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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購房須知
一、拆遷安置房是否能買賣
拆遷安置房一般需五年才能進行上市交易。
房屋能不能上市交易,簡單的可以根據土地性質判斷,集體土地,是歸集體所有,鄉鎮多半是這樣的土地性質。
如果是國有土地,即可辦理到房產證,就可以上市交易,有些是永遠拿不到房產證的,比如集體土地,除非他進行 地性質變更。有些是拿到了短時間內不能交易的,比如一些拆遷安置房。
國家在這方面都是有相關規定的。
房產一般有兩證,房產證和土地證,房產證簡單的說就是表示這房子歸你所有,如果建筑物沒了,你想再在原土地上興建,必須經相關部門批準。
土地證表示此土地歸你所有,無論建筑物是否存在,別人是無權在你的地盤建東西的,這就是侵犯你的權益。
二、拆遷拿安置房注意事項
安置房是否能取得房產證不能一概而論,這需要看其擁有的產權是否是全產權,以及拆遷協議上的相關規定。首先,弄清安置房的性質對于房產證辦理是至關重要的,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拆遷前具備產權證,只是拆遷后開發商沒有及時辦理,如果有拆遷協議書,雖然麻煩,但日后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安置房的所有權一般歸屬當地或區域房管部門所有。房產證是需要通過房管部門來辦理的,需要按照現行的房屋平均售價的一定比例繳納費用,然后辦理產權證。
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權屬證書(房產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合法權利并對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其它任何房產證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是什么性質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產證后才可以進行二次交易,沒有取得房產證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三、買安置房注意事項
對于無證的拆遷安置房,在購買時要分清情況: 1、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拆遷前具備產權證,只是拆遷后開發商沒有及時辦理,如果有拆遷協議書,雖然麻煩,但日后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 2、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以免日收出現糾紛。 3、有的開發企業為了增加收入,在拆遷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過戶)服務,適當收一些費用是一種比較好的解決辦法。所以說,弄清這套拆遷安置房的性質對于您的購買至關重要。您可以考慮對拆遷協議進行更名,更名時,要進行公證。
如果此套拆遷安置房在拆遷時就手續不全,實際中拆遷協議也是不能辦理過戶的,房產證通常會按照拆遷協議等相關資料辦理,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后產權仍屬于原房主,則不利于您維護權益。您可以向出售單位確定相關事宜,或者仔細
查看您所簽訂的購房協議,
四、拆遷安置房買賣費用
買方 賣方 契稅:總價*1.5%
印花稅:總價*0.05% 總價*0.05% 交易手續費:3*平方數 3*平方數 拆遷安置方:總價*4%
土地出讓金(公房):總價*1%
土地登記費50元每件
印花版稅5/件
房屋登記費80元/件
工本費10/件
通告費(境外人士)200/件
(通過中介)
中介費:成交價*1% 成交價*1.5% 過戶代辦費:200元 200元
按揭代辦:400 水電過戶200 評估費:評估價*0.44%
他項權證190
營業稅。5年內出售5.55%
個人所得稅總價*1.5%
高檔住宅:總價*3%
高檔住宅增值部分5年后出售也要交5.55%的稅
拆遷安置房購房須知 [篇2]
動遷房由于其交易過戶受到年限的制約,因此與同類其他性質的房屋相比,價格上具有一定的優勢,為此也受到了眾多購房人的青睞,但是與之伴隨的是交易風險的不可控制,不少購房人在最終交易過戶時,由于出賣方以種種理由拒絕配合,不得不訴諸法律。那在動遷房買賣中有哪些注意事項呢,筆者作為滬上專業從事房地產買賣糾紛的資深律師,現談一下幾點:
一、動遷房雖限制轉讓,但并不意味著該買賣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動遷房限制轉讓只是受到當地房管部門的行政管理規范約束,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該買賣合同從法律上來說是合法有效的。
二、動遷房買賣合同有效,并不意味著就可以取得動遷房所有權。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從中可以看到,雖然簽訂了動遷房買賣合同,但是若出賣方并不具有處分該動遷房屋的權利,購房人則將陷入無法取得受讓房屋產權的窘境。因此,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前,購房人應要求合同相對方提供可以證明權屬的相關資料,并核對動遷安置的人數,以免屆時出現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三、即便動遷房買賣合同是有權處分,購房人也并不一定能取得動遷房所有權。 由于動遷房買賣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因此在限制轉讓期間是不能辦理交易過戶的,這意味著在此期間一旦發生其他法律事實,會直接影響最終交易的順利進行。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出賣人因欠債導致該動遷房被法院司法查封,該債務無法償還則動遷房屋無法交易過戶。在2011年7月29日前,購房人可以通過對該動遷房辦理抵押登記來規避此類風險,但之后《上海市動遷安置房管理辦法》第23條明確規定,“動遷安置房在取得房地產權證后的3年內,不得轉讓、抵押,但依法發生繼承等非交易類行為以及由原安置區、縣的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回購的除外。”因此,在購買動遷房過程中,對于無法交易過戶的違約責任及擔保等方面,購房人特別需要留意。
四、如何降低購買動遷房的交易風險
筆者認為,除了之前所述外,購房人可以要求賣方交付該房屋的權屬憑證,先期入住取得該房屋實際占有的法律狀態,簽訂租賃期20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必要時要求對方辦理不可撤銷的委托公證。
綜上所述,通過合法有效的合同風險管控,動遷房的交易是可以獲得保障的,筆者代理的一系列動遷房買賣糾紛的案件的判決中,購房者的訴請最終都獲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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