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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村民委員會
乙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 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 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 以北現 以西與 毗鄰的荒山(林地)發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十年不變,即從 年 月 日起至二 年 月 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 元整,付款方式為: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后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建設需征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生分歧,協商不成,須委托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生糾紛由 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江西省土地承包合同 [篇2]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合同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制定本協議:
一、協議內容
甲方將位于村南的土地共計 畝,地寬 米,發包給乙方生產經營,用于發展農作物種植。承包期為三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
本土地的承包金為每年每畝人民幣一千元(¥1000元/畝/年)。乙方以現金支付給甲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時間為每年的十二月底。
三、其他事宜
1.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乙方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但不能改變土地性質,只能用于農業用途,不能用于非農生產。
2.承包期內有其它集體用地,合同結束,地面農作物及大棚賠償歸乙方,其它權益歸甲方。
3.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抵償債務及轉包。
4.合同期內承包地用井,除重新打新機井,僅限井眼費用由甲方承擔,其余換新泵,日常維修等費用有乙方承擔。
5.合同期滿,是否延包,由甲乙雙方重新商議確定新的承包協議。 6,合同終止時,乙方在不影響甲方種植該季作物的情況下,及時清除地面大棚及建筑物,平整好地面歸還甲方。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證明人(簽字蓋章)
江西省土地承包合同 [篇3]
甲方(出讓方):
乙方(受讓方):
為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本著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多次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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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轉土地狀況:
甲方將 土地轉包給乙方進行農業綜合開發(林業及養殖業),土地面積 畝。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10年。從 日起,至 日止。合同期滿后,在不違背新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本合同繼續履行,若與新法律、法規沖突,雙方按新法律、法規另行協商,但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三、土地流轉方式:
雙方約定采取轉包方式進行流轉。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乙方轉包甲方承包地后,只能用于林業和養殖業,乙方 不得改變流轉土地用途。否則,甲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
1、流轉價款, 元/畝年。
2、支付方式、時間,簽定本合同時,乙方一次性支付10年的流轉價款。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將清理完畢附著物的土地移交給乙方。
2、甲方應配合乙方到發包方(村)辦理存檔備案手續,甲方應保證其有合法的轉包權。
3、甲方不得防礙乙方進行林業、養殖業開發,應極力協助支持乙方的工作。
4、甲方享有按約定及時收到流轉價款的權利。
5、乙方應當按約定及時支付流轉價款。
6、乙方不得違反合同將流轉土地另作他用。
7、乙方享有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政府各部門給予承包地的各種補貼及獎勵。
8、合同期滿后,乙方應當將流轉土地恢復為耕地。
七、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流轉到期后附著物及相關設施歸乙方所有,若甲方所有或拆除、清理不便的情況下,事實上歸甲方所有的,甲方應當按當時市場價格給予乙方補償,補償的價格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由當時的基層組織調解或委托中介機構評估后補償,同時乙方不進行復耕處理。
2、流轉未到期附著物及相關設施歸乙方所有,乙方處理附著物及相關設施后,應進行復耕處理。
3、若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則甲方應當對乙方進行賠償,賠償應按乙方的實際損失及可得利益損失計算,同時,甲方應按前述
第1款對乙方的附著物及相關設施進行補償。
八、流轉土地交付期限:
簽訂本合同時甲方應當立即將自己的承包地清理后交付給乙方。
九、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主張解除合同的,應賠償乙方損失,該損失應包含乙方10年轉包期的可得利益損失,同時尚需支付總流轉款30%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期支付流轉價款,按所延期限日萬分之五承擔違約金。
3、因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政府行為變化及不可抗力,軍事行為等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及合同解除、終止等,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1、因政府征用、企業占用、開發等行為產生的對甲方承包的土地即流轉地的補償款歸乙方所有,甲方應當配合乙方處理征
用、占用、開發等情況。
2、政府及部門給予流轉地的補貼、補償及獎勵歸乙方所有。 十一、爭議的解決:
1、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調解處理。
2、調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報村民委員會備案后產生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附件有:
1、甲、乙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2、村民大會決議;
甲方簽名及捺手印:
乙方簽名及捺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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