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開發合作協議
甲方:陳x
乙方:任x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xx村南荒山開發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共識: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自愿將清水口村南的部分荒山由乙方開發。
二、乙方開發所得毛利潤的18%歸甲方所有。
三、乙方開發期間,如有關于山體和村民糾紛問題由甲方解決。
四、甲方如與他方產生新的合作模式(轉讓或產生新股東),甲方與乙方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功,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五、乙方在生產中發生事故,甲方概不負責任。
六、其他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七、此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公證人各持一份。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公證人:
年 月 日
礦山開發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丙方:
現甲、乙、丙三方依據國家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和土地利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方位于 的礦山合作開發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履行。
一 、合作開發礦山的.范圍及現狀
甲方具有合法礦權的礦山面積大約萬平方米,其地理坐標為:
x: y:
x: y:
x: y:
x: y:
本合同合作項目總占地面積約為萬平方米。(詳見宗地圖及房產證)。
二、合作礦的權屬
礦性質為,甲方承諾對此享有合法的礦業權及相關物權,并未就該礦相關權利抵押、質押給任何第三方或受到任何來自司法、行政的限制,否則甲方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甲方應當提供的國土資源機構發放的相關礦業權、物權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合作開發方式
1、甲方提供上述礦資源與乙方和丙方進行合作,開采礦和開發礦旅游項目,主要合作目標有:本合作項目建設期大約為3年至5年,分三期完成。
第一期:基礎建設及礦井下掘進設備的引進、改造巷道;
第二期:完善配套設施及工程建設,推出重點景區,如:礦業觀光區、隔壁探險區、同時配套建設旅游風景區接待設施;
第三區:全面開發階段,健全各景區的旅游接待設施,提高服務質量,加強景區文化內涵,加強旅游安全保障系統,使其達到齊全完好高效的目的,爭取申報評定質量等級為aa級旅游區。
建設期內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觀原因導致的建設期延長,本協議的合作期限也相應順延。
2、甲方以礦相關資源作為合作基礎獲取固定物業回報,并負責辦理規劃等本項目開發經營所需的相關手續,乙方和丙方負責項目全部開發建設資金。本項目合作中,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資金用于該項目的開發建設,但甲方必須提供開發礦的權屬證明及宗地圖,負責按約定將場地移交給乙方。
3、上述開發礦項目中,甲方占有30%的權重,乙方和丙方占70%的權重。項目的日常經營由乙方和丙方成立專門的經營機構實施,甲方不參與項目的日常經營。該經營機構由丙方委派的 任總經理,負責全面的開發工作,協調、配合各方之間關于項目開發當中各中利益、義務和責任。本機構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4、本項目合作期限為30年,自2015年 月 日至2038年 月 日。
四、利益分配
......(本文為節錄本,有需要此類合同文本者請與高律師聯系)
八、協議的生效、修改與終止
1、本協議壹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兩份,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甲方和乙方在2015年4月23日簽訂的“投資合作協議”作廢,終止履行。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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