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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 建議 區別
意見 建議 區別
代表準確地運用提出議案或者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方式行使代表職權、發揮代表作用,需要清楚地認識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區別。
(一)作用不同
審議和表決議案是全國人大行使職權的重要途徑,提出議案是國家進行立法或者作出重大決策的開始。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答復,是代表與有關機關、組織相互溝通的過程,與全國人大行使職權沒有直接關系。
(二)主體不同
代表提出議案必須達到法定人數,即一個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沒有人數的要求,代表一人可以提出,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
(三)范圍不同
代表提出議案,其內容應當符合全國人大職權范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其內容十分廣泛,大部分是政府工作范圍。
(四)處理方式不同
議案提出后,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或者不列入會議議程;列入會議議程的,由全國人大會議審議和表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后,由全國人大棠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
提高代表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質量,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要寫好代表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議案的寫法一般有這樣幾塊:第一塊是案由,提出你要解決的問題,包括解決問題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二塊是解決問題的依據,即案據,包括法律的、政策的、事實的根據;第三塊就是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要有可操作性,如果是法律案,最好附有法律文本和說明。代表建議的寫法要靈活一些,但是必須要寫清楚你要解決的問題,為什么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由哪個機關或者組織解決,你對解決這個問題有什么好的建議等。
全國人大棠委會和盛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棠委會應當為代表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全國人大棠委會辦事機構和盛自治市、直轄市人大棠委會辦事機構應當為代表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服務。
一、議案是法定機關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代表大會或人大棠委會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并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會或人大棠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二、議案必須是由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聯名人數,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個人可以提出,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
三、議案內容必須是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棠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而建議、批評和意見則是對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
四、議案的書寫形式要求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法律案還需附有法律修改草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書寫形式沒有法定要求。
五、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程序不同。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或者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而建議、批評和意見,是由人大棠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
人大代表的建議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的。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1條、地方組織法第19條和代表法第18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棠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大棠委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全國人大議事規則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由全國人大棠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在大會閉會之日起3個月內,至遲不超過6個月,予以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全國人大棠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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