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合作協議
甲方: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乙方:
本著“平等、守信、雙贏”的原則,為達成甲乙雙方在企業財務顧問方面緊密合作,經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協議書,以資信守。
第一條 在乙方的密切配合下,甲方利用自身網絡、信息、人才等方面的優勢,為乙方提供常年財務顧問服務。常年財務顧問指甲方針對乙方近期經營管理需求和遠期發展戰略目標,在全面診斷、評價的基礎上,為乙方提供整體發展戰略實施方案,根據乙方發展的不同階段,在一定期限內分步確定工作重點并組織實施的服務。
第二條 乙方自愿聘請甲方為常年財務顧問。甲方委派指定人員(以甲方行長委派書為準)為乙方財務顧問,提供常年財務顧問服務。
第三條 常年財務顧問采用定期合作、有償服務的方式進行。本協議合作期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___日。
第四條 本協議合作期間的費用。總服務費用為 元, 具體付費時間和金額為:
第五條 經雙方協商確定本次常年財務顧問甲方提供的服務內容,具體包括以下各項內容(打“√”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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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服務□信息咨詢;□企業診斷;□業務培訓;□商務談判;□高峰交流;□公司管理咨詢;□其他
2.增值服務□我行研究產品
3.企業理財咨詢服務□企業投資咨詢;□企業融資咨詢;□財務管理咨詢
一、信息咨詢
根據乙方需求,提供國家宏觀經濟運行、行業分析、金融財經信息等方面的信息咨詢。
二、企業診斷
對乙方的經營、管理、財務等運行狀況進行分析,指出乙方存在的問題,并進行改進方案策劃。
三、業務培訓
為乙方提供投融資政策與法規、財務管理、銀行業務、從業人員個人理財計劃等方面的培訓。
四、商務談判
收集乙方商務談判涉及的背景資料,參與商務談判,為乙方商務談判提供金融方面的智力支持。
五、高峰交流
組織乙方與其他企業CEO之間、與行業專家間、與甲方中高層間的不定期高峰會,學習、交流管理經營之勝道。
六、其他服務內容
第六條 甲方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更換所委派的企業財務顧問人員。
2、企業財務顧問人員有權了解乙方的各項經營管理工作和財務情況,協助管理有關財務工作,參與乙方戰略性重大決策。
3、在同等條件下,有權要求乙方優先在甲方辦理各項結算、信貸等金融業務。
第七條 甲方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委派的企業財務顧問人員必須是甲方的正式在職員工,具有金融業務、企業財務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在對乙方企業財務顧問服務工作中了解的有關乙方的商業機密負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乙方有信貸需求時,為乙方設計合理的籌融資方案。在同等條件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甲方及其上級行信貸政策的前提下,予以優先安排。
第八條 乙方具有以下權利:
1、在同等條件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甲方及其上級行信貸政策的前提下,有權優先向甲方申請信貸支持。
2、建議甲方委派或更換指定的企業財務顧問人員。
3、向甲方咨詢經濟、金融相關問題。
第九條 乙方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按季度向甲方提供財務報表及其它甲方需要的資料,說明重大變化事項。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通報戰略投資計劃。
2、按約定期限與金額向甲方支付企業財務顧問費用。
3、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考慮在甲方辦理存款、結算、貸款
等業務。
4、對甲方提供的有關企業財務顧問合作的各種協議書、報告、合作方式、合作理念等商業機密負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十條 甲方因開展財務顧問服務而向乙方出具的任何書面文件必須經委派的財務顧問人員簽字有效,否則無效。
第十一條 甲方向乙方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僅作為乙方決策參考,乙方擁有最終決策權。
第十二條 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雙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惡意串通第三方或以欺詐、脅迫等其他非法手段損害對方利益。否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雙方應尊重對方的合作地位,任何一方在與第三方商洽涉及本協議事項時,不得忽視和損害對方在本協議中的地位和權益。否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3.甲方對乙方提出可能導致違反法律、法規的要求或提示,乙方有權予以審慎提示,若甲方對此臵之不理,則應對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負責,乙方并有權解除協議,顧問費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本協議效力存續期間,如發生政治、經濟、金融、法
律或其他方面的重大變故,繼續履行協議將會對甲方或乙方或對甲、乙雙方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公司前景等產生實質性的不利影響,雙方可協商暫緩或終止本協議,任何一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應提交 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規則和有關證券爭議仲裁的特別規定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互讓互諒的原則積極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 2.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 授權代理人簽章: 授權代理人簽章:
日期: 日期:
財務合作協議 [篇2]
甲方(以下統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乙方(以下統稱“乙方”):浙江金橋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陸建慶 職務:董事長
住所(地址):杭州市余杭區南苑街道玩月街88號國貿九樓
電話:0571-86228688 傳真:0571-89185510 郵編:311100
甲方與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達成如下財務顧問協議:
一、財務顧問事項
1、甲方委托乙方就貸款期限、成本、額度及渠道進行一攬子融資規劃服務;
2、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還款資金周轉服務;
3、甲方委托乙方就貸款提供擔保服務;
4、 乙方對甲方就公司上市和企業債券發行等直接融資活動提供指導性意見和執行計劃方案。
二、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按約定獲得乙方提供的財務咨詢、指導服務;
2、甲方接受乙方提供銀行貸款融資指導服務的,享有乙方與其協作銀行約定的貸款優惠利率;
3、甲方在接受財務指導服務的同時,享有優先獲得乙方的臨時資金委托貸款以及銀行貸款到期時的資金墊付服務;
4、甲方應如實向乙方提供與財務指導服務相關的資料,并按約定定期向乙方提供公司財務報表和債務的變更信息;
5、甲方對乙方在財務顧問服務過程中提出的與財務指導相關的問題和需求保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正式回復;
6、涉及到融資指導服務的,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與其他融資方的談判;
7、甲方應按約定向乙方支付財務顧問服務費用。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涉及到融資指導服務的,乙方有權在融資指導服務的范圍內自主與其他融資方溝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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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
2、乙方按雙方協議約定獲取財務顧問服務的報酬;
3、乙方有權了解甲方與財務顧問相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如甲方不履行誠信義務,向乙方和融資方隱瞞、虛報相關資料和數據的,則乙方有權提前終止服務協議,甲方已繳納的融資規劃服務費不予退還,合同終止所造成的甲方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已產生并墊付的各項合理費用。
4、乙方承諾對甲方提供的各項數據、資料履行合理使用義務及保密義務;
5、乙方的工作范圍:
1)、針對甲方的具體情況進行財務指導和資產整合;
2)、為甲方就銀行貸款、企業財務管理及其他融資活動提供指導性意見和規劃方案;
3)、引導甲方拓寬融資視野和渠道,對甲方就公司上市和企業債券發行等直接融資活提供指導性意見;
4)、提供銀行貸款融資指導規劃服務的,幫助甲方選擇服務更優、融資成本更低的銀行;
5)、召集甲方加強與融資相關方的溝通,融洽融資方的關系。如召集甲方加強與銀行的.溝通,融洽銀企關系。
三、報酬支付
1、20 年度,甲方支付乙方融資規劃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 ),在財務顧問協議簽訂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融資服務費包括:(1)還貸資金占用費用,標準為每月千分之十;(2)貸款管理費為每月千分之十七;兩者均按實際金額和占用時間計算,甲方共計向乙方支付本項費用(大寫) 元(¥ )乙方為甲方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所記擔保費按《委托擔保合同》另計,按半年支付;擔保期限不足半年的,按月支付;
2、甲方按約定將該報酬金額劃至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戶名:
賬戶:
開戶行:
四、雙方承諾和聲明
1、甲方為所提供的一切資料負責,并保證其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甲、乙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違
約,造成本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協議,并有權按約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3、甲、乙雙方在財務顧問活動的過程中所獲知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泄漏或不正當使用。
4、甲、乙任何一方違背上述承諾之一項或多項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方自愿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該協議的有效期間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五、合作期限 日止。
2、在該協議履行期間,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或者單方解除該協議的,須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并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后方可解除或變更。
3、該協議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需要續簽的,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雙方達成協議可續簽。該協議期限屆滿雙方沒有續簽的自行終止。
4、如一方違約,另一方可直接通知對方終止合作協議。
六、爭議處理
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解決。
七、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為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八、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浙江金橋擔保有限公司(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址:
財務合作協議 [篇3]
甲方: 宜賓職業技術學院經濟貿易系財務管理專業
乙方:
為積極探索校企聯合培養創新型、應用型人才的模式,強化實踐教學環節,確保良好的實習條件和實習質量,給宜賓職業技術學院財務管理專業學生提供更廣泛的實習機會,本著協作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共建“宜賓職業技術學院財務管理專業校企實習基地”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作目的
1.密切校企合作,建立長期穩定的宜賓職業技術學院財務管理專業學生實習基地,打造高級創新型、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基地。
2.探索校企聯合培養創新型、應用型人才的新模式,培養適應企業發展需求的中高級專門人才。
3.實現資源共享,有利于雙方在就業招聘、信息交流、人才培訓等方面形成更廣泛的合作。
第二條 合作方式
1.甲方與乙方合作,在乙方建立“宜賓職業技術學院財務管理會專業學生實習基地”。雙方均同意在對外發布信息中都有權使用共建的本實習基地的名稱。
2.從協議簽訂之日起,根據協議內容,甲方依據宜賓職業技術學院財務管理教學計劃和培養方案,每年選派一定數量、指定年級和專業的專業學生到乙方實習。具體實習人數、實習內容、實習期間應根據乙方崗位需求、甲方教學要求、學生情況等因素,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3.實習期間,乙方與實習學生不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乙方不為實習學生提供各種福利、社會保險、醫療及其他待遇。學生實習期間的實習津貼、食宿由甲方、實習學生根據協議另行約定。
1
4.根據實習協議的要求,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應服從乙方規章制度的管理,并且不得違反甲方的管理規定。
5. 實習學生退出實習單位,必須經甲方同意、乙方批準后方可離去。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促成乙方為實習學生提供相應的實習崗位和實習環境,并安排合適的指導人員。
2.甲方有權根據實習學生的實習內容和表現,自行決定是否直接給予實習學生相應課程學分。
3.甲方有權在實習期間對實習學生進行適當的管理,并有權要求學生在實習期間不得違反學校的相關管理規定。
4.甲方成立實習指導小組對學生實習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解決辦法,協調乙方和實習學生之間的關系。
5.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對在乙方實習的學生進行管理,加強實習生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教育實習學生遵守乙方保密制度和其他有關管理規章制度。
6.甲方協助督促實習學生在實習結束后將屬于乙方及實習學生從乙方借用的技術成果的資料及介質一并歸還給乙方。經乙方同意提供給甲方或學生存留備份的除外。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安排及調整學生的實習崗位。
2.乙方有權與實習學生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實習學生及甲方嚴格遵守保密協議,有權將實習學生的違約行為向甲方通報。
3.在實習過程中,如實習學生出現下述情形,乙方有權書面通報甲方,并視具體情況可對該學生予以警告、終止實習等處理:
(1)不能勝任工作或不服從乙方工作安排;
(2)違反乙方相關管理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
(3)給乙方人員損傷或給乙方財產造成損害的。
4.乙方負責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的具體工作內容的安排,并有義務為實習學生提供實習工作中所必需的資料、工作設施和工作條件,并安排相關人員協助指導學生實習。
5.乙方負責對實習學生進行日常考勤管理和業務管理。
6.實習結束后,乙方應向甲方出具實習學生的實習證明和實習評價。
第五條 實習組織安排
1.甲方由學院負責人成立實習基地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本項目實施工作,乙方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2.雙方分別指定一名項目聯系人在本協議有效期內負責具體聯絡工作。
3.項目聯系人負責定期交換信息,溝通和協調雙方關系。一方變更項目聯系人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暫定 一 年,自 2015 年 9月 10 日起至 2011年 9月 10 日止。
第七條 其他事宜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3.本協議一式三份,由甲方持有兩份,乙方持有一份,三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宜賓職業技術經濟貿易系 乙方:
(蓋章) (蓋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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