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林權證變更申請書
鄱陽縣林業局:
為了發展林業和搞好植樹造林 ,經雙方多次協商,本 愿意將坐落在 的林地流轉給 經營使用 ,雙方于 年 月 日正式簽訂《 》,合同生效時間為年 月 日,流轉后經營方法、經營使用范圍限于: , 年限為 年,起止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為 ,支付方式為 。
林地基本情況是: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簽訂的《 》,本 現向上級提出申請報告,變更上述林地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望批準為盼。
特此報告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村委會意見(公章) 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林權證變更申請書 [篇2]
尊敬的縣長你好:
申請人:朱家華,男,漢族,1975年3月16日出生,現年38歲,紫陽縣城關鎮全安村二組農民,身份證號:612425***。事實與理由: 2000年,我舉家在外地打工。為了方便贍養父母和子女上學,經雙方協商和村組同意,將我家房屋五間(220平方米),出售給本村村民陳良金,并簽訂了買賣契約。(口頭約定,耕地由陳良金在完成國家的稅費基礎上代為耕種。)在二輪承包換發合同時,在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通知我的情況下紫陽縣城關鎮和全安村村委會將我的承包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注銷。并全部登記在陳良金名下。2015年我從北京打工回來發現后,強烈要求收回其承包土地,林地,陳良金便拿出了二輪承包合同和村委會的轉包協議。為了維護我的土地,林地承包經營合法權利,我向城關鎮農經站和司法所申請調解,村委會作出了“同意朱家華的申請,同時終止村委會與陳良金簽訂的‘土地轉包協議’對二輪承包合同由鎮農經站核實變更的決定”。由于村支書劉全福和陳良金有土地瓜葛,故對此事有意偏袒一拖再拖。而且因劉全福借酒鬧-事,導致鎮農經站、司法所處理結果未能得到落實。為此鎮農經站、司法所建議我到承包土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接到我的仲裁申請以后紫陽縣農經站同鎮農經站再次到實地經過詳細調查,于2015年11月12日做出了《關于城關鎮安全村村民朱家華承包土地經營權糾紛的處理意見》。隨后城關鎮人民政府宣布撤銷陳良金的二輪承包合同書,恢復朱家華承包土地經營權并頒發二輪承包合同書的意見。城關鎮人民政府依法維護了我的合法權利,于2011年6月20日給我頒發了二輪承包合同書。同時,我向城關鎮林業站遞交了申請書,請求依法恢復我的林權證,當時林權證正在換發辦理,在林業站站長吳世軍、村長杜玉林、文書汪家銀的同意下,變更登記在陳良金名下,并在全安學校公示后等待統一頒發林權證。在給我發了二輪承包合同快一月后,陳良金于2011年7月15日向紫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農業局,我是第三人。2011年11月23日紫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駁回原告陳良金的訴訟請求。陳良金不服判決。上訴于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后于2012年7月27日再一次裁定駁回陳良金的起訴。城關鎮林業站,為什么明知我和陳良金林權有爭議并以變更了手工版,而正在判決中就將我的林權證發給了陳良金手中。為此我于2012年9月24日,向城關鎮人民政府遞交了恢復林權證的申請。可是到現在時至今日半年已過,也沒有處理結果,為此我請求縣長為我作主。
1、要求城關鎮鎮政府立即恢復我的林權證。
2、維護我的合法權益,返回退耕還林和土地補貼的所有款項。
3、追究相關人員的違紀責任。
全安村村民、朱家華 2015年3月26日
林權證意思:
林權證就是縣級以上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家所有的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并登記造冊,發放的證書。
【林權證變更申請書】相關文章:
變更申請書04-14
變更申請書02-14
變更申請書02-14
有關變更申請書07-11
法人變更申請書07-12
變更印鑒申請書04-12
公司變更申請書03-09
關于變更的申請書05-15
股東變更申請書04-06
名稱變更申請書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