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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創新建議
第一條為了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加速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陜西省人民政府設立陜西省企業技術創新獎(以下稱省技術創新獎),獎勵在企業技術創新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均可申報省技術創新獎。
(一)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新產品的;
(二)達到省內領先水平以上、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新技術、新工藝的;
(三)在高新技術產業化、以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以及新技術推廣方面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設立陜西省企業技術創新獎勵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省技術創新獎的評審工作。
省企業技術創新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省經濟貿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企業技術創新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組成評審委員會的專家、學者每年須換聘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部門負責省技術創新獎的評審組織工作。
第六條省技術創新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4個等級。
特等獎:年新增稅前利潤1000萬元以上的。
一等獎:年新增稅前利潤500萬元至1000萬元以下的。
二等獎:年新增稅前利潤300萬元至500萬元以下的。
三等獎:年新增稅前利潤100萬元至300萬元以下的。
第七條在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中主要從事市場開發、技術攻關、產品設計和試制以及在生產工藝和產業化、商品化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技術人員和專業人員,由完成單位推薦為獲獎人眩
第八條申報省技術創新獎的項目,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新產品項目提供新產品或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鑒定證書。
(二)技術改造項目提供批準機關的正式批文和驗收報告。
(三)申報獎勵項目當年新增稅前利潤應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核準證明材料。
第九條技術創新獎由完成單位申報。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申報。
第十條省技術創新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一條省技術創新獎勵項目,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初審推薦。
初審的主要內容包括:申報材料是否完備、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初審推薦工作必須在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二條省技術創新獎評審委員會對推薦申報技術創新獎的項目,根據技術創新獎定量評價標準組織評審,擬定獲獎項目,并向省技術創新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十三條省技術創新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擬定獲獎項目、獲獎人員和獎勵等級意見,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獲省技術創新獎的項目和人員由陜西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獲獎項目是優秀新產品的,省人民政府同時頒發優秀新產品證書。
省技術創新獎的獎金由企業按獲獎項目年新增稅前利潤的10%以內提取,在獲獎年度據實列支,可計入成本費用。其中主要完成人所得獎金應占獎金總額的50%以上。
第十五條省技術創新獎為省(部)級獎,獲獎人員的業績應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評選有突出貢獻專家、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和聘任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以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技術創新獎的,由省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其獎勵并追繳證書和獎金。
第十七條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技術創新獎的,由省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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