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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三益司法鑒定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鑒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鑒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發現委托的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三)委托人在鑒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鑒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
第三十條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第三十一條進行重新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
(一)有本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二)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的初次鑒定的;
(三)在同一鑒定事項的初次鑒定過程中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
第三十二條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十三條對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鑒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托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鑒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第三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鑒定事項后,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司法鑒定文書包括司法鑒定意見書和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
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鑒定文書格式。
第三十五條司法鑒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司法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
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文書一般應當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執,一份由本機構存檔。
第三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發送司法鑒定文書。
第三十七條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過程或者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鑒定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完成委托的鑒定事項后,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鑒定文書以及在鑒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通則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規則,不同專業領域的鑒定事項對其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本通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1年8月31日發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司發通〔2001〕092號)同時廢止。
補充司法鑒定范圍
法醫類鑒定 法醫病理鑒定 法醫臨床鑒定 法醫精神病鑒定 法醫物證鑒定 法醫毒物鑒定 物證類鑒定 文書鑒定 痕跡鑒定 微量鑒定 聲像資料鑒定 計算機司法鑒定 環境監測司法鑒定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 產品質量司法鑒定 司法會計鑒定 知識產權司法鑒定 稅務司法鑒定 農業司法鑒定 資產評估司法鑒定 建筑工程司法鑒定 槍彈痕跡司法鑒定 法醫類鑒定,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和法醫毒物鑒定。這是根據當時我國司法鑒定的專業設置情況、學科發展方向、技術手段、檢驗和鑒定內容,并參考國際慣例而制定的。 法醫病理鑒定 “法醫病理鑒定”,俗稱尸體鑒定。參考目前國內的有關規定,法醫病理鑒定,是指運用法醫病理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尸體外表檢查、尸體解剖檢驗、組織切片觀察、毒物分析和書證審查等,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定或推斷。其主要內容包括:死亡原因鑒定、死亡方式鑒定、死亡時間推斷、致傷(死)物認定、生前傷與死后傷鑒別、死后個體識別等。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屬到常”公安部關于《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規定:“勘驗有尸體的現場,必須有法醫參加,尸體檢驗要求做到:詳細檢查死者的衣著情況,尸體的外表現象以及傷痕的形狀、大小和位置;根據需要,捺印十指指紋和掌紋,提取血、尿、胃內容等;對無名尸體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著、攜帶物品和尸體包裝物的特征,進行細致檢查,詳細記載,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紋和掌紋。”法醫病理鑒定主要涉及以下內容:一是確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確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還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時存在損傷與疾病時,要分析損傷、疾病與死亡的關系,對于存在幾種致命性損傷,應確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誰應負主要致死責任。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殺、自殺還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確定死亡原因復雜,常須結合現場勘驗和案情調查進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斷。三是推斷死亡時間,是指人死后到尸體檢驗的時間,推定死亡時間有助于偵查范圍的確定,主要根據尸體現象所見和對生物化學變化的檢測,結合當時當地的氣象條件進行綜合判斷。四是認定致死傷物體,主要是根據損傷的形態、大孝程度及其他性質,如損傷內的附著物來推定的,或對咬痕、扼痕、捆-綁痕、注射針孔以及各種工具打擊痕跡等的性質、形成方式和方法來判斷。五是鑒別生前傷與死后傷,即推斷死者損傷是生前造成的還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損傷后經過的時間。在鑒定中,還可通過骨骼、牙、毛發的檢驗推定死者的性別、身高、年齡、血型等。 法醫臨床鑒定 “法醫臨床鑒定”,俗稱活體損傷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是指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損傷與疾病關系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鑒定、性功能鑒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鑒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被告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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