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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用水承諾書
為了確保南匯區食用養殖水產品達到安全、衛生、優質的質量要求,根據《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農業部第31令)》和《上海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05號)》要求,特制定本承諾書。
由食用水產品養殖單位法人(以下簡稱甲方)在產品投放市場之前,就其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狀況向所在地的區水產主管部門或鎮農業中心(以下簡稱乙方)承諾如下:
1、甲方養殖水面地處__ _鎮__ _村__ _組,共計水面___畝。按照《上海市水產健康養殖操作規范(暫行)》的各項要求,組織養殖生產;
2、甲方用于養殖的水產苗種從本市或外省市各級己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水產苗(良)種場購買;
3、甲方使用ny5072-2002無公害食品漁用配合飼料安全限量或能提供產品質量承諾書的廠家生產的漁用飼料;
4、甲方使用ny5071-2002無公害食品漁用藥物使用準則或購買和使用三證(生產許可證、生產批準文號、產品執行標準號)齊全的漁藥產品,不使用、不儲存國家禁止使用的漁藥用品;
5、甲方產品養殖用水符合ny5051-2001無公害食品淡水養殖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6、甲方必須嚴格執行上述承諾,如不按照上述標準操作發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由養殖戶承擔一切經濟與法律責任。
以上承諾書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承諾書一式三份,簽字雙方及上級主管存檔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日期 日期
飲用水衛生安全承諾書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制定以下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承諾書。
一、嚴格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法律、法規之規定,增強企業法人第一責任人意識;
二、嚴格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保障生活飲用水安全;
三、嚴格使用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自來水消毒劑,禁止使用未經批準及標識不清、不全的消毒劑;
四、嚴格操控自來水生產工藝流程,并按規范投加消毒劑,保證管網末梢水余氯含量;
五、嚴格建立自來水消毒劑索證、索票制度,健全每日耗量臺帳管理,消毒劑倉儲符合相關要求;
六、嚴格水質監測制度,經常開展渾濁度、肉眼可見物及游離余氯等指標測定;
七、嚴格落實水質風險報告制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環保、衛生部門;
八、嚴禁瞞報水質異常情況,嚴禁未經健康體檢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自來水生產實行衛生許可制,未經衛生許可不得生產自來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