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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間的保密協議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共同尋求企業的發展,需要相互透露彼此的相關機密信息,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現就技術、商業秘密的交換等保密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1 協議宗旨和目的
為確保甲、乙雙方在產品開發合作過程中,為避免相關信息被擅自使用或為第三方非法獲悉,而損害雙方利益,特訂立本保密協議,以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2 定義
2.1 商業秘密是指為一方公司所有或使用、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協議所稱商業秘密指任一方(以下簡稱披露方)提供給予對方(以下簡稱接受方)與合作目的有關,且經披露方以機密或類似用語標示之技術、方法、制程、程序、設計、文件、樣品之技術信息,及業務策略與計劃、客戶名單或其它可用于生產、銷售或經營產品之商業信息等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符號、圖畫照相、錄音錄像或電磁記錄等方式呈現者) 雙方的商業秘密及其它應予保密而向對方透露的相關信息。
2.2 以下信息非本協議所指之商業秘密:
信息被披露給對方之前,即己進入公眾領域,隨時可被公眾知悉;或在被披露之后非因接受方的過失而進入公眾領域;或接受方有充分證據證明,該信息在被披露之前即己為接受方所知悉或持有。
2.3 信息在下列情況下,不應視為進入公眾領域:
2.3.1 信息接受方或第三方在信息被披露前所持有的信息僅包含被披露信息的概要;
2.3.2 公開文獻上僅以概略方式描述該信息,不足以呈現該信息之詳細內容。
3 保密范圍
包括但不限于能影響甲、乙雙方合作的產品技術、商業秘密等信息:
3.1 以有形載體形式為載體所承載的產品設計、程序、技術指標、測試數據、電路圖、流程圖、算法等技術資料信息;
3.2 涉及雙方的客戶名單、存貨及貨源情報、價格、營銷策略、市場和銷售情況等商業信息;
3.3 如所提供的信息是無法或難以用文件等有形方式表現時(如口頭或視覺檢視等),披露信
息的一方應在信息被披露之日起60日內需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確認該信息是否為商業秘密;獲悉信息的一方亦可以請求披露方在60日內答復,以確認該信息的性質。如通知或答復該信息為商業秘密,則自該通知或答復被送達對方之日起,亦需按本協議執行。 4 保密期限
接受信息的一方就本協議所負的保密義務自接受之日起五年內均為有效。
本協議所設立之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對甲、乙雙方均有效。
本協議適用于協議簽訂前一方己披露并明示應予保密之信息。
5 保密責任
5.1 雙方承諾,在本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間,對屬于本協議第3條約定范圍內的各種信息,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保證對方的技術、商業秘密的不受侵犯、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5.2未經另一方許可,不得擅自允許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不得為自己復制或為第三方復制上述信息,或者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介紹、披露、出示、提供上述信息。
5.3雙方保證只在本協議范圍內使用上述信息,并保證不向與合作項目無關的本公司其他員工透露該信息。
5.4雙方保證,對于所有因工作關系而可能獲知對方技術商業秘密的本公司員工,在向其透露秘密之前,均須與之簽署相應的保密協議,要求其員工對該合作項目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泄露,或在本協議規定的范圍以外使用該信息。
雙方在該保密協議書簽署后,將各自公司涉及的員工姓名及職務等情況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5.5 任何一方如發生對對方的商業秘密有遭誤用或侵占等情形時,另一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對方。
6 商業秘密的使用及相關權利的授予
6.1 雙方保證只在與合作項目相關的范圍內,使用獲悉的對方技術商業秘密。
6.2 獲取信息的一方不因本協議而取得對方所提供之商業秘密的所有權、技術專利權、著作權及其它與該信息相關的任何權利。
7 商業秘密載體的歸還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終止或自收到另一方請求歸還商業秘密載體的書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將其所獲悉之商業秘密的全部原始載體及有關復制資料歸還對方,并出具經其主管負責人員簽字認可的表示己按本條款規定辦理之證明書。
8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同意:
8.1 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
8.2 本協議所稱的一方違約,即包括其職員違反保密協議義務的情形,其職員對保密義務的違反,視同其該一方對本協議的違反。
9 免責條款
一方依照人民法院的命令或國家有關法令的規定,必須將接受之信息向外披露時, 免于承擔違約責任。收受信息的一方知悉此類情況有可能發生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為對方采取相關法律行為,爭取合理的處理時間,并予以協助。
10 法律適用、管轄法院及爭議的處理
雙方同意,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 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 聲明條款
11.1 披露信息的一方對商業秘密的提供形態及質量有決定權。
11.2披露信息的一方對信息的正確性、性能表現、商業可行性或特殊用途的適用性等不負保證責任。披露信息的一方應保證其所提供的商業秘密屬于其所有,并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技術信息等。由此而導致的侵權責任由披露方承擔。
11.3 一方不行使依據本協議任何一項條款可以行使之權利,并不表示其放棄依據其它條款可以行使之權利。
11.4 一方放棄行使基于另一方之某項違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權利,并不表示其放棄對其它較早、同時或后來發生的其它法律權利的行使。一方對任何一項法律權利的放棄,應以其公司的名義聲明,應由其被授權代表,以書面方式代表公司簽名,。
11.5 本協議書中各條款的標題僅為閱讀之便利而加注,對本協議書各條款不具解釋或補充作用。
12 協議的部分無效
本協議中部分條款被依法認定無效時,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被認定為無效的條款應由雙方商定,以最接近協議簽訂時雙方真實意向的合法有效的條款取代。
13 其它
13.1 本協議書的修改需經雙方以書面方式共同簽署進行。
13.2 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
13.3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13.4 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蓋章及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住所地: 郵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職務(稱):
年 月 日
乙方:
住所地: 郵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職務(稱):
年 月 日
公司間的保密協議 [篇2]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鑒于:
1.甲乙雙方(以下簡稱“雙方”)正在進行 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2.甲乙雙方對該項目進行具體研究工作(以下簡稱“合作”);
3.雙方就該項目的實施以及合作過程中,向對方提供有關保密信息,且該保密信息屬提供方合法所有;
4.甲乙雙方均希望對本協議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護。 經雙方協商,達成本協議。
一、 本協議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乙方從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于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
明其具有保密性。
乙方向甲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甲方從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于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數據、文字及記載上述內容的資料、光盤、軟件、圖書等有形媒介體現,也可通過口頭等視聽形式傳遞。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1.雙方保證該保密信息僅用于與合作有關的用途或目的。
2.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協議約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適用于對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樣的保護措施和審慎程度進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時,如以書面形式提供,應注明“保密”等相關字樣;如以口頭或可視形式透露,應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5日內以書面形式確認,該確認應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為保密信息的內容。
5.雙方保證保密信息僅可在各自一方從事該項目研究的負責人和雇員范圍內知悉。在雙方上述人員知悉該保密信息前,應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應承擔的義務,并保證上述人員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確保上述人員承擔保密責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協議規定的程度。
經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應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將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資料歸還給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銷毀。項目終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權向接受方提出書面要求將保密信息資料交還。
6.上述限制條款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1)在簽署本協議之時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屬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給接受方時,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從與其沒有保密或不透露義務的第三方獲得的;
(4)在不違反本協議項下約定責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5)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獨立開發,而且未從披露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獲得的信息中獲益;
(6)接受方應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通過口頭提問、詢問、要求資料或文件、傳喚、民事或刑事調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該種情況發生時,接受方應立
即向披露方發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說明。
7.雙方均不保證保密信息的精確性與合理性。
8.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情況,接受方不對此侵權行為負責,且免于由此產生的索賠。
三、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均被視為違約。作出違約行為的一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如果守約方確認,對違反本協議的行為僅采取賠償的補救措施是不夠的,則守約方還有權采取禁令、實際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濟措施。
四、免責條款
由于地震、水災、火災或政策變化等人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五、本協議有效期五年。
六、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法律管轄并按照中國的法律進行解釋。由于本協議的履行或解釋而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并按照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和仲裁程序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上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仲裁裁決另有裁定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七、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修改本協議,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補充協議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頁無正文)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日期: 日期:
公司間的保密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鑒于:
甲乙雙方正在就 事項進行商務談判及合作開展,雙方在洽談或合作履約期間,均因工作需要可能獲得或掌握對方有價值的保密資料(不論這些資料是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表現的),且任何乙方均承認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該等保密資料將會損害對方研發相關產品及經營相關業務的能力或公司商業及其它利益。因此,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后,統一簽署如下保密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保密資料的定義
本協議所稱“保密資料”,是指: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明確標注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相關業務和技術方面的書面、電子文檔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信息,不論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關聯企業未曾發表、公開或公眾不可隨時得到的技術、財務或商業咨詢,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及名片,正在接觸的潛在客戶名單、電話記錄名單、價格資料、價格和報價方法信息、財務狀況及預測信息、交易信息、研發技術、設計銷售額及利潤的信息、產品開發技術及開發計劃、商業策略、程序、市場策略、營銷方法以及涉及任何一方客戶或關聯企業的信息。該“保密資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商業秘密,也可以是尚未到達法律規定商業秘密構成條件的其它保密資料。本協議所稱“保密資料”不包括下述資料和信息:
(一)已經或將公布于眾的資料,但不包括甲乙雙方或其代表違反本協議規定未經授權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資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資料,接受方在披露這些資料前不知此資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經與本協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保密協議,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該資料。
第二條 雙方責任
(一)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二)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三)雙方均須把保密資料的接觸范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議規定目的而需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范圍內。
(四)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
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復印或復制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五)如果合作項目不再繼續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項目,經對方在任何時候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應當、并應促使其代表在五(5)個工作日內銷毀或向對方返還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連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違反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條件下,雙方可僅為本協議第四條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復制件一份。
(六)甲乙雙方將以并應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照料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條 知識產權
甲乙雙方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披露保密資料并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的代表的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商業秘密、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識產權擁有的權益,也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代表轉讓或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商業秘密、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有關權益。
第四條 保密資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權保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項目工作中所承擔的法律、規章與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
(二)甲乙雙方有權使用保密資料對任何針對接受方或其代表的與本協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索賠、訴訟、司法程序及指控進行抗辯,或者對與本協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傳喚、傳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復。
(三)任何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并將披露的復印件抄送對方后,可根據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對接受方有管轄權或聲稱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監管團體的任何報告、聲明或證明中披露保密資料。
第五條 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議或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第六條 協議有效期
(一)本協議有效期為___1___年,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間的保密協議 [篇4]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鑒于:
1.甲乙雙方(以下簡稱“雙方”)正在進行 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2.甲乙雙方對該項目進行具體研究工作(以下簡稱“合作”);
3.雙方就該項目的實施以及合作過程中,向對方提供有關保密信息,且該保密信息屬提供方合法所有;
4.甲乙雙方均希望對本協議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護。
經雙方協商,達成本協議。
一、 本協議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乙方從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于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
明其具有保密性。
乙方向甲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甲方從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于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數據、文字及記載上述內容的資料、光盤、軟件、圖書等有形媒介體現,也可通過口頭等視聽形式傳遞。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1.雙方保證該保密信息僅用于與合作有關的用途或目的。
2.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協議約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適用于對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樣的保護措施和審慎程度進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時,如以書面形式提供,應注明“保密”等相關字樣;如以口頭或可視形式透露,應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5日內以書面形式確認,該確認應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為保密信息的內容。
5.雙方保證保密信息僅可在各自一方從事該項目研究的負責人和雇員范圍內知悉。在雙方上述人員知悉該保密信息前,應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應承擔的義務,并保證上述人員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確保上述人員承擔保密責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協議規定的程度。
經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應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將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資料歸還給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銷毀。項目終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權向接受方提出書面要求將保密信息資料交還。
6.上述限制條款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1)在簽署本協議之時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屬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給接受方時,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從與其沒有保密或不透露義務的第三方獲得的;
(4)在不違反本協議項下約定責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5)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獨立開發,而且未從披露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獲得的信息中獲益;
(6)接受方應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通過口頭提問、詢問、要求資料或文件、傳喚、民事或刑事調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該種情況發生時,接受方應立即向披露方發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說明。
7.雙方均不保證保密信息的精確性與合理性。
8.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情況,接受方不對此侵權行為負責,且免于由此產生的索賠。
三、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均被視為違約。作出違約行為的一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如果守約方確認,對違反本協議的行為僅采取賠償的補救措施是不夠的,則守約方還有權采取禁令、實際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濟措施。
四、免責條款
由于地震、水災、火災或政策變化等人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五、本協議有效期五年。
六、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法律管轄并按照中國的法律進行解釋。由于本協議的履行或解釋而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并按照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和仲裁程序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上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仲裁裁決另有裁定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七、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修改本協議,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補充協議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頁無正文)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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