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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人代會上的發言
各級人大代表行使職權的重要形式就是在人民代表大會的各種會議上發表意見、進行表決。為此,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代表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對人大代表的發言權、表決權作了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棠委會組成人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棠委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棠委會組成人員在人民代表大會和棠委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各級人大代表充分地、自由地代表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為其履行職權免除后顧之憂。各級人大代表和棠委會組成人員在各級人代會和棠委會的各種會議上,包括大會、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聯組會等,可以就所有的問題自由地發言,這些發言無論內容是否合理、合法,均不受法律的追究。同時,代表可以自由地表決各項議案,即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也可以投棄權票,甚至還可以不按表決器,這些行為都是代表依法自由地表達其意志,不受法律追究。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無權干涉代表的發言權和表決權,更不能對代表的發言和表決,事后進行打擊報復,違者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但是,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代表的各種發言和表決應當代表人民的利益,要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和制約。如果代表的發言和表決不能代表人民意志,人民就有權罷免其人大代表資格。從這個意義上講,人大代表的各種發言和表決,也不是隨意的。另外,代表的各種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僅限于在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棠委會的各種會議上,在其他場合,各級人大代表的發言與其他公民一樣也要遵守憲法和法律,合法的言論受到法律保護,不合法的言論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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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隊副教導員方德洲同志首先宣讀了李斌代省長在會上做出的政府工作報告,認真剖析報告內容,同時全體人員認真學習了李斌代省長對下一年工作計劃中關于“積極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中的主要內容,以及完善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和重大項目社會公示、聽證等制度,下一步瑤海區城-管執法大隊將深入落實省長李斌代的會議精神,繼續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力度,做好投訴案件的受理反饋工作,鞏固“五級書記帶頭大走訪”活動成果,健全聯系群眾的長效機制,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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