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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司股東出資證明范本
公司股東都是有出資記錄的,因此為了保護這樣的權益,保留出資證明是很有必要的。下面就是百分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公司股東出資證明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公司股東出資情況
出資證明書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并不分為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的法律文書就是出資證明書,有的學者也主張稱為“股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為“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則沒有例外情況,為“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自治規約,也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對內是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的主要根據,具有對抗股東之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對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據以判斷公司股東的依據。根據學界對章程記載事項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73條的規定,對公司章程和股東資格的關系,我們可以初步認為:第一,公司章程記載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和有限責任公司原始股東具有重要意義,是確認其股東資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據此認為,凡記載于公司章程的即為股東;第二,對于非發起人股東,如受讓股權的股東,公司章程記載并非其成為股東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章程記載不規范、不及時、不準確,與股權實際持有情況發生矛盾的問題時有發生,審理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如有證據證明股東確實已經出資,并參加了股東會,分取了紅利,但因公司的過錯,未變更公司章程記載,致使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均未變更。筆者認為,對于這種情況,應采取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在該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發生股權糾紛時,確認其股東資格,否則司法將有違實體公正的立常
2、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是為了反映公司股東的現狀,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備的帳簿。我國《公司法》第31、36、134、1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從本質上說,股東名冊是公司的內部記錄。各國、地區公司法律雖普遍認為股東名冊具有當然授予股東資格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效力并不是唯一和確定的。有學者指出:“股東名冊雖然很重要,但它只是公司必須和可以載明的資料的一個表面證據,法院有權對其進行修正。” 韓國學者李哲松也認為“股東名冊的記載不具有創設權利的效力,實體法上沒有取得股份者,即使進行了名義更換,也不能取得股東權。”
我國《公司法》未對股東名冊效力作出規定,股東名冊和股東資格之間的關系難以從《公司法》本身尋找答案。但從公司法原理上說,股東名冊主要用于調整公司和股東的關系,股東名冊由公司保存,隨著股東的變化而變更股東名冊是公司的義務。股東名冊應當具有以下效力:第一,記名股東對抗公司的功能。即在無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凡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的,僅憑該記載就可以主張自己為該公司股東,無需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第二,公司免責的功能,即公司在已盡保管、登記義務的前提下,公司可將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者視為真實股東,并認定其紅利分派請求權、表決權、新股認購權等權利;即使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并非真實股東,亦可免除公司的責任。第三,由于股東名冊僅為公司的內部記錄,非法定公示文件,股東名冊的記載不能對抗擁有其他有效證據的真實股東,也不能對抗第三人。
3、工商登記
工商登記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對進入市場的市場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以減少市場交易風險,其內容因其公示性而對第三人具有公信力。根據我國《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司設立必須經由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發生變更,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但是,工商登記對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記載是否系確認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實踐中有不同認識。正確看待工商登記法律效力的關鍵在于弄清其性質,即其到底是創設權利,還是證明權利?
工商登記屬于商業登記之一種,根據商業登記理論,商業登記分設權性登記和證權性登記。《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僅需具備四項條件,即可成立,公司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不是公司設立的必備要件。
股東會議記錄范文1
會議時間:xxxx年xx月xx日
會議地點:在xx市xx區xx路xx號(xx會議室)
會議性質:臨時(或定期)股東會會議
參加會議人員:股東(或者股東代表)xxx、xxx、xxx,全體股東均已到會。(或者補充說明: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
會議議題:協商表決本公司 事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xxx主持,一致通過并決議如下:
一、本公司因營業期限屆滿(或因合并、分立,或因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同意公司解散,決定公司停止營業(或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清算。
二、公司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其成員由xxx、xxx和xxxx有限公司的指定代表xxx組成,其中由xxx擔任組長、由xxx擔任副組長。
三、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開展工作。
四、公司自作出解散決定之日起停止營業(或生產、經營活動)。
五、其他有關內容: 。(決議內容未涉及的,應當刪除。)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非自然人股東蓋章)
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1、有限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人員召集和主持。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是指: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也可同時注明,召開會議前依法通知了全體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股東會決議中也可體現具體的表決結果,如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全體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凡有下劃線的,應當進行填寫;要求作選擇性填寫的,應按規定作選擇填寫,正式行文時應將下劃線、粉紅色提示內容、本注意事項及其他無關內容刪除。
6、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打印,可雙面打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股東會議記錄范文2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就股權轉讓一事,于xxxx年xx月xx日 時在 依法召開了第 次股東會議,形成并通過(以 比例通過)
一、完全同意轉讓方 將其持有的公司xx%股權全額轉讓給受讓方xxx,轉讓股權的股份分別是xx%。
二、股權轉讓后,公司成立時訂立的章程、協議等有關文件由新股東會作相應的修改。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不變。
三、同意轉讓方按其出資額承擔公司開辦以來至轉讓前的`所有債權、債務及其他合理的費用。
四、受讓方支付股款后,按其持股比例享有股東權利并承擔股東義務。
五、 本決議正本一式六份,一份報工商機作關變更登記,公司存檔一份,有關各方各執一份。
股東簽字: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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