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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技術保密協議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了保護甲乙雙方在商業和技術合作中涉及的專有信息(如本協議第一款所定義的內容),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簽訂如下協議:
1.定義:
1.1 專有信息的定義:
1.1.1 本協議所稱的“專有信息”是指所有商業秘密、技術秘密、通信或與該產品相關的其他信息,無論是書面的、口頭的、圖形的、電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數據、模型、樣品、草案、技術、方法、儀器設備和其它信息。
1.2 “接收方”:本協議所稱的“接收方”是指接收專有信息的一方。
1.3 “透露方”:本協議所稱的“透露方”是指透露專有信息的一方。
2.權利保證:
“透露方”保證其向“接受方”透露的專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它權益。
3.保密義務:
3.1 “接收方”同意嚴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專有信息,保護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護自己的專有信息。但無論如何,“接收方”對該專有信息的保護程度不能低于一個管理良好的技術企業保護自己的專有信息的保護程度。
3.2 “接收方”保證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對“透露方”提供的專有信息進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執行和堅持令人滿意的作業程序來避免非授權透露、使用或復制專有信息。
3.3 “接收方”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協議的存在或本協議的任何內容。
4.例外情況:
4.1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義務不適用于下列專有信息:
4.1.1 有書面材料證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義務的情況下公開透露的信息;
4.1.2 有書面材料證明,在未進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況下已經擁有的專有信息;
4.1.3 有書面材料證明,該專有信息已經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開;
4.1.4 有書面材料證明,“接收方”通過合法手段從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況下獲得該專有信息。
4.2 如果“接收方”的律師通過書面意見證明“接收方”對專有信息的透
露是由于法律、法規、判決、裁定(包括按照傳票、法院或政府處理程序)的要求而發生的,“接收方”應當事先盡快通知“透露方”,同時,“接收方”應當盡最大的努力幫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該專有信息的透露。
5.否認許可:
除非“透露方”明確地授權,“接收方”不能認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該專有信息的任何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或其它的知識產權。
6.補救方法:
6.1 雙方承認并同意如下內容:
6.1.1 “透露方”透露的專有信息是有價值的商業秘密;
6.1.2 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對于保護專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6.1.3 所有違約對該專有信息進行未被授權的透露或使用將對“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續的損害。
6.2 如果發生“接收方”違約,雙方同意如下內容:
6.2.1 “接收方”應當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對該專有信息進行保密,所需費用由“接收方”承擔;
6.2.2 “接收方”應當賠償“透露方”因違約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訴訟的費用、合理的律師酬金和費用、所有損失或損害等等。
7.保密期限:
7.1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雙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協議的條款。
7.2 除非“透露方”通過書面通知明確說明本協議所涉及的某項專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須按照本協議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對在結束協議前收到的專有信息進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協議有效期限的限制。
8.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在所有方面依其進行解釋。
9.爭議的解決:
由本協議產生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經_________仲裁委員會解決。
10.生效及其它事項:
10.1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10.2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于協議簽訂前經雙方協商但未記載于本協議之事項,對雙方皆無約束力。
10.3 本協議及其附件對雙方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但若附件與本協議相抵觸時以本協議為準。
10.4 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業技術保密協議 [篇2]
甲方:蘇州市新蘇國際購物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
簽約雙方應遵循以下原則:
1.需要保密的信息
1.1業務人員:品牌分布、合同扣率/扣點情況、保底額度、供應商及客戶資料;
1.2營銷人員:公司銷售業績、運營數據及分析、促銷方案、品牌資料及供貨商資料;
1.3企劃人員:企劃設計、促銷方案、行銷計劃制定;
1.2財務人員:薪資信息、財務資料、納稅信息及與公司經營有關的數據信息;
1.3客服人員:VIP客戶資料、團購客戶資料、會員俱樂部活動計劃及拓展方案;
1.4人力資源部:員工信息資料特別是中層以上人員的信息資料、薪資結構、收入金額、統籌數據、薪酬制度、員工晉升信息、各項人事分析月報、年報等;
1.5行政人員:公司公關信息、與總經理室有關的其他信息;
1.6信息及工程技術人員:公司內部系統操作用戶名及密碼、專有技術及軟件程序、工作成果、發明創造、技術方案、工程項目設計、電路設計管理、數據庫信息、程序研發記錄、檢測報告、圖紙;
1.7采購人員:供貨商渠道、采購招投標資料、定價政策、采購合同;
1.8所有人員:與公司一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各種規章制度、流程、表單文件、各崗位操作手冊、公司文檔、報告、報表、紀要、備忘錄及所有電子版,往來函件、經營合同(復印件)、協議、各級人員培訓資料等。
2.保密責任
2.1為避免泄密,雙方應遵守:
a.乙方應采取盡可能的措施對所有來自甲方的信息嚴格保密,包括執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規程.
b.乙方不可把秘密泄露給第三方,只允許把信息透露給乙方的管理級人員、簽約者。 c.乙方無權修改或移除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或版權注釋。
2.2據本協議規定, 乙方的保密期限為聘用合同期內、勞動合同期內。
3.使用限制
3.1乙方承諾僅把所接收到的本協議指定的保密信息用于為合作伙伴提供相應服務時使用,不能移做它用。
3.2乙方不能透露涉及商業機密、技術機密或其他歸甲方專有的權利。
3.3乙方同意任何以軟件、數據、或數據庫形式傳送的信息只能用乙方所有的計算機系統。
4.違約責任
4.1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違反此協議,雖未造成甲方經濟損失,但給甲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帶來麻煩的,甲方有權調離乙方涉密崗位,并予以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4.2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甲方輕微經濟損失的,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
4.3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甲方較大經濟損失的,甲方除可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外,還應追索甲方遭受的全部或部份損失;
4.4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甲方重大經濟損失的,甲方可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追索全部經濟損失賠償;構成犯罪的,起訴到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責任;
4.5 甲、方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和違約責任的執行超過法律、法規、賦予雙方權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其他
5.1本保密協議簽定后立即生效,但對于以下情況簽約雙方都不負擔責任:
a. 甲方在正式簽訂保密協議之前已發布的信息,
b. 非乙方錯誤導致的信息公開,
c. 在簽訂保密協議之前乙方已知道的信息,
d. 在未使用保密信息的條件下乙方獨立發現的信息,
e. 由甲方在對信息發布沒有限制的情況下公開的信息。
5.2本協議規定的甲乙雙方的責任不能被指派或分配。
5.3甲乙雙方同意雙方均有權利尋求針對違約的合法、公平的補救措施。
5.4本協議的條款只有經甲乙雙方簽字的書面修改稿方為有效修改。
5.5本協議的任一條款如果被認定是無效的或不可實施的,該部分將從被認定時失效。同時甲乙雙方應同意:
a. 談判確定盡可能接近原有條款含義的公平合理的新的條款,
b. 本協議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5.6本協議包含了簽約雙方關于此類問題的相互理解和共識。
5.7針對某一保密信息,本協議所指定的任何責任可以由甲方以書面聲明放棄。但其他保密信息不受該書面聲明影響。
5.8本協議不說明簽約雙方建立了任何代理或合作關系。
甲方: 公司 乙方:
日期:
蓋章: 日期: 蓋章:
簽字: 簽字:
商業技術保密協議 [篇3]
簽署人(以下簡稱乙方):
代表人: 身份證號:
居住地址:
聯絡電話:
鑒于貴我雙方正在就 進行項目商務會談或合作,需要取得及獲取我方提供的相關業務和技術資料,為此,乙方本著商業誠信與業務保密的原則,乙方自愿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 保密資料的定義
我方披露給乙方的明確標注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相關業務和技術方面的書面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信息(包含語言、文字、聲音、影像、策劃思路、營銷方式、操作模式、商業模式、盈利模式等非文字可記錄的),但不包括下述資料和信息:
(一)已經或將公布于眾的資料,但不包括雙方或其代表違反本協議規定未經授權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資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資料,接受方在披露這些資料前不知此資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經與本協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保密協議,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該資料。
第二條 雙方責任
(一)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二)乙方未經我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三)雙方均須把保密資料的接觸范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議規定目的而需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范圍內。
(四)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復印或復制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五)如果合作項目不再繼續進行或乙方因故退出此項目,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銷毀或向我方返還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連同全部副本。
(六)甲乙雙方將以并應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照料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條 知識產權
(一)我方對乙方或其代表披露保密資料并不構成向乙方或乙方的代表的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商業秘密、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識產權擁有的權益,也不構成向乙方或乙方代表轉讓或向乙方或乙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商業秘密、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有關權益。
(二)項目所有商業模式、盈利模式、操作模式與文字、影像等營銷推廣策劃方案均屬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為我方所有,乙方(含其公司員工)不得抄襲模仿或告知其他無關第三人。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如乙方違反本協議內容,泄露我方商業經營內容,并對我方造成重大商業經營損失的,我方有權要求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如未對我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我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人民幣壹佰萬元(¥1,000,000.00)的違約金。
(二)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議或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第五條 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為_叁_年,自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簽署人 (蓋章) :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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