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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權擔保抵押合同
抵押權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以下簡稱甲方)
抵 押 人:黃兆純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因貸款需要,將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抵押的地塊位于洪湖市新堤辦桑田街三巷五號土地總面積146.48平方米,其東鄰張大紅,南鄰小路,西鄰小路,北鄰小路。
第二條 抵押土地于2017年2月16日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土地證號為:洪湖國用(2017)第2351號。
第三條 經評估,該宗土地使用權單價為 元/平方米,總價為人民幣 萬元,按 %的抵押率,該宗地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數額為人民幣 元,貸款限期為 年。
第四條 抵押期間,抵押的土地由乙方負責管理、經營,乙方應維護好抵押土地,不得出現人為毀損。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屆滿,乙方應按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償還貸款本息,甲方應將《土地他項權利證書》及時歸還給乙方。的氏押期滿,乙方因故不能及時歸還貸款,應與甲方協商解決,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及時辦理抵押續期手期。
第六條 抵押期滿,乙方不能覆行債務或者在抵押期間內宣告解散、破產的,甲方有權依法處置抵押土地、處分所得,甲方有優先受償權。
第七條 乙方因隱瞞抵押物的共有、爭議、查封、扣押或己設定抵押登記等情況所產生的后果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 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發生變化必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條 抵押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合同法》處理。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章)
法人代表:
乙方: (章)
法人代表:
2011年元月12日
土地使權擔保抵押合同 [篇2]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抵押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位于 ,地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 ]字第 號,土地面積 平方米,抵押面積 平方米,土地規劃用途為 用地 ,土地使用權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經土地價格評估,甲方土地使用權價格: 元/平方米,評估用途:土地使用權抵押,評估使用年期 年。
甲方使用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總面積為 平方米,產權證號為 字第 號,為 結構,經評估房屋價格為 元。
甲方土地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
乙雙方確認。
第二條:甲方同意以上述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物,抵押價值以土地使用權總地價的 %,作價 萬元,為最高額抵押,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抵押期限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債務本金、利息、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違約金以及甲、乙雙方應繳納的有關稅費。
第四條: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的責任。乙方有權檢查抵押物的管理情況。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抵押物做出饋贈、轉讓、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乙方書面同意轉讓、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優先用于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
3、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甲方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通知乙方,甲方由此所獲得的賠償金、補償金等應優先用于償還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第五條:抵押物的處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權若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抵押期滿,
甲方不能履行債務,乙方占有或處分土地使用權時,處分土地使用
權所得價款,雙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納該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收益)或租金以及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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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同意處分抵押物方式為: 。
第六條: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
1、甲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乙方可以提前收回抵押貸款,并按有關規定處理罰息。
2、甲方擅自將抵押物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時,其行為無效。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3、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乙方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處分抵押財產所得,乙方有優先受償權。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地產過戶登記。
4、甲方因隱瞞抵押物的共有、爭議、查封、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所產生的后果,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5、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發生毀損,導致土地價值減少甚至破壞,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復土地的原價值或賠償損失,或減少擔保金額。
6、抵押物的受贈人、繼承人拒絕償還貸款本息的,乙方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7、抵押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時,按《合同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甲方必須在本合同簽訂后15日內到大豐市國土資源局申辦抵押登記手續,并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交抵押權人,否則,其抵押行為無效。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登記、評估、鑒定、公證等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所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大豐市土地交易服務中心留檔一份。 第十一條: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大豐市簽訂。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 代表人/代理人 乙方 代表人/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xx市土地交易服務中心
年 月 日
土地使權擔保抵押合同 [篇3]
抵 押 人(以下簡稱甲方):福建南安穎華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戴榮勝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本著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土地使用權抵押事項進行充分協商,特訂立以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為清償債務以合法擁有的座落在南安市康美鎮赤嶺村南國用(籍)第00090244號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向乙方提供經濟擔保。其四至為:東鄰規劃路;西鄰雜地;南鄰康福公路;北鄰雜地;抵押土地面積5296.00平方米,現用途為工業用地,使用權類型:出讓,終止使用日期為2043年02月27日。地上建筑物建有倉庫廠房等一并作為抵押物。
二、擔保范圍:
1、抵押借款的貸款本息。
2、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
3、甲、乙雙方應繳納的稅費。
4、其它
三、抵押期限及抵押額:
甲方以上述土地使用權抵押于乙方,期限 月,時間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抵押地塊經評估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權抵押出讓總價為人民幣 元,大寫 。甲方同意以土地使用權總地價的 %,折合人民幣 元,大寫 ,為最高額貸款付給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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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責任:
1、甲方對產權的責任。抵押期間,甲方應維護抵押地塊土地使用現狀的完好。乙方有權按抵押合同約定,檢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使用狀況。
2、甲方占管期間,未征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的土地出租、變賣、贈與、調換,不得任意改變其用途和再次抵押。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辦法。 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行為無效。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或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乙方賠償,并支付乙方主合同借款總額20%的違約金。出現上述情況乙方可提前收回借款。
六、抵押物的處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權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抵押期滿,抵押人不能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占有或處分土地使用權時,處分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雙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納抵押人與 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應交的出讓金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七、合同的登記與解除: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需及時共同辦理抵押財產的登記手續,甲方
不得無故拖延,登記費用由甲方承擔。
2、抵押關系終止,甲、乙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二十日(港、澳、臺地區或境外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向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申請注銷抵押登記。
八、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雙方議定補充如下:-
————————————————————————————————————————————————————— 。
3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并經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辦理登記后生效。
十、本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一式一份,甲、乙雙方、登記機關有關部門各執一份。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簽約時間: 年
簽約地點:
月 日 抵押權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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