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預拌砂漿應用承諾書
深圳市龍崗區建設局:
申請人(承諾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在 工程中,根據《深圳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規定》有關條款,依法使用預拌砂漿,謹在此作出以下承諾:
一、關于依法使用預拌砂漿
1.在項目設計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砂漿,并按此編制工程概預算;
2.依法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3.向經備案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購買預拌砂漿;
4.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使用預拌砂漿。
二、關于法律責任
申請人對上述承諾內容確認無誤。申請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諾,愿意承擔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
1.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返退;
2.現場攪拌砂漿,按實際攪拌量每立方米罰款400元;
3.向未經備案的砂漿生產企業購買預拌砂漿,按實際購買量每立方米罰款200元;
4.未按照相關技術規范使用預拌砂漿,接受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措施,以及30000元罰款。
謹此承諾。
申請人(承諾人):
建設單位(蓋章):
設計單位(蓋章): 監理單位(蓋章): 施工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預拌砂漿承諾書
為保護環境,確保工程質量,本單位將嚴格執行《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粵府令156號)、《深圳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規定》(深府令212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在 深圳市野生動物救護中心管理樓邊坡及放養區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項目建設過程中作出如下鄭重承諾:
一、本項目建設過程中,將按建設項目預算書(或投標書等)中的用料計劃,使用預拌砂漿;
二、建設項目墻體砌筑開始后5天內,監理單位將主動向質量監督員對使用預拌砂漿情況進行書面報告;
三、本項目將在建設過程中接受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對使用預拌砂漿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將使用預拌砂漿的具體要求事項告知施工單位;
五、經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改變原建設項目預算書(或投標書等)中使用預拌砂漿的計劃,不使用預拌砂漿,而改用袋裝水泥的;
(二)現場自行攪拌砂漿的`;
(三)向未經備案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購買預拌砂漿的;
(四)未對進場的預拌砂漿進行驗收、取樣送檢的;
(五)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預拌砂漿的;
(六)未按規定對預拌砂漿進行施工、養護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承 諾 人:
建設單位(加蓋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設計單位(加蓋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監理單位(加蓋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單位(加蓋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備注:本承諾書一式五份,建設單位一份、設計單位一份、監理單位一份、施工單位一份、市/區建設主管部門一
份。
預拌砂漿承諾書
(質量安全措施附件)
根據《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
相 關 政 策 規 定
知》(商商貿發〔2015〕361 號)、《關于印發合肥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合政辦〔2011〕26 號) 、 《關于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施工砂漿禁現工作的通知》
(合 建〔2012〕24 號)等文件精神,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所有新開工建設工程項 目設計單位必須將使用預拌砂漿要求在施工圖設計說明中明確提出,施工圖審查機 構在項目圖紙審查時必須將此列入審查內容,對未標明使用預拌砂漿的設計圖紙, 一律不予通過;招標人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應明確提出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 投標人應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投標文件重要內容之一;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 時必須將使用預拌砂漿的承諾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計劃中;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要督促建設、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文件要求使用預拌砂漿,未按要求使用的項目 不得參評市級優質工程,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和備案”。
項 目 基 本 情 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建筑面積
合同開工時間
造價
砂漿用量
合同竣工時間
審 查 意 見
建設單位 意見 監理單位 意見 施工企業 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蓋章) 年 月 日
(蓋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作為合肥市建設工程安全施工、安全運輸措施審查表附件;一式五份,在辦理施工許可證 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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