、用電和其他共同設施、資源、優惠政策。
4、保證不影響乙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賠償因違反
本承包合同,影響乙方正常生產、經營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七、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有權按承包合同約定占有使用和經營管理土地及土地上的資源,自主經營和享有收益,享有投資形成的設施、設備所有權。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三)在承包期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
(四)按合同約定支付承包費用。
八、承包期內,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甲方原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本合同承包期間到期、變更的,甲方應保證該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乙方承包使用。
九、甲方違反本協議及法律規定義務造成乙方不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應支付乙方承包期內應付總承包費20%的違約金,并賠償乙方已完成投資額及給乙方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乙方違反本承包合同應支付承包期內應付總承包費20%的違約金及給甲方和原承包經營權人實際損失。
十、丙方保證、監督甲乙雙方履行本協議,負責協調解決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產生的各項糾紛;保證乙方按本村其他村民同等條件和待遇用水、用電和其他共同設施、資源、優惠政策。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鄉人民政府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負責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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