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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的保密協議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共同尋求企業的發展,需要相互透露彼此的相關機密信息,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現就技術、商業秘密的交換等保密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1 協議宗旨和目的
為確保甲、乙雙方在產品開發合作過程中,為避免相關信息被擅自使用或為第三方非法獲悉,而損害雙方利益,特訂立本保密協議,以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2 定義
2.1 商業秘密是指為一方公司所有或使用、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協議所稱商業秘密指任一方(以下簡稱披露方)提供給予對方(以下簡稱接受方)與合作目的有關,且經披露方以機密或類似用語標示之技術、方法、制程、程序、設計、文件、樣品之技術信息,及業務策略與計劃、客戶名單或其它可用于生產、銷售或經營產品之商業信息等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符號、圖畫照相、錄音錄像或電磁記錄等方式呈現者) 雙方的商業秘密及其它應予保密而向對方透露的相關信息。
2.2 以下信息非本協議所指之商業秘密:
信息被披露給對方之前,即己進入公眾領域,隨時可被公眾知悉;或在被披露之后非因接受方的過失而進入公眾領域;或接受方有充分證據證明,該信息在被披露之前即己為接受方所知悉或持有。
2.3 信息在下列情況下,不應視為進入公眾領域:
2.3.1 信息接受方或第三方在信息被披露前所持有的信息僅包含被披露信息的概要;
2.3.2 公開文獻上僅以概略方式描述該信息,不足以呈現該信息之詳細內容。
3 保密范圍
包括但不限于能影響甲、乙雙方合作的產品技術、商業秘密等信息:
3.1 以有形載體形式為載體所承載的產品設計、程序、技術指標、測試數據、電路圖、流程圖、算法等技術資料信息;
3.2 涉及雙方的客戶名單、存貨及貨源情報、價格、營銷策略、市場和銷售情況等商業信息;
3.3 如所提供的信息是無法或難以用文件等有形方式表現時(如口頭或視覺檢視等),披露信
息的一方應在信息被披露之日起60日內需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確認該信息是否為商業秘密;獲悉信息的一方亦可以請求披露方在60日內答復,以確認該信息的性質。如通知或答復該信息為商業秘密,則自該通知或答復被送達對方之日起,亦需按本協議執行。 4 保密期限
接受信息的一方就本協議所負的保密義務自接受之日起五年內均為有效。
本協議所設立之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對甲、乙雙方均有效。
本協議適用于協議簽訂前一方己披露并明示應予保密之信息。
5 保密責任
5.1 雙方承諾,在本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間,對屬于本協議第3條約定范圍內的各種信息,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保證對方的技術、商業秘密的不受侵犯、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5.2未經另一方許可,不得擅自允許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不得為自己復制或為第三方復制上述信息,或者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介紹、披露、出示、提供上述信息。
5.3雙方保證只在本協議范圍內使用上述信息,并保證不向與合作項目無關的本公司其他員工透露該信息。
5.4雙方保證,對于所有因工作關系而可能獲知對方技術商業秘密的本公司員工,在向其透露秘密之前,均須與之簽署相應的保密協議,要求其員工對該合作項目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泄露,或在本協議規定的范圍以外使用該信息。
雙方在該保密協議書簽署后,將各自公司涉及的員工姓名及職務等情況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5.5 任何一方如發生對對方的商業秘密有遭誤用或侵占等情形時,另一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對方。
6 商業秘密的使用及相關權利的授予
6.1 雙方保證只在與合作項目相關的范圍內,使用獲悉的對方技術商業秘密。
6.2 獲取信息的一方不因本協議而取得對方所提供之商業秘密的所有權、技術專利權、著作權及其它與該信息相關的任何權利。
7 商業秘密載體的歸還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終止或自收到另一方請求歸還商業秘密載體的書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將其所獲悉之商業秘密的全部原始載體及有關復制資料歸還對方,并出具經其主管負責人員簽字認可的表示己按本條款規定辦理之證明書。
8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同意:
8.1 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
8.2 本協議所稱的一方違約,即包括其職員違反保密協議義務的情形,其職員對保密義務的違反,視同其該一方對本協議的違反。
9 免責條款
一方依照人民法院的命令或國家有關法令的規定,必須將接受之信息向外披露時, 免于承擔違約責任。收受信息的一方知悉此類情況有可能發生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為對方采取相關法律行為,爭取合理的處理時間,并予以協助。
10 法律適用、管轄法院及爭議的處理
雙方同意,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 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 聲明條款
11.1 披露信息的一方對商業秘密的提供形態及質量有決定權。
11.2披露信息的一方對信息的正確性、性能表現、商業可行性或特殊用途的適用性等不負保證責任。披露信息的一方應保證其所提供的商業秘密屬于其所有,并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技術信息等。由此而導致的侵權責任由披露方承擔。
11.3 一方不行使依據本協議任何一項條款可以行使之權利,并不表示其放棄依據其它條款可以行使之權利。
11.4 一方放棄行使基于另一方之某項違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權利,并不表示其放棄對其它較早、同時或后來發生的其它法律權利的行使。一方對任何一項法律權利的放棄,應以其公司的名義聲明,應由其被授權代表,以書面方式代表公司簽名,。
11.5 本協議書中各條款的標題僅為閱讀之便利而加注,對本協議書各條款不具解釋或補充作用。
12 協議的部分無效
本協議中部分條款被依法認定無效時,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被認定為無效的條款應由雙方商定,以最接近協議簽訂時雙方真實意向的合法有效的條款取代。
13 其它
13.1 本協議書的修改需經雙方以書面方式共同簽署進行。
13.2 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
13.3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13.4 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蓋章及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住所地: 郵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職務(稱):
年 月 日
乙方:
住所地: 郵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職務(稱):
年 月 日
企業間的保密協議 [篇2]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鑒于:
1.甲乙雙方(以下簡稱“雙方”)正在進行 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2.甲乙雙方對該項目進行具體研究工作(以下簡稱“合作”);
3.雙方就該項目的實施以及合作過程中,向對方提供有關保密信息,且該保密信息屬提供方合法所有;
4.甲乙雙方均希望對本協議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護。 經雙方協商,達成本協議。
一、 本協議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乙方從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于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
明其具有保密性。
乙方向甲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甲方從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于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數據、文字及記載上述內容的資料、光盤、軟件、圖書等有形媒介體現,也可通過口頭等視聽形式傳遞。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1.雙方保證該保密信息僅用于與合作有關的用途或目的。
2.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協議約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適用于對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樣的保護措施和審慎程度進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時,如以書面形式提供,應注明“保密”等相關字樣;如以口頭或可視形式透露,應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5日內以書面形式確認,該確認應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為保密信息的內容。
5.雙方保證保密信息僅可在各自一方從事該項目研究的負責人和雇員范圍內知悉。在雙方上述人員知悉該保密信息前,應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應承擔的義務,并保證上述人員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確保上述人員承擔保密責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協議規定的程度。
經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應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將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資料歸還給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銷毀。項目終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權向接受方提出書面要求將保密信息資料交還。
6.上述限制條款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1)在簽署本協議之時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屬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給接受方時,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從與其沒有保密或不透露義務的第三方獲得的;
(4)在不違反本協議項下約定責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5)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獨立開發,而且未從披露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獲得的信息中獲益;
(6)接受方應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通過口頭提問、詢問、要求資料或文件、傳喚、民事或刑事調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該種情況發生時,接受方應立
即向披露方發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說明。
7.雙方均不保證保密信息的精確性與合理性。
8.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情況,接受方不對此侵權行為負責,且免于由此產生的索賠。
三、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均被視為違約。作出違約行為的一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如果守約方確認,對違反本協議的行為僅采取賠償的補救措施是不夠的,則守約方還有權采取禁令、實際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濟措施。
四、免責條款
由于地震、水災、火災或政策變化等人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五、本協議有效期五年。
六、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法律管轄并按照中國的法律進行解釋。由于本協議的履行或解釋而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并按照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和仲裁程序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上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仲裁裁決另有裁定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七、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修改本協議,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補充協議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頁無正文)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日期: 日期:
企業間的保密協議 [篇3]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鑒于:
1.甲乙雙方(以下簡稱“雙方”)正在進行 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2.甲乙雙方對該項目進行具體研究工作(以下簡稱“合作”);
3.雙方就該項目的實施以及合作過程中,向對方提供有關保密信息,且該保密信息屬提供方合法所有;
4.甲乙雙方均希望對本協議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護。
經雙方協商,達成本協議。
一、 本協議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乙方從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于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
明其具有保密性。
乙方向甲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甲方從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于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數據、文字及記載上述內容的資料、光盤、軟件、圖書等有形媒介體現,也可通過口頭等視聽形式傳遞。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1.雙方保證該保密信息僅用于與合作有關的用途或目的。
2.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協議約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適用于對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樣的保護措施和審慎程度進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時,如以書面形式提供,應注明“保密”等相關字樣;如以口頭或可視形式透露,應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5日內以書面形式確認,該確認應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為保密信息的內容。
5.雙方保證保密信息僅可在各自一方從事該項目研究的負責人和雇員范圍內知悉。在雙方上述人員知悉該保密信息前,應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應承擔的義務,并保證上述人員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確保上述人員承擔保密責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協議規定的程度。
經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應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將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資料歸還給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銷毀。項目終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權向接受方提出書面要求將保密信息資料交還。
6.上述限制條款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1)在簽署本協議之時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屬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給接受方時,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從與其沒有保密或不透露義務的第三方獲得的;
(4)在不違反本協議項下約定責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5)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獨立開發,而且未從披露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獲得的信息中獲益;
(6)接受方應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通過口頭提問、詢問、要求資料或文件、傳喚、民事或刑事調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該種情況發生時,接受方應立即向披露方發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說明。
7.雙方均不保證保密信息的精確性與合理性。
8.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情況,接受方不對此侵權行為負責,且免于由此產生的索賠。
三、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均被視為違約。作出違約行為的一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如果守約方確認,對違反本協議的行為僅采取賠償的補救措施是不夠的,則守約方還有權采取禁令、實際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濟措施。
四、免責條款
由于地震、水災、火災或政策變化等人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五、本協議有效期五年。
六、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法律管轄并按照中國的法律進行解釋。由于本協議的履行或解釋而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并按照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和仲裁程序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上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仲裁裁決另有裁定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七、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修改本協議,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補充協議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頁無正文)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日期: 日期:
企業間的保密協議 [篇4]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鑒于:
1.甲乙雙方(以下簡稱“雙方”)正在進行 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2.甲乙雙方對該項目進行具體研究工作(以下簡稱“合作”);
3.雙方就該項目的實施以及合作過程中,向對方提供有關保密信息,且該保密信息屬提供方合法所有;
4.甲乙雙方均希望對本協議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護。 經雙方協商,達成本協議。
一、本協議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在合作過程中,因項目需要,甲方向乙方提供開展工作所需的甲方公司財務報表(包括JPG圖紙、文本)等資料。鑒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資料屬于保密信息,乙方應承擔和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1.雙方保證該保密信息僅用于與合作有關的用途或目的。
2.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協議約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適用于對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樣的保護措施和審慎程度進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時,如以書面形式提供,應注明“保密”等相關字樣;如以口頭或可視形式透露,應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5日內以書面形式確認,該確認應包含有所
透露的信息為保密信息的內容。
5.雙方保證保密信息僅可在各自一方從事該項目研究的負責人和雇員范圍內知悉。在雙方上述人員知悉該保密信息前,應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應承擔的義務,并保證上述人員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確保上述人員承擔保密責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協議規定的程度。
經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應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將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資料歸還給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銷毀。項目終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權向接受方提出書面要求將保密信息資料交還。
6.上述限制條款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1)在簽署本協議之時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屬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給接受方時,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從與其沒有保密或不透露義務的第三方獲得的;
(4)在不違反本協議項下約定責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5)接受方應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通過口頭提問、詢問、要求資料或文件、傳喚、民事或刑事調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該種情況發生時,接受方應立即向披露方發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說明。
7.雙方均不保證保密信息的精確性與合理性。
8.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情況,接受方不對此侵權行為負責,且免于由此產生的索賠。
三、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均被視為違約。作出違約行為的一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如果守約方確認,對違反本協議的行為僅采取賠償的補救措施是不夠的,則守約方還有權采取禁令、實際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濟措施。
四、免責條款
由于地震、水災、火災或政策變化等人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五、爭議解決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法律管轄并按照中國的法律進行解釋。由于本協議的履行或解釋而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應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并按照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和仲裁程序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上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仲裁裁決另有裁定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六、其他事項
1.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修改本協議,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補充協議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生效時間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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