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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業務工作制度
廣東分署,各局、處級海關:
為使海關業務統計更好地適應建立現代海關制度的需要,更加全面、系統地反映海關業務工作狀況,進一步發揮其海關管理和輔助決策中的作用,總署對現行海關業務統計制度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海關業務統計工作制度》印發你們,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原《海關業務統計制度》(署統[1992]1869號文)即行廢止。
海關業務統計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海關制度的建立和海關業務改革與發展的需要,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海關各項業務管理工作的狀況,進一步發揮海關業務統計的信息、咨詢、監督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海關業務統計是全面、系統地反映海關發揮各項監督管理職能動態情況的重要資料,是海關系統各級領導了解情況、研究政策、進行有效管理和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海關業務統計報表及其指標解釋和報表填制說明是本制度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綜合統計司依照本制度主管全國海關業務統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海關的業務統計工作;
(二)會同總署有關業務司(室、局)研究制訂、修改海關業務統計制度和業務統計報表;
(三)會同總署計算中心編制、修改海關業務統計計算機軟件程序;
(四)負責各項業務統計指標的解釋,指導各關正確填報業務統計報表;
(五)匯總各關報送的業務統計數據,按月編制業務統計刊物,為海關系統各級領導和業務部門及時提供海關業務統計數據;
(六)統一管理和對外提供全國性海關業務統計資料;
(七)對全國性海關業務統計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第五條各直屬海關統計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本關區的業務統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指導本關區有關業務部門按時、準確填報業務統計報表;
(二)復核本關區業務統計報表,匯總和上報本關區業務統計數據;
(三)編制管理本關區業務統計資料;
(四)編寫本關區海關業務運行情況分析簡報,開展業務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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