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寄養保證書
甲方:敬老院(兒童福利院)
乙方:(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為了發揚中華民族愛幼護幼的優良傳統,使不幸孤兒回歸家庭,融入社會,塑造兒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維護被寄養兒童合法權益,促進被寄養兒童健康成長,根據國家民政部《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孤兒家庭寄養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寄養孤兒: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
(二)乙方在寄養期間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保障被寄養兒童的人身安全,無償撫養被寄養兒童。
2、對被寄養兒童提供生活照料,幫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3、培育被寄養兒童樹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觀念。
4、按國家規定安排被寄養兒童接受學齡前教育和義務教育。負責與學校溝通,配合學校做好寄養兒童的教育工作。
5、定期向甲方反映被寄養兒童的成長情況。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協調當地民政部門,保障孤兒應享受的待遇,同時將孤兒納入低保范圍,在因災享受自然災害救助時給予優先照顧。
2、甲方負責向慈善組織聯系,為孤兒爭取助學、助醫等幫扶。孤兒年滿18周歲即成為成年人,需自行解決生活、就業等相關問題。
3、甲方定期培訓寄養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導寄養工作。
4、為寄養家庭養育被寄養兒童提供技術性服務。
5、定期探訪被寄養兒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6、監督評估寄養家庭的養育工作。
7、建立健全被寄養兒童和寄養家庭的文檔資料。
三、寄養協議的履行
1、寄養協議中約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經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養協議書主要照料人一欄中變更。
2、乙方因家庭經濟條件發生變化,不能繼續寄養被寄養兒童時,應與甲方解除寄養協議。寄養協議解除后,被寄養兒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3、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由甲方負責向乙方
所在民政部門報告,責令其改正,必要時可以解除寄養協議;對被寄養兒童造成人身侵害的,應當賠償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4、其它未盡之事,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5、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上報縣民政局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
甲方(蓋章):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
乙方(簽字)
外籍兒童寄養保證書
承擔寄養人姓名 被寄養人關系 工作單位、職業 電 話 家庭地址 電 話 被寄養人姓名中文 出生日期 外文 出生地 國籍 護照號碼 有效期 被寄養人在滬住址
承 擔 寄 養 者 聲 明
我保證接受被寄養兒童父母的委托,負責其兒童在滬期間寄養的一切事宜,承擔撫養與監護的責任,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并保證被寄養兒童按期出境,違者愿依法接受處罰。
聲明人簽名:
(承擔寄養人)
寄養外籍兒童保證書公證
一、寄養外籍兒童保證書公證,由申請人住所地或事實發生地具有涉外公證業務職能的公證處受理。
二、申請人應提供下列證明和材料:
承擔寄養的撫養、監護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干部、勞資)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信;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證明;
被寄養兒童的.國籍證件及復印件;
被寄養兒童父母的書面寄養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寄養理由,指定監護人、撫養人,寄養年限及被寄養兒童父母的基本情況;
被寄養兒童父母的身份證明,被寄養兒童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外國人的,需提交外國護照或通行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其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的,需提交其父(母)在國外定居證件及其復印件。
承擔寄養的撫養人、監護人的書面保證書。保證對寄養兒童擔負撫養和監護的責任,保證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承擔寄養的撫養人、監護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工作單位、職業、家庭住址與被寄養兒童的關系等);
(2)被寄養兒童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
(3)承擔撫養與監護的責任和寄養期限;
(4)保證被寄養兒童沒有不可抗拒之原因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期離境。 三、辦理寄養兒童保證書公證應注意:16周歲以上的外籍兒童不得在華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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