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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拆遷補償標準
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拆遷由于涉及到補償問題,因此時常發生金錢糾葛,以下一些拆遷補償標準僅供參考,避免動遷糾紛的發生。
合肥市拆遷補償標準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房屋拆遷各補償費種類及計算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合肥市拆遷補償標準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房屋拆遷如何賠償?補償標準是什么?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計算公式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合肥市拆遷補償標準
國有土地上有兩種補償方式:
一、產權交換式補償:
二、貨幣補償。
產權交換式補償:
一、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二、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如石家莊出具了《石家莊市市區被征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系數》。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因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五、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布時征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為準。
貨幣補償方式:
一、房屋價值補償。
補償標準同產權交換一樣,不過增加了一項:即計算補償金時將公攤補助面積計算在內一同作價。
二、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
參照以上標準,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交換式搬遷費標準相同。
三、其他補償項目。
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
1、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
目前,集體土地征收矛盾越來越突出,我國還沒有專門制定一項為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規范性的法律、法規,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仍散見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規,但補償標準較低,顯然不符合實際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國家相關法制部門正在制定當中,具體什么時間實施,尚不可知。為便于做好拆遷工作,各縣市在參照國家法規情況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15)32號文件。農村征收拆遷包括農用地和宅基地兩個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農村宅基地房屋補償。
因國家正在抓緊制定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新標準,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償,宅地地上房屋僅作為附著物予以補償。相信新的法規出臺后,可能完全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項目予以賠償,再次我們將拭目以待。在這里我只是簡單估算應該補償項目:
1、宅基地補償費;
2、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
3、安置費和搬遷費;
4、困難補助和獎勵;
5、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
6、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
農用地征收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計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征收的價格(區片價),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未利用地按區片價的60%執行。河北省區片價見《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征地地區片價的通知》。如果以國家工程需要征收,則按新出臺政策再詳盡實施,未出臺具體細則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6倍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原則上20%歸村集體所有,80%歸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補助費:此補償項目一般和土地補償費合并計算,見國土資見(2004)238號文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如果分開計算的話,安置費標準則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4倍。此費用?顚S,用于補助需安置的人員。如果是由村集體組織負責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員的,該費用由村集體統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補償費或附著物補償:青苗補償費按征地時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亦由各社區市政府出具具體補償標準。以石家莊市為例,石家莊市政府以石函辦(2015)27號文件出具《石家莊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其他市縣也均有此規定。被征收人可依據此標準計算這兩項費用。需要注明的是該兩項費用均屬土地承包者或附著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體組織不能要求分割。
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幾年政府倡導一種提高城市職能,改善城市環境的一項利國利民政策,其拆遷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有本質區別。城中村改造拆遷是由政府倡導、開發商投資、村民自主拆遷一種三方結合方式,其拆遷主體是村集體組織自行自主拆遷。而國有土地征收拆遷和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是以政府名義進行的拆遷,其拆遷主體具有本質的區別。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項目,因村而異,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據自身的條件和經濟狀況,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補償方案確定。但大體上分那么以下幾個項目:
一、一戶宅基地置換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層住宅:這是石家莊市政府倡導和決定的補償方式,這是底線,不能低于此標準。當然各村基本參照此標準履行,也有各別村甚至會提高補償標準,如:將300平方米以套內面積發給本集體組織村民。
二、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按15元/平方米計算,搬遷費按10元/平方米,按兩次計算;這是截至2011年的標準。不過最近國有土地征收拆遷將該兩項數額進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補償想必也會參考此標準進行相應提高。
三、地上房屋補償款及裝修款:無明確具體標準可供參考,一般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當然評估機構有評估具體標準。屋內裝修補償基本類似。
四、停產停業損失:該項費用主要很對營運性行房屋進行的補償,如對沿街門簾、在城中村內的企業或公司進行的停業期間內補償的損失,一般由協商確定或評估確定。
五、拆遷獎勵:各村制定各村獎勵標準,不能統一。
六、電器移機費:一般按市場價位進行補償,目前家用電器移機費:空調200元一臺;有線電視150元一戶;電話移機88元一部;熱水器100元一臺等等。如拆遷時市場價格提高也相應提高補償。
七、其他補償或補助:各村根據以上標準或參考以上標準的基礎上,另行對困難住戶或另行支付和補償費用,這主要村集體組織通過補償方案確定,因村而定。
綜上敘述,因城中村改造實行“一村一策”,各村補償的項目并不一定按上述項目進行補償,究其主因是各村經濟發展狀況不同。作者主要參照大部分城中村改造的補償項目進行簡述。但最近因城中村改造拆遷的矛盾不斷加劇,原因是各村之間拆遷補償數額差距較大,造成民憤極大。為此,作者建議:在根據國家實行"同地同價"的基礎因村而異,綜合制定出合理的補償方案,各村之間不能懸殊較大,更不能相互攀比。
合肥市拆遷補償標準 1
廠房拆遷補償標準
一、關于土地補償費用
1、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對于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應當有土地補償的部分。
依據《民法典》第358條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注:土地使用權在使用中由于開發強度、投資大小、區域變化、土地供求狀態的因素影響,土地使用權可能增值,對于這塊增值的部分,應按照收回土地時間節點依法評估確認其價值,按照市場實際價格確定補償標準。
2、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如果是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廠房,則應包含未到期租金返還及安置的內容,具體應結合實際情況和政策來定。
二、建筑物補償
對于建筑物的補償,一般依據評估公司的評估來確定建筑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補償。
對于建筑物的面積,一般以相關房產證明登記的建筑面積為計算標準;
對于評估公司的選擇,一般應由拆遷單位和被拆遷人協商共同委托。地方政策對補償標準有規定的,依據地方標準進行補償。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一般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利益損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這部分的補償要結合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和地方政策來綜合考量。
四、搬遷、安置補償
企業的搬遷和安置往往伴隨著大量生產設備的拆卸、安裝、損壞和滅失等,相比于住宅物品的搬遷,這類補償費用往往復雜得多,一般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設備搬遷安裝費、包裝費、運輸費、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設備搬遷安裝費用應當按國家和當地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等來計算。
五、獎勵費用
這部分補償屬于政策獎勵部分,具體補償金額應以當地政策為準,比如搬遷過程中的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拆遷補償標準應當立即廢除嗎
開發商為牟利而拆遷,有關拆遷補償問題,應當由開發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行平等和自愿的協商,不應當由政府制定拆遷補償標準。政府硬要制定拆遷補償標準,屬于濫用公共權力,而且有悖于合同法有關“平等、自愿和公正”的原則。從情理上看,開發商進行拆遷,政府制定補償標準;那么,被拆遷人要買開發商的房屋,政府為什么不制定房屋價格標準呢?為什么不能一視同仁呢?公正何在?由此可見,政府制定拆遷補償標準,于法無據,于理不通。
開發商進行拆遷,政府不應當制定拆遷補償標準,那么,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拆遷,是否可以制定拆遷補償標準呢?回答是:政府同樣不可以制定拆遷補償標準。根據物權法規定,政府為了公共利益,有權征用公民或者法人的財產,但要給予足額的補償。而“政府制定拆遷補償標準”與“足額的補償”不是一回事。因為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是統一的,而每家房屋的情況是不同的;裝修也是不同的,怎么能用統一標準呢?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對院內空地不予補償,與物權法有關“足額補償”的規定也是相違背的。所謂“足額補償”就是“有損必補”。獨院主人(被拆遷人)對院內空地享有使用權,而拆遷使被拆遷人喪失了對院內空地的使用權,這就是損失。既然有損失,應當有補償,否則不能稱之為“足額補償”,而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與物權法的“足額補償”相悖。另外,開發商或者政府的拆遷目的就是為了得到土地使用權,并不是為了要得到被拆遷人的房屋,因此,對房屋進行補償,對院內空地不予補償,可謂本末倒置。可見,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對院內空地使用權不予補償是十分荒唐的。由此得出結論: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應當立即廢除。
有人說,對于開發商進行的拆遷,被拆遷人可以按市場價格得以補償;而對于政府因公共利益進行拆遷,被拆遷人就不能得到與開發商進行拆遷時一樣的補償。這是毫無道理的。假如開發商拆除你的房屋,給你100萬元的補償;而政府為公共利益拆除你同樣的房屋,只能給你90萬元的補償。那么,對于你來說,不是損失了10萬元嗎?根據物權法“足額補償”的規定,即“有損必補”,那么,你所損失的10萬元應當由拆除你房屋的政府來補償,否則,有悖于物權法“足額補償”的規定。也就是說,開發商的拆遷與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拆遷,對被拆遷人的補償不應當有差別,否則,無法保障對被拆遷人的“足額補償”。因此,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應當立即廢除。
從邏輯上看,拆遷補償標準與允許對拆遷補償進行協商的規定相矛盾。既然允許協商,政府就沒有必要也不應當制定拆遷補償標準。從法律角度考察,拆遷補償標準與物權法有關“足額補償”的規定相悖。從市場價格變化來分析,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常常滯后于市場價格變化,有的拆遷補償標準多年不變,往往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權益,而對拆遷人有利。而且,政府制定了拆遷補償標準,常常誘發拆遷人敢于肆無忌憚地對被拆遷人進行暴力拆遷,因為暴力拆遷的結果是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賠償,暴力拆遷的代價遠遠小于協商所支付的代價。拆遷人何樂而不為呢?政府得到的是輝煌的政績,失去的是公信力。
綜上所述,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應當立即廢除。
拆遷補償標準應當立即廢除嗎?本文已經做了詳細的內容介紹,希望大家可以做個了解。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應當廢除,而拆遷補償標準最后的存廢還是有政府說了算的,老百姓也無能為力。
拆遷征地補償標準最新政策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第93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市開發區、城南新區境內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由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具體負責。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制定。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無異議后,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確定。
第七條市國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財政、民政、審計和農辦等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國土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征地保障資金的測算、發放、管理,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征地保障基金的撥付、監督、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征地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八條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市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劃分為三、四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
市開發區、城南新區可參照亭湖區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標準。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九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制定征地補償區片價格,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費用。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十一條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征收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征收土地涉及前條規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第十四條全市三、四類地區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各區的具體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和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制定并公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制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市、縣(市、區)對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調整,并按照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高于省人民政府的,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條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按期交地。
第十八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
。ㄒ唬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勞動年齡段);
。ㄈ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確定的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條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照當地安置補助費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一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在企業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擇業(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之前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勞動年齡段人員,仍然按照《鹽城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鹽政發〔20xx〕27號)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亭湖區、開發區、城南新區執行統一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男16-35周歲、女16-30周歲生活補助費月領標準150元;男35-50周歲、女30-45周歲月領標準170元;男50-60周歲、女45-55周歲月領標準190元。鹽都區逐步提高生活補助費標準,三年內市區實現同城同標。
各縣(市)政府可參照制定相關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不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市亭湖區、鹽都區、開發區、城南新區征地養老補助金標準,統一調增到330元/月,其他縣(市)具體標準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被征地前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今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按國家、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步調增,各縣(市)負責轄區內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調增工作,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各區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調增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執行。
第二十三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開發區、市城南新區管委會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負責解決。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最低標準按照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各縣(市)的具體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各區的具體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和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公布并施行,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核算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并建立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五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并一次性結算。
第二十六條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條被征地農民按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后,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征地報批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縣(市)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時,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前,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準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國土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預存款賬戶中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的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第三十一條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區)國土部門應當從預存款賬戶中將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足額支付給本人,將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ㄒ唬⿲B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
。ǘ⿲趧幽挲g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第三十二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灰婪男新氊煟斐烧鞯匮a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的;
。ǘ┏鼍哒鞯匮a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虛假憑證的;
。ㄈ⿲Ρ徽鞯剞r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
第三十五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執行《鹽城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鹽政發〔20xx〕27號)。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鹽城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鹽政發〔20xx〕27號)繼續執行,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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