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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就業證明材料及基本介紹
靈活就業在做證明的時候要交材料的。下面就是百分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靈活就業證明材料,希望對你有用!
靈活就業證明材料填寫辦法
1. 用碳素筆、簽字筆或藍黑筆跡填寫,要求字體工整,信息準確。
2. 每一項都必須填寫,不可漏填。否則視為不合格。審核人可根據情況補填。尤其是本人簽名,不可省略。
3. 請填寫完整的學號,例如:200802031:學歷填本科或專科:學制填四年或三年。
4. 就業方式:請在列舉的'四項中鉤選一項。
5. “用人單位蓋章”處由用人單位加蓋行政章或單位人事工作相關部門章,其他公章等一律無效。
6. 學校內各商店等開具的證明無效。
7. 在同一單位開具的證明材料不易集中,中小單位一般不超過5人。
8. 畢業生簽名欄要親自填寫,多表同一筆跡無效。
9. 就業時間一欄請以下列方式填寫,例如: 2015年5月—12月。以下格式不合格:2015年3月—6月(畢業前已結束就業)。
靈活就業照明需征收材料目錄
靈活就業證明。(一式兩份,加蓋就業單位公章(圓形章),合同章、財務章、發票專用章均無效。)
就業合同。(含省外就業合同(B4紙張,正反面打印)、各地市就業合同,須加蓋單位公章,一式三份。)
自主創業。(獲得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的原件和復印件一并上交。)
網上簽約。(網上簽約,指能在《山東省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上完成簽約的人員,需直接跟輔導員老師聯系,由輔導員協助完成網上簽約相關手續。)
個人既不能簽定勞動合同又不能完成網上簽約的人員。需及時跟輔導員聯系,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校幫助完成就業簽約相關手續,以免影響辦理畢業會簽手續。
就業相關證明材料上交時間為2015年6月12日前。
需要說明的是:有正式就業合同或完成網上簽約的`人員不再提交《靈活就業證明材料》。
逾期不能提交材料又不跟輔導員聯系者,責任自負,特此通知。
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簡介
含義
靈活就業是指在勞動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所、保險福利、勞動關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業化和現代工廠制度基礎上的傳統主流就業方式的各種就業形式的總稱。是指下崗失業人員個人或以街道、社區等組織形式,從事社區便民服務、家政服務、企事業單位后勤服務等各種臨時性勞務人員。不包括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和建立勞動關系的私營企業就業人員。[1]具體到社保來說,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存檔職介或人才以個體身份繳費參保。很多省份對靈活就業人員采取了社保補貼的形式,來減輕其社保負擔。
形式
靈活就業人員具體形式包括在各級檔案寄存機構寄存檔案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辭職人員、自謀職業人員,檔案寄存期間經勞動人事部門批準退休人員,已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的未就業人員,從事個體勞動的人員,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如在社區內從事家政服務、自行車修理、修鞋、配鑰匙、再生資源回收、服裝織補、早點、學生小飯桌等其他社區服務性工作的人員。[2]獨立于單位之外的就業形式,包括:自雇型就業,有個體經營和合伙經營兩種類型;自主就業,如自由職業者,律師、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務工作者等;臨時就業,如家庭小時工、街頭小販、其他類型的打零工者。
類型
靈活就業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非正規部門就業,即勞動標準(勞動條件、工時、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生產組織管理及勞動關系運作等均達不到一般企業標準的用工和就業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家庭作坊式的就業。
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1、自營勞動者:包括自我雇傭者(自謀職業)和以個人身份從事職業活動的自由職業者等。
2、家庭幫工:即那些幫助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
3、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主要是指非全時工、季節工、勞務承包工、勞務派遣工、家庭小時工等一般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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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就業人員的相關管理
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應加強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管理,協調有關方面為靈活就業人員解決具體困難,并對其工作進行經常性檢查和指導。靈活就業人員應服從社區勞動保障機構的管理,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在社區勞動保障機構的`指導下從事靈活就業工作。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社保
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必須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以個體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繳費基數是:基本養老按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作為繳費基數;基本醫療按上一年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必須按時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兩項社保費后,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證》、就業登記證明及社保繳費憑證,殘疾人員還需持《殘疾人證》,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請,具實申報繳費月數和補貼月數。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簡明步驟
第一步:到職介、人才辦理個人委托存檔
具體:先執身份證領取商調函、二表→回原單位填二表,辦理轉檔→到職介、人才辦理委托存檔
第二步:以個人名義參加社會保險
具體:辦理京卡或郵局存折→帶存檔卡、身份證復印件、一寸彩照2張→填寫《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情況登記表》,并簽訂《協議書》,辦理參保。
參保注意事項
必須是本地城鎮戶口,外地戶籍不能在本地辦理。
中止社保補貼的'情形
已經領取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停止社保補貼:
(一)已領取個體工商經營執照;
(二)被用人單位招用;
(三)中止就業;
(四)未繳納社保費;
(五)未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
(六)享受社保補貼期限滿3年。
(七)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八)本人自愿申請終止補貼的;
(九)其它不符合支付條件的。
靈活就業人員的相關規定
《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從事個體勞動或者自由職業,并在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介中心)、人事部門開辦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人才中心)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個人名義存檔的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存檔人員中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以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為繳費基數,按7%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的6.5%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繳費基數的0.5%納入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靈活就業人員不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以委托銀行代扣代繳方式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下列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范圍: (一)門急診醫療費用; (二)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三)急診搶救留觀并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四)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起付標準、報銷比例執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規定。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就近醫療原則,自行選擇4家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本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其中應有1家社區醫療機構(包括定點鄉鎮衛生院)。靈活就業人員可直接到本人選定的4家定點醫療機構、全市定點中醫定點專科和A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靈活就業人員就醫時,應當主動出示《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藍本)。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初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自繳費之月起6個月后發生的'門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標準予以支付。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自繳費之月起發生的門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一)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60天內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繳費的; (二)失業人員在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后60天內進行就業登記并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繳費的。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當連續足額繳納費用。逾期3個月未繳費,間斷后再次繳費的,按本辦法初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情況享受待遇。
第九條 職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負責為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具體辦理參保信息采集、保險手冊發放、信息變更、人員增減、門診醫療費用報銷等事項。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門診的醫療費用,采取個人現金墊付、事后報銷的方式,其中應由醫療保險報銷的費用,個人應通過辦理存檔的職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辦理報銷申報手續,申報時間為每月10日前,當年醫療費用應當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申報。申報醫療費用時,個人應當提供醫療保險手冊、醫療費收費憑證、處方底方、急診和轉診轉院證明等。職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接到報銷單據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報銷單據,應當在1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結算。報銷的門診醫療費由區縣社保中心通過銀行存入個人存折內。住院醫療費中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個人在辦理出院手續時由個人與醫療機構結清。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且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和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間達到一定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條件的,自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開始享受與用人單位退休人員相同的醫療待遇,并建立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時,個人可以按照市勞動保障局關于此類情形的有關規定繼續繳費和一次性躉繳不足規定年限的費用。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應當轉往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障事務所管理。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它事項,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后,市勞動保障局2001年制定的《北京市個人委托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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