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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建議
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實踐始于1992年。1999年6月14日,國家經貿委發布《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以貫徹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意圖為宗旨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正式啟動。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開始進入制度建設、組建國家信用再擔保機構和完善形成社會化信用體系建設階段。截止2001年7月底,全國已有30個盛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省級或市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包括我區柳州市在內的全國 200多個城市已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并開展試點工作;河南、吉林、寧夏、天津、山東、貴州、四川、內蒙古、青海、山西、黑龍江、江西、河北等十幾個盛自治區、直轄市已開始組建省級擔保機構并開展再擔保試點。募集了各類擔保資金已達100億元,預計每年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200至500億元擔保支持。
目前,從廣西情況來看擔保難仍是制約我區貸款發放量的關鍵問題之一,特別是對于各類中小企業,嚴重影響了我區中小企業的發展。對此,建議我區在其他省市經驗的基礎上,盡快成立省級中小企業擔保公司(或基金),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難的問題、支持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具體的組建方案如下:
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的模式是“政策性支持、市場化運作、優秀者扶持”。遵循《擔保法》規定,實行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科學的風險管理機制,在合理分擔風險的前提下,講究經濟效益,保障各方權益。
一、 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的來源、構成與規模
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由自治區和各市政府財政出資、邀請的專業擔保公司及我區各個愿意入股的企業出資組成,規模以2億元至(逐步逐年補充達到)5億元人民幣為宜。
北京市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市和區縣政府、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首創集團出資比例為90%、3%、7%;上海市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市和區縣政府出資比例為4:3;其他地方,政府出資的財政資金為30-40%。
因此,建議我區政府出資40%;各市政府根據財力和地方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需要確定原始出資額,區政府根據各市原始出資額再補助獎勵一定的額度,使各區縣的出資比例達到30-40%;其余股份吸收優秀企業參股。另外,可以接收海內外社會各界的各種捐贈。
二、擔保額
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的擔保總余額,不超過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總余額的十倍。
為企業提供擔保的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資產額的50%。按行業劃分,原則上工業、城建企業單個項目的擔保最高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商業、農業企業單個項目擔保最高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200萬元以下、9個月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融資擔保項目可優先支持。
三、 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的管理機構
中小企業擔保資金設立兩個管理機構,一是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會);二是中小企業擔保資金日常管理機構--中小企業擔保公司。
監管會由出資人組成,每年的第一季度召開監管會會議,或經三分之二監管會成員提議召開臨時監管會會議。主要職責為:審核、批準業務管理制度;審議、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審議、核銷壞帳和變更資金規模。
日常管理機構的職責為:組織實施監管會決議;負責中小企業擔保資金日常管理和運作;提請監管會審議、核銷壞帳;提請監管會審議分紅、增資或補充資本方案;負責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的財務分類核算。
四、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的使用原則
優先支持符合我區產業政策的項目;發展市場短缺的名、優、特新產品項目;擴大出口創匯,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及創新、替代進口的項目;市場和經濟效益前景好的,企業具有良好信譽并有較強還貸能力的項目;吸納勞動力多、增加就業機會和稅收收入的項目等。
五、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的使用程序
由市縣財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擔保公司按照項目評估體系及有關協議,獨立進行評估或與銀行、專業擔保公司聯合評估,報我區委托管理的專業擔保公司批準后,由其統一出具相關法律文件。
六、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的管理
在確保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商業法則運作,獨立核算,安全運營,確保增值,透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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