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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辦事處安委辦舉報。安委辦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超出職權范圍的應立即上報處理。
第四條 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
(一)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使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二)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嚴格落實班組檢查、日常排查等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排查地點、項目、標準、責任,將隱患排查治理經常化,及時發現并排除從業人員存在的各類違章行為和帶病運行的設備、設施及生產場所的各類事故隱患。
(三)生產經營單位應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隱患。并認真做好記錄。
(四)對于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整改。生產經營單位接到有關部門下達的責令停產整改指令,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訂整改方案,實施整改。
第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的跟蹤督辦和逐項銷號
(一)對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要落實跟蹤督辦的責任人,督促企業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對企業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二)督促整改的責任人應當每周至少深入現場一次,跟蹤檢查有關防范和監控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進度,督促企業按整改方案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徹底消除安全隱患。
(三)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社區安全員應當在7日內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對責令停產整改的企業或責令停止
使用的大型設施設備核查驗收合格并經驗收人員簽字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依法予以關閉。
社區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2]
為營造社會安定、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良好社會氛圍和環境,逐步提高社區安全促進和傷害預防水平,安全環境明顯改善,各類安全事故不斷減少,特制定本制度。
1、重大危險源管理和隱患排查采取專業職能部門專業指導與社區自查自排相結合的方式。
2、在每年的重點時期邀請各專業職能部門進行現場危險源辨識和隱患排查工作,并根據其提供的匯總資料進行整理。
3、社區可采取集體討論、現場走訪、居民調查、居民舉報等方式協助專業職能部門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隱患排查工作。
4、危險源辨識和隱患排查的重點為各危險路段、地質災害點、文化娛樂場所、流動人口聚集區、低洼地帶等場所。
5、根據確定需要重點控制的危險源,社區配合專業職能部門制定工作目標和計劃,以作為制定和開展促進項目的依據。
6、凡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要按照上級指示要求,做好相關記錄,提出具體治理方案,全面整改到位。對于個別整改難度較大,社區無法自行治理的事故隱患,應及時上報,并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抓好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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