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兌換合同樣本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就土地互換的'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愿意將_______的_____畝面積與乙方在_______的_____畝面積進行互換。
二、 土地互換以后,雙方不進行經濟補償
三、 互換的年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注:以國家自留地年限政策為基準)。
四、 互換以后,如果國家征用一方的土地,按互換以后的土地使用方享用征用的安置補償,原與村里的承包合同解除,由未被征用土地的一方重新與村簽訂承包合同。
五、 互換以后,一方如果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由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方到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另一方可永久性的享受互換以后的土地使用權(國家規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六、 土地互換協議簽定后報村委會備案。
七、 此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村委會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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