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屠宰場承包協議書
甲方: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將限責任公司生豬屠宰車間承包給乙方,充分協商后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 承包期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止。
二、 承包費(僅包括房屋和設備的使用以及抽水工資) 元,一次交清。
三、 甲方將公司生豬屠宰車間及其內部設備工具等(詳見附件2)、急宰間、三間豬舍等附屬設施整體承包給乙方。
四、 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后,乙方應把車間、設備設施等(詳見附件
1)一切維護修理工作完成后方可進行生產,否則按違約處理。
五、 承包期間,乙方實行自主經營及管理,服從甲方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若在承包期內出現相關部門一切糾紛、傷亡事故等問題,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六、 承包期間,乙方必須按產地檢疫證屠宰,無產地檢疫證拒絕入場,收回的產地檢疫證當天交給甲方,由甲方按月送至檢疫部門。
七、 乙方在承包期間必須遵守內蒙古自治區頒發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進行生產管理。必須做到宰前、宰后檢疫、檢驗,蓋章和票據一致肉品方可出廠。職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上工傷保險。給配備勞動保護,須持證上崗,統一著裝工作服、鞋帽等。否則出現一切后果,責任由乙方自負。
八、 甲方負責污水處理。乙方應控制用水量,保持每頭豬30斤水。超出部分每斤水50元。
九、 乙方負責防火、防盜、安全、門前三包、室內外衛生(做到地面、墻面、清水池、機器設備、使用工具沒有油污,保持原本色)、綜合
治理及安全保衛工作等,如相關主管部門檢查各項指標達不到標準所造成的處罰,由乙方承擔。
十、 承包期間,甲方在每天(七點以后)不影響乙方生產的'情況下,甲方可正常使用屠宰設備及廠房。使用前,雙方在場確認設備有無損壞,損壞一方負責修理,以能正常使用為準。
十一、 乙方承包期間無權將所承包的房屋、設備等轉包他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故意損壞承包的房屋及設備等。如損壞,以原樣為準進行修復。
十二、 承包期間機械設備出現故障,乙方應及時修理,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并及時做好保養工作。如因保養不及時造成的損失乙方自負,負責恢復原樣。
十三、 承包期滿后,本合同終止。乙方須將房屋設施、設備工具等所有承包范圍內的物品完整、如數歸還甲方。如有損壞或缺失照價賠償(詳見附件2)。
十四、 承包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須向對方賠償年租金的100%作為違約金。
十五、 本合同連同附頁表共三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雙方簽字后即生法律效力。
十六、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 (簽 章)
乙方: (簽 章)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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