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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施工承諾書
鋼結構工程安裝合伙協議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為了加強人合資合,提高各方優勢,共同發展,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 。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簽訂本協議:
一、合伙企業地點和項目:合伙企業坐落地點
項目為鋼結構工程安裝。
二、各方出資:合伙企業各方出資比例為甲方占 %,乙方占%。各方出資將按期匯入開戶賬戶中。
三、合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合伙經營期間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辦法。合伙經營期間所積累的財產歸合伙體共同所有。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享受利潤和承擔虧損,每年年底進行結算分配和兌現。
五、合伙負責人為 ,會計由 方擔任,出納由 方擔任,合伙賬目必須做到日清月結,賬目清楚。經手開支的一方,其經手票據必須有其他合伙人和負責人的共同簽字才能作為會計上賬,負責人的開支要有其他合伙人的簽字才能作為會計上賬。
六、合伙各方作為合伙體,必須根據共同投資,共同勞動,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原則,盡職盡責做好合伙經營事務。合伙人參與勞動,其月工資按 元計算由合伙體發放。
七、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八、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url#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有其業務,所獲得的利益繳歸合伙人所有,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十、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十一、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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