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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范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溫江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要求,結合我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點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是指在一條道路上,在一定的時間段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數量或者特征與該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顯突出的某些地點或者路段。
二、組織安監、派出所、交-警大隊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小組。排查內容:①低于規定標準或符合規定標準但疊加、連續使用極限值設計的公路急彎、陡坡、連續下坡、視距不良、路側險要路段;②交通標志標線、交通信號燈、安全防護設施缺失以及設計、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③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路段及時整改,不能及時整改的將詳細資料按程序報送提相關部門,制定整改意見。
三、治理小組應分年度制定整治計劃,每年1月底前,區公安部門牽頭對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收集隱患路段交通事故數據、公路技術參數和道路基礎設施資
料,并報同級協調委員會。協調委員會根據排查資料,召集成員單位進行研究,制定整治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確需上級部門協調解決的,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四、對不認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治職責或者項目驗收不合格的單位,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不力、制度不落實的領導和責任人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篇2]
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活動,由村委會、鄉安監站聯合組織進。
二、村委會準確掌握本轄區易發生安全隱患的路段及危害程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規范現場管理。
三、各村駕駛員要經常進行崗位安全知識培訓,強化從業人員識別事故隱患的責任意識,提高從業人員監控事故隱患的能力,每周至少組織一次事故隱患排查。
四、各村要制定實施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事故隱患排查。
五、鄉安監站要按各自承擔的安全職責,在事故隱患排查中,要不間斷巡回組織排查,并進行自排。
六、職能部門按各自承擔的安全職責,重點排查重大事故隱患,對下一級職能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定期抽查。
七、負有安全生產職責部門要堅持安全檢查制度,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向事故單位或個人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內容:
(一)事故隱患基本情況;
(二)可能影響的范圍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三)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八、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集中檢查每月或每季度一次;
九、檢查前要明確檢查的目的、內容,檢查的方法、地點、分工情況、檢查后要及時匯總、并報告鄉安監站;
十、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凡能當場處理的應立即予以處理。當時不能處理,要按照定時間、定人員、定責任人的三定原則發出整改通知書,并按時進行復查,凡未按規定整改的,輕則批評教育,重則重處,造成事故的,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十一、檢查中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點,切忌走馬觀花,走過場; 十二、檢查中相關領導和人員必須密切配合,不得推諉、扯皮、或無故缺席。
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篇3]
一、總則
(一)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進一步落實全縣交通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縣交通行業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全縣交通行業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管理機構實施監管督查。
(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須堅持“政府領導、屬地管理、行業監管、企業為主”和“實事求是、科學認定、分級管理”的原則。
(四)本制度所稱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交通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行政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二、職責分工
(五)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積極主動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六)交通局和運管站負責對本轄區內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各類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
患,并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申報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本轄區內交通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工作。
(七)交通局負責對本轄區內各交通行業上報的各類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向屬地政府申報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本轄區內各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較大隱患和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工作。
三、隱患排查
(八)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九)安全隱患按危險程度和整改難度可分為三級:
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較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生產經營單位自身能夠完成整改的,但需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隱患。
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很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需經過較長時間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十)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排查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層層落實責任,按規定進行定期與不定期地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十一)交通局和運管站應每月對本轄區、本行業內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一次安全隱患抽查,對存在的較大隱患和重大隱患應每半月至少組織一次督查。
四、隱患治理
(十二)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治理的主體,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立即組織治理。一般隱患應立整立改,及時消除隱患;較大隱患應成立專項治理小組,限期治理;重大隱患應制定整治方案,實施分級掛牌督辦治理。
(十三)存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向交通局和運管站申報掛牌督辦治理,成立以生產經營單位第一責任人為組長的重大隱患治理小組,組織專家組評估,制訂整改方案。整治方案主要內容:
1、治理期限和目標;
2、治理措施;
3、責任部門、責任人員以及經費和物資保障;
4、應急救援預案。
(十四)對已明確的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交通局和運管站應當根據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整治方案,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下達
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并負責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完成隱患治理。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主要內容:
1、安全隱患的基本情況;
2、可能影響的范圍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
4、治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5、治理督辦單位和責任人。
(十五)生產經營單位一般隱患治理時間須立整立改,原則上不超過7天;較大隱患治理時間根據專項治理小組意見來確定;重大隱患治理時間根據專家組意見來確定。
五、隱患報告
(十六)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每月向交通局和運管站上報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交通工程建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每月向交通局上報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一旦發現重大隱患,應及時報告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現狀及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治理方案等。上報內容應經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報交通局和運管站。
六、隱患銷號
(十七)重大隱患的治理實行分級掛牌、分級督辦、分級驗收、分級銷號的辦法。掛牌督辦單位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對掛牌督辦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予以銷號。
(十八)生產經營單位在完成掛牌督辦重大隱患治理后,應組織本單位技術人員、專家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及時向掛牌督辦單位提交申請驗收報告。申請驗收報告應附整治方案、評估意見、初驗意見等。
(十九)掛牌督辦單位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10日內組織相關部門技術人員或專家進行驗收,驗收后應以書面形式告知驗收結果,對驗收不合格的,應再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組織整改,直至驗收合格為止,方予以銷號。
(二十)生產經營單位、交通局、運管站應建立健全安全隱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和途徑,方便群眾舉報,接受廣大職工和社會群眾的監督。
重大隱患可逐級舉報,也可越級舉報。對舉報人身份信息應嚴格保密。
(二十一)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實行分級公示。較大隱患應在生產經營單位醒目位臵公示,每月不少于一次;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在掛牌督辦單位范圍內予以及時公示,并接受群眾監督。
七、工作紀律
(二十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二十三)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二十四)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五)交通局和運管站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八、附則
(二十六)本制度所涉管理內容如法律、法規和規章已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七)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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