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證明
留學證明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由中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人員在國外學習、訪問進修的證明材料,凡在國外正規大學(學院)、研究機構注冊學習、攻讀學位以及從事進修、合作研究、學術訪問等滿一年的留學人員,在畢(結)業或工作結束后并確定回國定居前均可向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教育處(組)申請辦理。
根據工作需要,駐紐約總領館教育組委托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具體負責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咨詢和審核工作,凡在駐紐約總領事館領區內留學的申請者,均可向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申請辦理。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將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竭誠為留學人員提供服務。為保證服務質量,駐紐約總領館教育組對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工作進行監管。
中國駐紐約總領事館領區為美國東北部十個州,即紐約州(New York,NY)、康涅狄格州(Connecticut,CT)、羅得島州(Rhode Island,RI)、賓夕法尼亞州(Pennsylvania,PA)、馬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MA)、佛蒙特州(Vermont,VT)、新罕布什爾州(New Hampshire,NH)、緬因州(Maine,ME)、俄亥俄州(Ohio,OH)和新澤西州(New Jersey,NJ)。
申請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程序和要求,請登陸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網站(m.okwtrl.com),查看“關于《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申請說明”。如仍有問題,可向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發送電子郵件或電話咨詢。為進一步規范在德中國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申辦以及為其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以下簡稱《回國證明》),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回國證明》使用范圍根據相關規定,留學人員回國后對所獲學位學歷文憑進行認證、謀職及創業、派遣落戶、購買免稅物品、申請科研啟動經費等手續時,需出示《回國證明》。
第二條 開具《回國證明》的負責部門及其領區
駐德國使館教育處負責柏林、勃蘭登堡、薩克森-安哈爾特、薩克森、圖林根、石-荷、梅-前、下薩克森、漢堡和不來梅十個州;駐法蘭克福總領事館教育組負責北威、黑森、萊法、巴符和薩爾五個州;駐慕尼黑總領事館教育組負責巴伐利亞州。
第三條 《回國證明》申辦人范圍凡在德國科研機構和中國教育部涉外監管信息網www.m.okwtrl.com/index.php/default/index/sort/12018公布名單中的德國高校學習、進修或從事科研工作6個月以上(含)的中國籍留學人員,均可申辦《回國證明》。
第四條 申辦《回國證明》所需材料1.《留學人員報到登記表》(在教育處網絡報到登記系統www.m.okwtrl.com/reg/申辦人本人用戶下生成、打櫻若申辦人來德時沒有在線登記,可補登);
2.《回國證明》草表(請見附件,自行打印后由申辦人填寫);
3.護照首頁復印件;
4. 在德國高校任一學期的學籍注冊證明原件(Immatrikulationsbescheinigung)和學籍注銷證明(Exmatri- kulationsbescheinigung)復印件;未注冊的訪問學者、博士后等,須提供德方指導教授、研究機構負責人簽署的研修證明(須注明起止時間及身份);
5.經德國高校考試管理部門(Prüfungsamt)蓋章確認或經德國公證部門公證屬實的學位證書(Urkunde)和成績單(Zeugnis)復印件;
6. 一個清楚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和貼足郵資的回郵信封。
第五條 《回國證明》申辦時間及程序1. 原則上,申辦人結束學業回國前2個月左右,將第四條所列申辦材料以普通郵寄方式寄至駐德使(領)館教育處(組),請在信封上注明“回國證明材料”字樣。郵寄地址詳見附件1。
2.對申辦材料符合要求的,在15個工作日內開具、寄出《回國證明》。
3.申辦人可在教育處網絡報到登記系統www.m.okwtrl.com/reg/申辦人本人用戶下查詢辦理狀態。
第六條《回國證明》只能開具一次,回國后改變原出國身份,再次來德的不受此限。短期回國休假、探親等,無需申辦《回國證明》。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以往關于申辦和開具《回國證明》之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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