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高管人員保密協議
甲方:內蒙古嘉豪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內蒙古嘉豪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保障甲方利益不受損失,確保乙方職業道德和行為操守,現就甲方商業秘密保密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保密內容
1、甲方的重大決策;
2、甲方經營活動中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方案、經營項目、經營決策等;
3、甲方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重要的會議記錄;
4、甲方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憑證、帳冊、報表;
5、甲方統計報表、審計報告書;
6、甲方職員檔案、工資、勞務收入資料;
7、其它經甲方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甲方工程技術方案、規劃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圖紙、樣品、操作手冊、技術文檔、客戶名單、行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進貨渠道相關的函電等等。
(二)、保密范圍
1、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研發成果和技術秘密,經雙方協議乙方同意被甲方應用的;
2、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職務發明、工作成果、研發成果和專利技術;
3、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業秘密;
4、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甲方所擁有的商業秘密。
(三)、雙方約定內容
1、乙方不以公司資料及相關數據、技術等謀取個人利益,或作其他與甲方無關的商業性及非商業性用途;
2、乙方決不向任何人或機構宣傳和傳播有關甲方及業務之商業機密資料;
3、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條件,為乙方職務發明、研發成果提供良好的應用和工作條件,并根據創造的經濟效益給予獎勵;
4、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從事經營項目和研發項目設計與開發,并將經營、設計與開發的成果、資料交甲方,甲方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5、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進行新產品的設計與開發和撰寫論文向第三者公布;
6、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開甲方所擁有的未被公眾知悉的商業秘密,直到這些信息在本行業中成為公知性信
內蒙古嘉豪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息為止 ;
7、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8、乙方不論因何種原因離開公司,同樣遵守本協議書之一切約定;
9、《內蒙古嘉豪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保密制度》中其它有關規定;
10、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間決不從事同甲方具有競爭性的業務,決不同時接受甲方競爭對手的聘用,決不對甲方競爭對手提供咨詢、顧問性服務,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職工接受外界聘用。
(四)、保密期限
1、勞動合同期內;
2、甲方的專利技術未被公眾知悉期內。
(五)、違約責任
1、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違反此協議,雖未造成甲方經濟損失,但給甲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帶來麻煩的,甲方有權調離乙方涉密崗位,并予以行政處分;
2、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甲方輕微經濟損失的,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
3、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甲方較大經濟損失或甲方重大經濟損失的,甲方予以乙方解除的行政處罰,并追加經濟損失賠償,構成犯罪的,上訴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責任;
4、甲、方 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和違約責任的執行超過法律、法規、賦予雙方權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六)、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領導審批:
2015年 7 月 6 日
高管人員保密協議 [篇2]
鑒于員工受聘于易智瑞(中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職期間獲得商業秘密,并獲得增進知識、經驗、技能的機會,同時公司對員工的勞動支付了工資、福利及獎金等報酬和相關的投資以及培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基本原則,員工與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以下協議,以保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一條 保守公司機密,忠實履行工作職責是每一位公司員工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因此:
(一)員工必須嚴格遵守本協議和各項保密制度;
(二)員工不得利用崗位、職務之便取得未經許可的利益;
(三)員工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相沖突。
第二條 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戶信息、研究信息、計算機程序、價格表、成本核算、會計信息等,或包含體現于產品設計及投資組合中的信息。這些信息可能是全部的由員工本人因工作而構思或取得的,并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或將要用于行業或業務之中;
(二)在該行業或業務中尚未公知;
(三)因為尚未公知,因而具有經濟價值,并且公司在特定情勢下已盡合理的保密努力。
公司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公司的客戶資料及相關業務信息、資料;
(二)公司的所有來往賬目及資金運轉情況;
(三)公司所有人員的工資、獎金、相關福利待遇以及公司辦公系統平臺(包括OA協同辦公系統、文檔共享系統、CRM客戶關系管理系統)的賬號;
(四)與公司經營管理有關的各類內部數據、資料及規章制度;
(五)公司的市場設計、市場宣傳、營銷計劃、價格資料、銷售報告、計算機數據庫,計算機軟硬件、工作日記文件、招投標文件、市場分析等各類信息資料(包括員工在工作過程中設計或發展的軟件,以及與用戶的商業聯系等無形的信息資料)以及公司合作的數據廠商所提供的數據內容;
(六)其他可能給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技術及經營信息;
(七)凡是員工工作范圍內涉及到的所有公司的相關信息。
第三條 保密義務的產生。
(一)員工從公司獲取的信息如果存在下列情況,應負保密義務:
1、員工對公司的明示承諾,對信息或包容信息的信息描述予以保密;
2、員工對公司事實上的承諾,即因員工對公司未做相反表示,因從雙方關系的性質或從員工行為與公司關系可以推論的承諾;
3、員工及他人獲得信息,知道或基于全部情勢,應該知道該信息屬于本公司或其他公司,依本協議產生保密義務。
第四條 保密義務產生的責任。
員工就協議規定的保密義務負有以下責任:
(一)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責任。員工在公司明示授權下,即僅在授權程度內有披露
或使用的責任;
(二)進行合理注意的責任,保證信息不被披露或使用或在第1項涉及的程度內的披露或使用;
(三)明知或者應知不允許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公司商業秘密,不論是否離開公司都應盡保密義務。
(四)公司支付員工的工資中已包含員工承擔保密責任和義務的相應補償。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終止員工的保密義務:
(一)公司明示解除了該義務;
(二)有關信息進入公共領域;
(三)法院判決范圍內包含解除該義務的內容。
員工對上述信息保密義務的終止,并不影響員工對該信息的其他部分仍負有保密義務(不論員工是否離開公司)。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員工違反本協議規定,員工應承擔如下責任:
1、返還或銷毀因違反協議而獲取的任何資料及物品;
2、賠償公司損失,該賠償費包括:
(1)公司所受損失(包括直接損失、調查費用、律師費、訴訟費等);
(2)員工因違反協議所獲利潤及調查費、律師費。
(二)如果公司對員工的保密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反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
2、顯失公平,加重保密義務;
公司應負違約責任,并賠償員工的直接損失。
第七條 競業限制。
鑒于員工在職期間獲得或掌握的商業秘密對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巨大價值,在勞動合同關系續存期間及解除或終止之后,員工承認公司因投資、培訓和提供、創造機會而對這些商業秘密擁有所有權。因此,員工同意在勞動合同期內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離開公司后,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以下有損公司利益的活動:
l、幫助他人在與公司競爭領域內使用公司的商業秘密;
2、勸誘或幫助他人勸誘公司內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離開公司;
3、在離開公司的一年內不得到與公司相同或相近專業有競爭關系或利益關系的其他公司任職。
第八條 爭議解決。
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九條 本協議任何部分的修改和無效不影響其它部分的效力。
第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遵照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公司(蓋章): 員工(簽名):
日期: 日期:
【高管人員保密協議】相關文章:
高管協議書12-03
高管勞動合同06-25
高管離職感言06-21
企業高管聘用協議書02-15
高管協議書7篇12-03
人員保密協議書01-31
高管轉正述職報告10-31
銷售人員保密協議書09-15
管理人員保密協議09-01
適用高管—XX限制協議書范本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