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確保水產品質量安全,水產養殖(銷售)單位 〔 鄉(鎮) 村(居委會) 組〕特向縣畜牧水產局承諾以下事項:
1、水產品養殖生產不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綠、汞制劑等國家規定的禁用漁藥或含有上述漁藥成分的飼料。
2、水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遵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執行,不銷售含有禁用漁藥的和病死的水產品。
3、建立生產記錄、銷售記錄和用藥記錄,并及時、詳細、真實填寫記錄,記錄保存兩年以上。
4、遵守監管部門的其他水產品質量安全規定。
5、愿意接受并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6、違反以上承諾,愿意接受法律規定的任何處罰。
承諾單位(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為了確保本單位(人)組織生產銷售的果品達到安全、衛生、優質的質量要求,本著對消費者負責,對自己負責的態度,現鄭重承諾:
1、果樹生產過程中,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符合生產無公害食品(果品)、綠色食品(果品)的`相關要求,不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2、按照農業部無公害食品農藥使用準則、肥料使用準則的要求使用農藥、肥料。特別是農藥的選擇和使用上嚴禁甲胺磷、氧化樂果等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它明令禁止的化學物質的使用,積極使用生物農藥;
3、果品的包裝材料、貯存、運輸和裝卸果品的容器包裝、工具等無毒無害,符合有關的衛生要求,保持清潔,對果品無污染;
4、建立果樹果產品安全生產記錄臺賬,詳細記錄果樹各生育期農業投入產品的名稱、用量和日期等。
5、如不按照上述承諾操作而發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后果由本人(單位)承擔一切經濟與法律責任。
承諾人(單位):
2015年 月 日
水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承諾書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我縣水產品質量安全,保證廣大消費者的健康,提高我縣水產品市場競爭力,本縣水產養殖單位(個人)鄭重承諾自覺遵守如下條款:
一、水產養殖水符合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淡水養殖用水水質》(ny5051-2001)等標準,決不將不符合水質標準的水源用于水產養殖,做到定期檢測養殖用水水質。
二、養殖場或池塘的進排水系統分開。水產養殖廢水排放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三、使用水域、灘涂從事水產養殖按有關規定申領養殖證,并按核準的區域、規模從事養殖生產。
四、水產養殖生產按照國家有關養殖技術規范要求操作。
五、水產養殖使用的種苗符合國家或地方質量標準。
六、如實填寫《水產養殖生產記錄》,記載養殖種類、種苗來源及生產情況、飼料來源及投喂情況、水質變化等內容。《水產養殖生產記錄》保持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后2年以上。
七、銷售的養殖水產品符合國家或地方的有關標準。不符合標準的產品進行凈化處理,凈化后仍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決不銷售。
八、銷售自養水產品附具《產品標簽》,注明單位名稱、地址,產品種類、規格,出池日期等。
九、使用漁用飼料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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