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演出活動承諾書
2011 年 5 月 14 日,由 薛建輝 同志帶隊 吳仲奕、劉雪君 等位同志負責的青云山素質拓展活動集體外出活動,旨在提高同學們集體認同感和增進彼此之間的感情,增強班級凝聚力,開創班級同學健身的良好氛圍,進一步提高自身的身體素質。為確保活動的順利進行,我們全體活動參與者對本次活動期間大家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現作如下承諾:
1、活動期間的用車保證選擇有資質的車隊所選派的車,車的保險等相關手續應完備無缺。駕駛員的資格證件保證是合法證件;
2、在活動期間保證聽從帶隊老師及活動負責人的統一指揮;
3、出發、到站、離開各個環節,每位成員保證準時到位集合,由各個小組負責人清點本組成員人數;
4、有序上下車,乘車途中,決不隨意走動,不將頭、手伸到車窗以外;
5、決不擅自離隊單獨行動,遇到問題保證及時與帶隊老師、導游或小組長聯系;
6、在海邊等相關水域游戲時,保證注意安全,決不擅自下水游玩;
7、登山時,保證按既定游覽路線,決不擅自攀爬;
8、注意食品安全,決不隨意飲用池、井、湖、海的水,不隨意向路邊小攤小販處購買“三無”產品;
9、行程中時刻注意文明禮貌,保持環境衛生,決不損壞公共設施;
10、活動期間注意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錢包、手機、相機等貴重物品;
本承諾書的第1、2、3、4、5、6、7、8、9、10 項(共10)項我們均已反復通讀并銘記。我們一定共同遵守以上所列 10 項條款,決不違背。
2011年4月25日
演出活動承諾書
茲有演出團體、演員個人: 于
年 月 日 時 分在(地區): (場所): 舉辦的
演出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共同承諾遵守演出地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并承擔相關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
本演出方承諾,符合演出地觀眾的欣賞習慣和公序良俗,知曉演出經紀機構的`責任及本團體、個人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嚴格遵守演出地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合約,按照文化行政部門依法許可批準的內容進行現場表演,不擅自變更。保證沒有攜帶、吸食毒品及在演出前飲用含有酒精飲料等影響演出質量的行為。對演出中出現的違法演出的法律及本承諾書的行為,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演出團體、個人(蓋章、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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