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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動物防疫承諾書
養殖場就做好動物防疫工作作如下承諾:
一、全面執行國家對動物疫病控制的各項法律法規,完善動物防疫條件, 自覺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
二、動物防疫條件符合國家規定,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要符合動 物防疫條件要求,對現有的的養殖場(養殖小區)布局和功能區建設不符要求的 地方,將進行改造和完善,力爭在 天內完成,達到國家要求。具有滿足工作 需要的專職獸醫技術人員。
三、按照免疫方案和程序要求,規范操作,確?谔阋摺⒏咧虏⌒郧萘鞲小 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應免畜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免疫質量達到或 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四、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做到: “三個健全” :即健全動物防疫 組織,明確責任人,簽訂責任狀,防疫制度責任落實到人;健全引入動物報告、 動物疫病報告、病死動物生物安全處理、出售(調運)動物申報檢疫和動物防疫 消毒制度; 健全動物防疫設施設備, 保證正常運轉; 加強防疫設施設備日常維護, 保證規模養殖場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五、按要求建立養殖檔案,做到生產記錄、投入品記錄、消毒記錄、免疫 記錄、診療記錄、監測記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記錄等內容規范詳實,并將檔 案材料保存兩年以上。
六、按要求執行消毒制度。生產區每周消毒一次;定期對飼養工具、圈舍、 道路、環境進行消毒;定期向場區門口、生產區、消毒池內投放消毒劑,保持其 有效藥物濃度,并保證定期對消毒藥物進行輪換。
七、按《獸藥管理條例》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 范飼料、獸藥使用,保證不使用瘦肉精等國家明令禁止的藥物和添加物,認真執 行休藥期。
八、配合當地縣獸醫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依法定期開展動物疫病監測、 免疫抗體水平監測、 流行病學調查和藥物殘留檢測等工作, 并積極主動接受畜禽 血液、組織等樣品采集工作。
九、按要求履行引入動物報批報檢制度,保證出售畜禽時向當地動物防疫 監督機構申報動物產地檢疫,取得檢疫證明后方可出場。
十、動物交易按要求做到:
(一)保證在固定的交易場地完成。
(二)保證動物經營運輸人員以及運載動物的工具不進入生產區動物圈 舍,不與動物直接接觸。
(三)保證凡進入交易場地沒有銷售完的動物不能立即投入原飼養圈舍飼 養,應先投入隔離場或隔離圈舍觀察,14天后無異常情況方可入圈。
(四)保證在畜禽出欄后,按規定程序和標準對全場或對空舍的單元、飼 養用具等進行全方位的徹底清洗和消毒。
十一、按要求對疫苗進行保存和使用,并做好疫苗領取、使用記錄。保證 不轉借或買賣縣級獸醫主管部門統一提供的疫苗和標識。
十二、發現疑似動物疫情時,按要求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積極 配合做好疫情處理工作,保證不擅自處理。
十三、保證不出售、不丟棄、不食用病死畜禽。
十四、發生疫情時,自覺接受畜牧獸醫部門的監督管理,保證配合有關部 門疫情處置工作。
十五、保證對病死動物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的監督指導下,按規定實施 生物安全處理。
十六、保證聘用無人畜共患傳染病人員從事飼養、防疫、診療活動。
十七、保證履行國家其他動物防疫有關規定。
若違反以上承諾,造成疫情發生,將接受縣級獸醫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處理,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動物養殖場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養殖場動物防疫承諾書
為了貫徹《動物防疫法》落實國家對動物實行強制免疫制度,有效地控制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現承諾,本養殖場的生豬按照動物防疫操作程序做好免疫工作,其免疫抗體要達到規定的標準,并搞好動物環保,消毒滅源工作,我場不發生重大動物疫情。
承諾人:
年 月 日
51隆興鎮養殖場(養殖小區)動物防疫承諾書
按照《動物防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場(小區)自愿履行動物防疫義務,做出如下承諾:
一、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畜禽養殖代碼。
二、做到“四個健全”
1. 健全動物防疫組織,明確責任人,簽訂責任狀;
2.健全引入動物報告、動物疫病報告、病死動物生物安全處理、出售(調運)動物申報檢疫和動物
防疫消毒等制度;
2.
3.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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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2.
3.
4. 健全動物防疫設施設備,保證正常運轉; 健全養殖檔案及動物防疫活動記錄,內容規范詳實。 引入動物入場前,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發現動物群體發病時,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飼養動物出現死亡時,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出售或調運動物前,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保證按國家有關規定、程序和標準實施重大動物疫病和當地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免疫內容,做保證引入動物在混群前隔離一個潛伏期以上; 保證按規定、程序和標準開展動物防疫消毒工作; 保證對病死動物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下,按規程實施生物安全處理。
三、做到“四個報告”
四、做到“四個確! 好免疫和驅蟲工作,佩帶畜禽標識;
五、履行省外引入動物報批報驗制度,按規定引入動物。
六、聘請有資格的人員實施動物疫病的診療,按規定開展診療活動。
七、聘用無人畜共患傳染病人員從事飼養、防疫、診療等活動。
八、嚴格執行畜禽養殖備案管理制度,完善各種記錄,嚴格落實動物標識、免疫檔案、養殖檔案管
理制度,建立疫病可追溯體系,對所有記錄均保存兩年以上。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的資料;接受當地動物疫病控制中心和畜產品安全檢測機構的監測、檢測。
九、對存在的缺陷問題自愿接受監督部門公開曝光。
十、履行國家其他防疫有關規定。
十一、如未兌現上述承諾,愿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處理處罰。
養殖場(養殖小區)(簽章)
承諾人:
二0一二年 月 日
領 條
今領到隆興鎮農業服務中心疫苗:豬瘟 頭份,豬w 頭份,仔豬副傷寒 頭份、
頭份,保證按照規定劑量和方法及時進行免疫。
此據
領取人:
2012年 月 日
肇源縣與規模養殖場簽訂防疫環保承諾書
肇源縣畜牧獸醫局為妥善處理好畜牧生產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保障公共環境衛生安全,促進畜牧業可持續發展,將縣轄區內的所有規模養殖戶登記存檔,并與所在鄉鎮政府簽訂了防疫、環保承諾書,該承諾書一式三份,鄉鎮政府、縣畜牧獸醫局、養殖場各一份。從九個方面予以承諾:
一、堅持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實行畜禽養殖規模化、標準化、環保型發展,減輕面源污染。
二、按照《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等規定選址,在允許飼養的區域內建立養殖場,整個工程布局設計、設施設備達到防疫要求,經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審核合格,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
三、按照《環境保護-法》、《肇源縣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規定修建糞污處理設施設備,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糞污處理設施達到環保要求,經縣環保局環評合格后,方可從事養殖。
四、采取雨污分流和干稀分離減排措施,建沼氣池、堆糞房、氧化塘等處理設施對污水、糞尿集中處理,沼液通過管網用于農作物澆灌,不直接向河流、堰塘排放糞水。否則,由此產生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均由本場負責。
五、落實無害化處理制度,保證病死畜禽不出售、不隨意扔棄,并對其進行焚燒、深埋等無害化處理;對其墊料、排泄物以及被污染的飼料等運到指定地點堆積發酵,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落實畜禽防疫制度,依法履行畜禽疫病強制免疫義務,自覺接受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藍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重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落實防疫消毒制度。嚴格執行種畜禽引種審批制度,不從疫區引進種畜禽,對新引進的種畜禽做好隔離觀察。
七、因本場動物防疫條件、糞污治理達不到要求,或不按要求進行整改,除不享受國家的有關補貼政策外,還必須無條件的關閉;并對拒絕防疫導致疫病發生所引起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一律由本場負責。
八、嚴格執行畜禽養殖備案管理制度,完善各種記錄,嚴格落實動物標識、免疫檔案、養殖檔案管理制度,建立疫病可追溯體系,對所有記錄均保存兩年以上。
九、主動接受、配合縣畜牧獸醫局、縣環境保護局等監督檢查、監測監管等工作。
養殖場防疫責任書
為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確保不發生重大動物疫情,保障畜牧業持續良性發展和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動物養殖場所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
二、養殖場戶是動物防疫的責任主體,應在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免疫程序做好強制性免疫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免疫檔案、加掛畜禽標識,適時監測免疫抗體效價。要求動物強制免疫率、免疫標識佩戴率均達100%。對新補欄畜禽應及時上報當地畜牧獸醫部門,以便做好強免疫苗計劃供應和補免工作。
三、養殖場應當健全動物防疫責任制度,確保防疫制度責任到人,措施落實到位,保證養殖場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四、建立健全動物防疫消毒制度,廠門口、生產區、消毒池內的消毒液確保有效,定期對生產區及周邊環境進行消毒。
五、充分發揮防疫主體作用,密切配合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做好日常監督和免疫抗體、藥殘監測等具體工作。
六、自購獸用生物制品,必須經正規渠道采購具備相關生物制品生產資質廠家的疫苗,并符合我省強制免疫要求。
七、建立健全各項登記制度,完善生產記錄、用藥記錄、消毒記錄、免疫記錄、無害化處理記錄等官方登記記錄。
八、發現疑似疫情及時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同時采取相應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并做好自身防護,不得私自散布疫情信息,有責任和義務無條件服從當地政府按程序進行疫情處置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
畜牧獸醫部門(蓋章): 養殖場(蓋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責任書一式兩份,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和養殖場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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