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商合作協議
甲方: 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 乙方:
為了構建服務戰略聯盟,為雙方共同客戶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務,以相互監督、互利互惠為基礎、誠實守信為原則,經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合作共識,并共同遵守以下所列條款。
第一條 客戶認定
一、雙方共同客戶:指在乙方購買汽車,并在甲方辦理了汽車保險的客戶。
二、甲方客戶:指在非乙方處購買但擁有與乙方銷售車型相同的汽車,并在甲方辦理了汽車保險的客戶。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一、甲方與乙方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積極向雙方共同客戶宣傳乙方,并在不違背客戶意愿的前提下,將客戶優先推薦至乙方辦理汽車修理事宜。
二、隨著合作的不斷深入,甲方逐步將甲方客戶推薦到乙方處進行汽車修理。
三、甲方認為與乙方不存在利益沖突,只有共同利益。甲方承諾在沒有征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利用任何方式與客戶接
觸。
四、甲方承諾為雙方共同客戶提供24小時×365天,95510電話接報案、定損、查勘服務。
五、甲方承諾實行服務監督制度,查勘、定損人員實行掛牌服務。
六、甲方應不定期組織乙方有關人員(包括相關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以提高乙方業務素質、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
七、甲方在發現并證實乙方有以下情形后,有權進行警告性提示,提示后如無改進措施和效果,甲方有權終止合作:
1、乙方在車輛維修過程中未按約定執行,侵害了甲方利益;
2、乙方未達成甲方合作標準;
3、乙方故意引導甲方人員在工作中進行違規活動;
4、乙方強行指令或者指使、誘使甲方相關人員共同強行指令雙方共同客戶在乙方修理車輛。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和權利
一、乙方對甲方客戶應與對雙方客戶一樣,提供相同標準的優質服務,采用同樣的費用標準。
二、乙方應誠信合作,提高維修工藝,降低維修成本。
三、乙方應真實向甲方告知配件進貨渠道及價格,并保證提供給甲方備案的配件價格和工時費用真實、有效,標準如下:
1、配件價格標準為:以精友價格為準;
2、工時費標準為:以系統價格為準
四、維修價格一經核定,乙方必須保證按照定損單上的配件更換項目和維修項目組織維修,如客戶提出超出定損單范圍以外的維修要求,要告知客戶自付,不能把這部分費用后期轉嫁給甲方。
五、乙方應制定標準化的維修接待流程,接車后15分鐘內完成派工,經過維修技工對車輛診斷后,就修復工期要與客戶協商確定,并嚴格按照約定的工期按時保質修復,超過維修工期要及時向客戶以及甲方說明原因。
六、乙方對維修價格有異議的,應在維修前向甲方提出,由甲方、乙方及被保險人友好協商處理。乙方不得在車輛修復過程中或竣工后再向甲方提出維修價格問題。
七、受損車輛在維修期間,如有整車失竊、零配件丟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八、乙方承諾不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雙方共同客戶的信息和甲方客戶信息,否則,甲方有權中止合作,并保留追究相關責任的權利。
九、乙方有權對甲方售后服務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甲方售后服務人員違規行為有權向甲方舉報。
十、乙方根據需求有權要求甲方對其有關人員進行保險相關培訓。
第四條 增值服務
甲方和乙方結合雙方資源共同為雙方客戶提供“五免”等增值服務。特別是免費救助、免費洗車、免費接送事故車、免費檢測、免費輪胎動平衡等優免服務。其它增值服務內容包括:
1、 ;
2、;
3、;
4、;
5、;
6、。
(備注:以上填寫具體增值服務項目,如免費搭電、免費保養等,每一行填寫一項。)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偽造事實有騙賠現象的,甲方有權終止本意向書,追究法律責任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二、乙方不管以任何形式將甲方推薦的車輛轉讓承包給第三方以從中獲利,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終止合作。
三、乙方使用假冒偽劣零配件或維修工藝較差導致維修質量問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無條件改正,甲方并可終止合作。
四、乙方修理的車輛在保證期內,由于其承修范圍內的.質量問題導致發生的交通事故,由乙方負責賠償。
五、合作期間,因乙方維修質量問題導致甲方客戶的投訴,由此給甲方帶來的糾紛和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第六條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滿后如未續簽,本意向書自行終止。
第七條 其他約定
一、本意向書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爭議,甲、乙雙方應在平等條件下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終止合作意向書。涉及利益損失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仲裁或訴訟。
二、本意向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主要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車商合作協議 [篇2]
甲方(以下簡稱):
乙方(以下簡稱):
為了共同開拓汽車市場,做好銷售合作工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信合作、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本協議簽訂十日內,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蓋章確認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壹份,作為本協議生效的必備條件。
二、 協議簽訂三日內,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納 萬元整保證金,免息存于甲方帳上。并視乙方為甲方經營的北京品牌汽車在 的二級銷售商。甲方授權乙方經銷北京汽車,乙方如需向除該地區市以外的各縣市銷售北京汽車應即時報備。本協議終止或協議期滿,甲方應把保證金歸返乙方(不計息),甲方收回在乙方處未銷售的所有車輛。
三、 乙方只能從甲方提車,并按甲方規定的銷售區域進行銷售活動和統一價格銷售商品車,不得違反區域規定和價格規定,否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合作資格另選合作伙伴并按葫蘆島市路賽得和安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規定對乙方進行處罰。
四、 乙方依法獨立經營,經營結果自負。甲方給予乙方車價以銷售政策通知為準。如乙方銷售甲方提供的汽車,甲方應及時向乙方出具發票、合格證和相關手續。
五、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品車絕對不允許讓客戶試乘試駕。商品車的所有權歸甲方,乙方對商品車負有保管責任。
六、 甲方收到乙方的保證金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不少于貳輛的樣車。商品車由乙方自提,提車地點:葫蘆島市高新園區高新九路長安鈴木4s店,乙方提車時應攜帶介紹信。
七、 本協議經甲、乙簽字蓋章生效。有效期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滿后,甲方視乙方銷售及合作情況,另商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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