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2017我國關于分居證明的最新政策
證明分居時間是離婚的一個關鍵,關于這些的證明該如何證明呢?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如何證明分居時間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分居的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這項規定成為法官判斷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項重要依據。近年來,人民法院根據該項規定判決的離婚案件逐年增多,但是,由于不少人對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中“分居”一詞的涵義理解不正確,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混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夫妻兩地分居,違背了《婚姻法》的本意,影響了此類案件的公正裁判,造成了負面影響。因此,正確理解《婚姻法》中“分居”一詞的涵義是公正審理此類離婚案件的前提。
《辭!穼“分居”一詞的解釋是:“夫妻雙方不共同居祝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因夫妻雙方感情不睦,不愿意共同生活,不一定經過協議而永久或臨時分居。另一種為夫妻一方由于工作或居住地限制而形成的暫時不能共同居祝”很明顯,前一種情形是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不愿意共同生活、居住,其分居的原因系主觀因素;后一種情形的分居是受工作或居住地的限制而形成的,分居的原因系客觀因素,而非主觀因素。這種情形的分居就是人們通常講的夫妻兩地分居。我國《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在“分居”一詞前用“感情不和”四字加以限制,這就很清楚的說明其涵義應為第一種情形。因此,我們在審理此類離婚案件時,要準確理解《婚姻法》中“分居”一詞的涵義,不要將分居的兩種情形混淆。
區別分居的兩種情形,不能僅從表面現象上去分析。分居的兩種情形在表現形式上有相似的地方,即夫妻不共同居祝但夫妻兩地分居并不意味著夫妻感情不和,因感情不和的分居也并不意味著夫妻必須分居兩地。在實際生活中,夫妻之間“白天各干各的事、晚上各進各的房、各睡各的床”的現象并不少見,這種情形,從表面上看,夫妻之間并沒有分居兩地,但卻是一種典型的.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分居。因此,區別《婚姻法》中“分居”與通常意義上的兩地分居,必須要透過現象看本質。筆者認為,區別分居的兩種情形,應綜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1、夫妻之間是否同居?2、夫妻雙方在分居兩地的情況下是否保持聯系?3、雙方在生活上是否相互幫助、相互關照?4、在經濟上是否分開?5、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撫養問題上是否盡義務?6、夫妻之間是否互相忠誠?7、夫妻分居兩地的原因是什么?
另外,在現實生活中,因工作或居住地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夫妻兩地分居演變為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形也屢見不鮮。對這種情形,我們在審理此類離婚案件過程中,就要結合上述幾個方面的因素去查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具體時間,而不應該從夫妻兩地分居之日起計算“分居”時間。
繼續追問: 來自手機問問 您好,她已經離開我好長一段時間了,她也更換了電話號碼,可以說我現在對她一無所知。而且小孩從出世都沒有吃母乳,一直是我媽媽帶,請問我現在該怎么辦?如果離婚會有什么結果呢?
離婚案件關于分居的舉證技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你在起訴或應訴時應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或反駁主張。否則你的主張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將承擔敗訴的后果。以下是你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
(一)提供結婚登記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二)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訂婚期間有無波折,是初婚還是再婚。
(三)提供婚后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四)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六)如女方已懷孕,應說明懷孕日期,并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七)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八)提供雙方經濟收入支出情況的證明材料,有無其他負擔、有無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有債權或債務應提供借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等證明材料。如有存款,應提供儲蓄所的名稱、開戶日期、帳號、存款金額等。
(九)提供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公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單位的名稱,私房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書。
(十)以前曾起訴離婚的,應說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準離婚。并應提供原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原件或復印件。
夫妻分居協議書范文
協議人(男方):,男,年月日生,身份證號:
協議人(女方):,女,年月日生,身份證號:
協議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并育有子女如下,F因夫妻經常鬧矛盾,感情不和,為緩和夫妻矛盾,雙方一致同意分居兩年時間,以便冷靜思考婚姻之繼續與否,分居滿兩年依然無法和好的,雙方可依據本協議離婚或依法提起離婚訴訟。經協議人自愿協商,達成正式分居協議,如下:一、分居時間:雙方一致確定并認可夫妻分居從年月日到年月日止。二、住所安排:分居期間男方居住于; 女方居住于三、財產規定:1、分居前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存款、房產、車)及其產生的收益雙方平分,一人一半;2、分居期間,各方取得的財產及收入歸各自所有,不為夫妻共同財產;3、雙方在分居期間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4、雙方各自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互不干涉。5、夫妻各自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6、分居期間的房屋借款由男方償還,所形成的這部分財產歸男方所有。四、人身規定:2 1、分居期間相互不履行夫妻權利義務,任一方不得強制要求對方履行夫妻義務;2、分居期間,雙方享有平等的分居權利,雙方互不履行相互扶養之義務。五、分居期間,孩子由方撫養,正常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等撫養費雙方均分承擔;方有權探視,方應為此提供便利。六、分居期間或結束時,雙方有如下選擇:1、雙方協議自愿恢復正常夫妻關系。2、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并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3、雙方協議不成,任一方可以據此協議到法院起訴離婚。屆時本協議將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主要證據。七、本協議簽訂時有見證人在場,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一方不得隨意反悔。八、以上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時生效。
見證人:
協議人(男方):
協議人(女方):
【我國分居證明的最新政策】相關文章:
2023年最新海南高考新政策11-02
我國文學常識整理04-17
我國電子商務現狀分析02-24
我國生態知識競賽題03-21
我國期貨市場發展歷程03-23
各地高考加分政策02-17
河南高考報考政策08-10
《我國古代建筑藝術》教學設計07-21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發展歷程04-01
我國駕照級別分類及準駕車型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