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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工作管理實施細則
學校衛生工作開展得好壞直接關系著學校育人、化人等功能的實現,學校衛生工作對學生的全面發展和健康、安全成長具有重要意義。學校衛生工作實施細則么寫呢?下面是的學校衛生工作實施細則資料,歡迎閱讀。
學校衛生工作實施細則
為了加強學校衛生工作,保護和增進兒童、青少年學生的身心健康,提高健康水平,依據《食品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衛生工作的決定》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學校衛生工作任務及要求
學校衛生工作包括:健康教育,傳染病防制,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環境衛生,個人衛生,心理咨詢,常見病、多發病預防,體質健康監測等。
(一)健康教育
1.普通中小學校必須開設健康教育課,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中學應當開設健康教育選修課或講座。學校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每學年對健康教育效果進行評價。通過健康教育,提高青少年學生衛生知識知曉率和衛生行為形成率,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2.教育部門要把中小學校健康教育課時納入教學計劃,保證任課教師和課時,每學期小學8課時、初中4課時、高中2課時。
3.開展預防艾滋病專題健康教育,做到初中以上每學年2課時。有血吸蟲疫情的地區,每年對中、小學生進行2-4課時的預防血吸蟲專題健康教育課。
4.學校要設立健康教育專欄,根據季節特點和防病工作的需要,經常更換宣傳內容,至少每兩個月一換。
每年3月、9月定期集中開展學校衛生宣傳月活動,平時利用朝會、班團隊活動日、海報、廣播、校園網、電視、公益宣傳等多種形式宣傳衛生健康知識,在公共區域張貼宣傳標識。
(二)傳染病防制
5.衛生部門要制定免疫規劃,完成對適齡兒童國家免疫規劃接種,加強疫情監測。區(市)縣政府應設立應急接種專項經費,對可能發生傳染病流行的高危兒童人群,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接種的方案報政府批準后,由教育部門組織,衛生部門提供接種服務。
6.加強預防接種的宣傳教育工作,本著自愿原則,倡導學生及家長到所在區域的接種點,進行預防接種。
7.教育部門要督促托幼機構和學校落實預防接種證的查驗工作。衛生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做好補種工作。
8.學校發生傳染病流行或爆發時,要立即啟動傳染病應急處置預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協助衛生部門做好現場處置工作,維護學校穩定。
9.教育、衛生部門和學校要加強溝通,衛生部門應及時通報本地區學校和托幼機構及社會人群中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利用公共衛生信息平臺及時將信息傳達到所轄學校和托幼機構。
10.學校和托幼機構必須建立因病缺課(勤)病因追查與登記報告制度,指定專人或兼職教師做好學生晨檢、因病缺勤登記和對患病學生跟蹤隨訪工作。
11.在學校保健醫生的指導下,由班主任等對早晨到校的每個學生進行觀察、詢問,了解學生出勤、健康狀況。發現學生有傳染病早期癥狀(如發熱、皮疹、腹瀉、嘔吐、黃疸等)以及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告知學校保健醫生進行初步排查,必要時將患者送正規醫院就診,以確保對傳染病病人的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在同一宿舍或同一班級一天內有3例或連續3天內有多個學生(5例以上)出現發熱、皮疹、腹瀉、嘔吐、黃疸等癥狀,或個別學生出現不明原因高熱、呼吸急促或劇烈嘔吐、腹瀉等癥狀,以及學校發生群體性原因不明疾病時,應在發現后24小時之內上報信息。
12.衛生部門指導學校建立疫情報告制度和工作規范。
13.學校必須嚴格執行疫情報告制度,發現疑似病人按規定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經核實后再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按規定及時逐級上報,決不允許瞞報、漏報、謊報。
(三)食品和飲用水衛生安全
14.按照成都市政府《關于進一步落實學校食品安全責任制的通知》精神,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學校食品衛生工作責任,認真履職到位,加強對食品、飲用水衛生的安全監管。
15.各級政府應將學校飲用水改造納入本地區市政建設管網改造和農村改水改廁項目中統一實施,凡是有自來水的鎮、街道,應在“十一五”期間將自來水引入學校,為師生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
16.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大對食堂硬件建設的投入,將學校食堂納入學校建設的總體規劃統籌安排。
17.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于食品、飲用水衛生安全的各項規定,加強監管、強化自律。
18.中心小學以上的普通中小學校學生食堂,在2007年底以前通過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C級以上標準,極少數學校食堂如確實因為場地條件所限,除就餐間面積適當放寬條件外,其余生產、加工的各個環節及管理工作必須達標,廚房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于50平方米,面積與供餐量相適應,限制超能力供餐。
19.學校食品從業人員以及生活飲用水管理人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每年秋季開學前十天再專門進行一次腸道帶菌的專項檢查。學校應建立食品從業人員每日晨檢制度。
20.學校食堂和自備水源供水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有效衛生許可證,食堂內外環境、設施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必須達到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C級以上標準。
21.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的餐飲具。
22.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餐飲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潔凈。
23.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標準或要求。洗滌、消毒劑必須有固定的存放場所(櫥柜),并有明顯的標記。
24.食堂用餐場所應設置充足的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來水裝置。
25.食品采購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證,應相對固定食品采購場所。
26.學生集體用餐必須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嚴禁使用《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食品、包裝材料或容器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規定。
27.學校分管學生集體用餐的訂購人員在訂餐時,應確認生產經營者的衛生許可證上注有“送餐”或“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并有相應的運輸條件,不得向未經許可的生產經營者訂餐。分餐場所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分餐人員必須符合食品從業人員的要求。
28.學生集體用餐必須當餐加工,不得將隔餐的剩余食品提供給學生,要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進行驗收。
29.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食品貯存場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30.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必須貼有標志,生食品、半成品和成品應分柜存放。
31.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32.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塊食品,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
33.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34.不得向學生出售***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
35.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葷涼菜以及皮蛋、四季豆、發芽土豆、豆奶、鮮黃花菜、野生菌等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
36.食品在烹飪后至出售前不超過2個小時,若超過2個小時存放的,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
37.每餐各種食品應各取不少于100克的樣品留置于冷藏設備中,保存48小時以上,以備查驗。
38.食堂剩余半成品食品必須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出售。
39.食堂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知識。食堂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食品衛生工作。
40.食堂從業人員及集體餐分餐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41.學校食堂應當建立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建立每餐試嘗及登記制度,建立嚴格的安全保衛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泡菜壇要有專人管理,放在上鎖的房間里或單獨上鎖,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的衛生與安全。
(四)環境衛生及個人衛生
42.學校必須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建立衛生制度,加強校園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管理,環境衛生符合要求,“四害”密度控制在標準以內。校園垃圾定點存放,垃圾容器要加蓋,做到日產日清,定期對垃圾存放點開展藥物消殺。
43.學校按照學生規模設置廁所和洗手設施,寄宿制學校要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
學校廁所要按照衛生部門監督指導意見選址,保證環境及飲用水衛生安全。農村中小學校廁所應采用水沖式廁所,修建三格式化糞池公廁。廁所設置洗手設施,教育學生飯前便后洗手,加強廁所的日常管理,做好經常性的衛生保潔。
44.學校安排教育、教學活動,必須符合衛生安全要求,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勞動(作業)。學校在安排體育課以及體力勞動、活動時,要注意女學生的生理特點,給予必要的照顧。
45.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并保證每天一小時的體育鍛煉時間。學生每日學習時間(包括自習),小學不超過六小時,中學不超過八小時。嚴禁學校或者教師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課時間和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五)心理衛生
46.學校要設立心理咨詢室和專(兼)職心理輔導教師,對青少年學生進行心理健康咨詢,輔導、培養青少年學生正確的認識自我,提高對環境的適應能力,形成需要、欲望與目標協調,動機與行為協調,行為與環境協調的健全人格。
47.學校要加強與成都市未成年人心理咨詢中心的聯系,共同研究、商討解決當前青少年學生存在的心理健康問題。
48.衛生部門要積極開展學生心理疾患的治療服務。
(六)常見病、多發病預防
49.學校必須每年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
50.積極做好近視眼、弱視、沙眼、齲齒、寄生蟲、營養不良、貧血、脊柱彎曲、神經衰弱等學生常見病的群體預防和矯治。
51.建立全市學生體質健康監測點校,每個區(市)縣各一所中小學校。通過體質健康監測,掌握本地區學生生長發育、健康狀況和學生常見病動態,為學校衛生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52.認真貫徹落實《成都市中小學生近視眼防治實施方案》,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調配合、學生家長積極參與的防治近視眼的工作機制。
二、學校衛生工作管理
學校衛生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屬地政府負責制。政府要加強協調、指導,監督各部門履職到位開展學校衛生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53.制定學校衛生工作計劃和教育系統、學校負責人及食堂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衛生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工作。
54.把學校衛生工作、保障食品衛生安全、預防傳染病流行納入督導評估內容,進行考核。
55.建立學校衛生檢查制度和食品衛生月查制度,組織開展食品衛生安全檢查。
56.督促學校對衛生部門監督指導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
57.負責學生體質健康監測點校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58.對學校衛生工作實行經常性的衛生監督,及時發現食品、飲用水和預防傳染病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學校進行整改。
59.負責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培訓計劃對學校負責人、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和食堂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食品衛生知識、傳染病防治知識培訓。
60.負責學生體質健康監測點校的檢測及數據統計分析工作。
(三)學校校長是學校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61.學校必須建立學校衛生管理的長效機制。
62.學校領導要熟悉學校衛生管理的特點和規律,及時發現和解決學校衛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63.學校要建立健全各種衛生檔案和各項管理制度并認真落實。
64.加強食品、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預防傳染病流行。
65.大力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做好校園環境保潔。
(四)教育、衛生及相關部門建立學校衛生工作協調機制
每學期開學前十天、期末(放假)前十天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平時根據疫情和食品安全等工作的需要隨時召開聯席會議),研究部署學校衛生工作,解決存在的問題。
三、學校衛生工作監督
66.學校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安全***,明確任務和責任,在衛生部門的指導下,認真履行職責,保證每天監督檢查工作到位。
67.衛生部門設專職或者兼職的學校衛生監督員,定人、定校、定期監督與不定期監督相結合,重點監督學校食品、飲用水衛生安全。
衛生執法監督部門每學年對學校***食堂監督檢查2次以上、B級食堂監督檢查4次以上、C級食堂監督檢查8次以上。
68.衛生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及學校食堂的選址、設計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69.衛生部門對學校內影響學生健康的學習、生活、環境和傳染病防治工作等實施衛生監督。
70.學校要委托衛生部門對食堂餐具及自備水和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檢測,衛生部門對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要加強監督和技術指導,學校要按照衛生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
四、學校衛生工作保障措施
71.各級政府要保證經費的投入,大力改善學校基礎衛生設施條件。
72.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學校衛生經費納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
73.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將開展學校衛生工作經費納入核定的年度衛生經費預算。
74.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指揮系統和相應的應急預案,要落實衛生工作長效管理機制。
75.學校建立衛生工作中層管理機構,做到任務明確、責任到人,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規定,組織開展學校衛生工作。
76.學校要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規定,城市普通中小學、農村中心小學和普通中學設衛生室,按學生人數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中學,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學生人數不足六百人的學校,可以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保健教師,開展學校衛生工作。
77.學校教學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78.教育部門制定三級衛生培訓計劃,衛生部門根據教育部門制定的培訓計劃,開展培訓。市級負責對區(市)縣培訓;區(市)縣負責對所屬學校、托幼機構培訓;學校負責對管理干部、食品衛生安全檢查員、從業人員培訓。
五、獎勵與處罰
79.對在學校衛生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各級人事、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給予不同層次的表彰、獎勵。
80.對于工作不認真履職、玩忽職守、造成責任事故者,將依據《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學校衛生工作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0號
1990年6月4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學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學校衛生工作要求
第五條 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學生每日學習時間(包括自習),小學不超過六小時,中學不超過八小時,大學不超過十小時。
學校或者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課時間和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第六條 學校教學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其選址、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并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設施。寄宿制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
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衛生制度,加強對學生個人衛生、環境衛生以及教室、宿舍衛生的管理。
第九條 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加強飲食衛生管理,辦好學生膳食,加強營養指 導。
第十條 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組織學生參加適當的勞動,并對參加勞動的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普通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不得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從事不安全工種的作業,不得讓學生參加夜班勞動。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保健待遇。學校應當定期對他們進行體格檢查,加強衛生防護。
第十二條 學校在安排體育課以及勞動等體力活動時,應當注意女學生的生理特點,給予必要的照顧。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把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劃。普通中小學必須開設健康教育課,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應當開設健康教育選修課或者講座。
學校應當開展學生健康咨詢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
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
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配備可以處理一般傷病事故的醫療用品。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積極做好近視眼、弱視、沙眼、齲齒、寄生蟲、營養不良、貧血、脊柱彎曲、神經衰弱等學生常見疾病的群體預防和矯治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做好急、慢性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時做好地方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學校衛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學校衛生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作為考評學校工作的一項內容。
第十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規模較大的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普通中小學,可以設立衛生管理機構,管理學校的衛生工作。
第二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設校醫院或者衛生科。校醫院應當設保健科(室),負責師生的衛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學、農村中心小學和普通中學設衛生室,按學生人數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學生人數不足六百人的學校,可以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保健教師,開展學校衛生工作。
第二十一條 經本地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成立區域性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
區域性的中小學生衛生保健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調查研究本地區中小學生體質健康狀況;
(二)開展中小學生常見疾病的預防與矯治;
(三)開展中小學衛生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 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考核、評定,按照衛生、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考核標準和辦法,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學校衛生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衛生保健津貼。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培養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工作列入招生計劃,并通過各種教育形式為學校衛生技術人員和保健教師提供進修機會。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學校衛生經費納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對學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防治和常見病矯治,接受轉診治療。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衛生防疫站,對學校衛生工作承擔下列任務:
(一)實施學校衛生監測,掌握本地區學生生長發育和健康狀況,掌握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動態;
(二)制定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計劃;
(三)對本地區學校衛生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四)開展學校衛生服務。
第二十七條 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第四章 學校衛生工作監督
第二十八條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其職責是:
(一)對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選址、設計實行衛生監督;
(二)對學校內影響學生健康的學習、生活、勞動、環境、食品等方面的衛生和傳染病防治工作實行衛生監督;
(三)對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實行衛生監督。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在本系統內對前款所列第(一)、(二)項職責行使學校衛生監督職權。
第二十九條 行使學校衛生監督職權的機構設立學校衛生監督員,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聘任并發給學校衛生監督員證書。
學校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交付的學校衛生監督任務。
第三十條 學校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證件。
學校衛生監督員在進行衛生監督時,有權查閱與衛生監督有關的資料,搜集與衛生監督有關的情況,被監督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配合。學校衛生監督員對所掌握的資料、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在學校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各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致使學生健康受到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進。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會同工商行政部門沒收其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物品,并處以非法所得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依照本條例實施衛生監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沒收、罰款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學校衛生監督辦法、學校衛生標準由衛生部會同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九條 貧困縣不能全部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區的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變通的規定。變通的規定,應當報送國家教育委員會、衛生部備案。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衛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頒布的《中、小學衛生工作暫行規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頒布的《高等學校衛生工作暫行規定(草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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