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養殖承包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戶主 以下簡稱乙方
以上甲方經村兩委會研究決定,并經村民代表、黨員會議通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承包土地用途、面積、養殖業
面積:甲方將地位于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二、承包期限及承包費繳納時間
承包期限共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承包費于合同簽訂之日起于每年的 月 日前交清下一年土地承包費。
三、甲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該承包土地搞養殖業,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轉讓第三人,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地上建筑物歸乙方所有,土地歸甲方所有,并甲方有權對外另行承包。如遇到修路,興辦公益事業項目建設,國家與政府征用土地時,可隨征隨用,乙方不得
進行任何干涉,甲方有權將土地隨時收回,并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的權利義務
乙方有權依法搞好養殖業,不違法經營,不得栽種樹木、糧油作物,水電等費用乙方自行承擔,如遇到征用土地,地上附著物、建筑物補償費歸乙方所有,土地補償費歸甲方所有。
五、甲乙雙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并賠償違約金2萬元。
六、甲方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本合同。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馮格莊街道辦事處經管站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土地養殖承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依據德州市推進畜牧發展文件,為完善土地承包政策,發展農村經濟,搞好產業結構調整,經村委會及全體村民同意,甲乙雙方自愿達成以下協議,訂立土地畜牧養殖合同,以規范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承包地座落于村 ,北至 ,南至 ,東至 ,西至 ,東西長 米,南北寬 米,合計 畝。
二、租賃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限 年
三、承包方式:公開承包,交款方式:現金,一次性付清。
四、承包期滿,乙方如繼續養殖,可用其它土地調換,如乙方不需再用,10日以內將地上附著物清理干凈,每違約一天,需交違約金 元。
五、本合同不因甲方法人代表變更而變更,在承包期間對每屆村委會均有法律效力。
六、承包用途:建養殖小區,養殖規模及設計應與申請書和附圖紙相吻合,承包期內如有轉讓或經營其他項目必須經村委會同意方可實施。
七、本合同雙方簽訂后,受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履行不得違約。
八、本合同一式五份,雙方各持一份,鎮法律服務所、畜牧局、土管局各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見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土地養殖承包合同 [篇3]
合同簡稱:甲方:
乙方:
為了發展多種經營,提高經濟效益,改善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因甲方需養殖水產面積約65畝,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后,特訂以下合同。
一、租賃良田時間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賃良田面積 畝,租賃費每年每畝 元,計 元。
三、付款方式:合同簽定后,先付一年租金,以后每年 月底付清。
四、違約責任:如甲方違約,全部租金不能返回,承包田按原狀歸還乙方;如乙方違約,所有租金歸還甲方,并賠償甲方的養水產成本費用及改田損失費。
五、甲方承包期滿后,需繼續承包,在同等條件下,甲方優先承包,乙方田租不能超過原田租的50%。
六、本合同簽訂蓋章后生效,待租賃期到期時同時失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土地養殖承包合同 [篇4]
甲方: 村民委員會
乙方:
監督方 人民政府
為加強農業用地管理,正確處理好農業結構內部調整與保護耕地的關系,促進規模化養殖業的健康發展,規范畜禽養殖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220號)及省國土資源廳、畜牧獸醫局《關于規范畜禽養殖用地管理的意見》(魯國土資發[2017]61號)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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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承包土地的位置及面積
乙方因建存欄400頭的生豬養豬場,需使用甲方位于本村西北耕地土地3201平方米(詳見附圖)。地上附著物由雙方自行解決。
二、土地承包費用及支付方式
1、本承包地的承包費標準為每年600元/畝,土地承包費總額共計大寫人民幣貳萬貳仟八百元整(小寫22800.00元)。
2、土地承包費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后60日內一次付清全部承包費。 經營使用期間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按時兌現承包費用,否則,逾期一天,乙方應按應付費用總額的3%向甲方繳納滯納金。
三、土地承包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10年,自2017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
四、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1、發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農村土地;2、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護土地;3、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破壞農業資源的行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的權利義務:1、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乙方的權利:l、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2、經甲方和原批準機關同意,允許乙方在承包期內將土地使用權部分或全部轉包、轉讓,轉包戶必須承擔原乙方承擔的義務;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乙方的義務: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不得修建磚、石、混凝土等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硬化地面;2、保護和合理使用土地,不得破壞土地的耕作層,不得給該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3、乙方在承包土地上要同時遵守《森林法》等有關規定,并必須對承包土地上的水利設施、界樁等附屬物進行認真保護,按甲方要求管理使用,不得毀壞和擅自處理;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違約責任
1、承包期內甲方不得隨意改變乙方的土地經營權,如有違反,應承擔相應的經濟、民事、法律責任。
2、乙方如不按時履行對國家和集體應盡的義務,應按《農民承包土地承擔稅費與勞務合同》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違約金10000元。乙方如拒不履行義務,甲方除請求有關部門處理外,有權收回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3、乙方如棄耕、荒蕪所承包的土地,除應履行對國家、集體的一切義務外,甲方有權收回土地。未經甲方和原批準機關同意,乙方如擅自轉讓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轉讓關系無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毀壞承包地上的公共設施,應按價賠償。
六、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雙方法人代表變動而變更,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合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
害嚴重毀壞該土地,造成合同無法履行除外。
(二)、乙方使用年限屆滿,須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將該土地恢復到原耕作條件。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土地,應在期滿前30日向甲方提出申請,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并到有關部門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三)、土地采取入股方式的承包,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審查乙方資信經營能力,如乙方經營破產,甲方土地不能作為清償資產。
(四)、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使用土地,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和要求使用土地,出現破壞土地的耕作層、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既不申請續期,又不進行復墾等情形的,甲方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七、本協議于2017年8月26日在村委辦公室簽訂,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方存一份,乙方存一份,批準機關存一份,國土資源局存一份。
八、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縣、鄉鎮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和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章) 乙方:(章) 監督機關:(章)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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