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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權買賣合同協議書

時間:2022-08-03 22:56:15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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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權買賣合同協議書

  購買房屋使用權并交納房屋租金的,房屋使用權買賣合同有哪些的呢?本文是小編整理房屋使用權買賣合同的資料,僅供參考。

房屋使用權買賣合同協議書

  房屋使用權買賣合同篇1

  甲方(出賣方):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政策法規之規定,出賣方通過______________,自愿將以下房屋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賣給買受方,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存量房買賣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⒈坐落:______市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號:____________幢號:_________室號:____________ 。

  ⒉房屋登記簿記載所有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⒋產權登記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產權登記附記:閣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汽車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行車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⒌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⒍建筑結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⒎房屋建成年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第二條:房屋其它情況。

  ⒈該房屋其它所(共)有權證狀況為下列第_____項。(僅選一項)

  【1】出賣方保證該房屋沒有其它所(共)有權證。

  【2】該房屋登記簿記載其它所(共)有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出賣方保證已就該房屋出賣事由征得其他各位所(共)有權人的同意。

  ⒉房屋抵押狀況為下列第_____項。(僅選一項)

  【1】出賣方保證該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并未設定抵押權。

  【2】該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經設定抵押權。出賣方承諾在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前解除該抵押,并注銷相應的抵押登記,相關費用由出賣方承擔。

  ⒊房屋租賃狀況為下列第_____項。(僅選一項)

  【1】出賣方保證該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并未租賃給他人。

  【2】該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經租賃給他人。出賣方保證相關承租人已經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出賣方承諾在房屋交付前解除所有租賃關系,并注銷相應的租賃登記,相關費用由出賣方承擔。

  ⒋房屋物業管理狀況為下列第_____項。(僅選一項)

  【1】該房屋目前由__________________負責物業管理。

  【2】該房屋目前尚未納入物業管理范圍。

  ⒌隨同該房屋同時轉讓給買受方的房屋附屬物品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條:房屋價款。

  該房屋(包括本合同附件一明確的房屋附屬物品)的價款為人民幣(¥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買受方實際支付的房屋價款應當等同于出賣方實際收取的房屋價款。

  第四條:房屋價款應當在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前按照相關規定繳入相應的房產交易資金托管賬戶。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獲準以后,出賣方按房產交易資金托管有關規定收取房屋價款。

  房屋價款具體支付方式約定為下列第____款。(僅選一款)

  【1】一次性付款:

  買受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一次性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分期付款:

  買受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的___%,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買受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的___%,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買受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的___%,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貸款支付:

  【4】其它方式:

  第五條:買受方逾期付款違約責任。

  ⒈買受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支付相應房屋價款的,按逾期時間處理如下:(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過___天,自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相應房屋價款應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買受方逾期相應房屋價款實際繳入規定交易資金托管賬戶之日止,每逾期一天,買受方按天向出賣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⑵逾期超過___天后,出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自出賣方解除合同通知書到達之日起___天內,買受方將房屋退還給出賣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的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買受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方同意,自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相應房屋價款應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買受方逾期相應房屋價款實際繳入規定交易資金托管賬戶之日止,每逾期一天,買受方按天向出賣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⒉在_____年_____月___日前,若因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不同意買受方購房貸款申請,導致買受方無法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相應期限支付相應房屋價款的,買賣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退房退款,撤銷該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并按下列第____項方式處理。(僅選一項)

  【1】買受方不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房屋交付。

  買賣雙方約定房屋交付日期為下列第______款。(僅選一款)

  【1】_____年____月____日。

  【2】買受方付清房款之日起______天。

  【3】房屋使用權轉移登記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完畢之日起______天。

  出賣方應當于上述日期前騰空該房屋,并書面通知買受方進行驗收。買受方應當在出賣方驗收通知書到達之日起____天內,會同出賣方,共同對房屋及其本合同附件一明確的房屋附屬物品狀況進行查驗。查驗情況符合雙方約定的,出賣方應該當場將該房屋和房屋附屬物品以及房屋鑰匙移交給買受方,以示房屋交付。毀損、滅失風險責任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買受方承擔。

  由于買受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出賣方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出賣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將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交付給買受方的,按逾期時間處理如下:(不作累加)

  ⒈逾期不超過___天,自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實際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賣方按天向買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萬分之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⒉逾期超過___天后,買受方有權解除合同。自買受方解除合同通知書到達之日起___天內,出賣方將已收房屋價款如數退還給買受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的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經買受方同意,自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實際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賣方按天向買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萬分之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八條:房屋維修基金狀況為下列第______款。(僅選一款)

  【1】出賣方未曾交付過該房屋維修基金。需要補交的房屋維修基金,按下列第___項方式處理。(僅選一項)

  〖1〗出賣方承擔。

  〖2〗

  【2】出賣方已經交付的該房屋維修基金,按下列第___項方式處理。(僅選一項)

  〖1〗該房屋維修基金賬戶余額無償劃轉到買受方名下。

  〖2〗買受方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完成之日起___天內,按該房屋維修基金賬戶余額一次性如數支付給出賣方。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參照本合同第五條處理。

  第九條:出賣方承諾已如實陳述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條以及附件一中房屋的有關情況,保證沒有權屬糾紛、債權債務糾紛或優先購買權糾紛。如因出賣方上述承諾或保證失實,致使本合同生效以后發生房屋基本情況或其它情況糾紛、權屬糾紛、債權債務糾紛、優先購買權糾紛的,出賣方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的'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造成買受方其它損失的,出賣方另行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出賣方關于房屋及其附屬物品交付標準的承諾。

  房屋交付時,本合同第一條及附件一約定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出現損壞或滅失,經買賣雙方當場確認的,按照下述第 款方式處理。(僅選一款)

  【1】自房屋交付之日起___天內,出賣方按照損壞或滅失部分的______(或〖協商〗或〖評估〗)價值向買受方支付賠償金;買受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期限付清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且出賣方未按本款約定期限支付賠償金的,出賣方應當在買受方告知通知書到達之日起___天內向買受方支付雙倍賠償金。

  【2】 。

  第十一條:出賣方關于房屋原有戶籍遷移的承諾。

  本合同生效之前出賣方______(【有】、【無】)落戶于該房屋的相關戶口。(僅選一種)

  出賣方保證自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完成之日起______天內,將原先落戶于該房屋且買受方不同意保留的所有戶籍關系遷出。逾期遷移原戶口的,自本條約定的遷移原戶口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原戶口實際遷移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賣方按天向買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萬分之___的違約金;造成買受方其它損失的,出賣方另行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關于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約定。

  自買受方付清房款之日起______天內,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如因一方責任,致使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責任方應當按逾期時間承擔以下違約責任;造成對方其它損失的,責任方另行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⒈屬于出賣方責任的,處理如下:(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過___天,自本條約定的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申請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申請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賣方按天向買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萬分之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⑵逾期超過___天后,買受方有權退房。自買受方退房通知書到達之日起___天內,出賣方將已收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價款如數退還給買受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的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要求不退房的,經買受方同意,自本條約定的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申請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申請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賣方按天向買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萬分之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⒉屬于買受方責任的,處理如下:(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過___天,自本條約定的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申請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申請之日止,每逾期一天,買受方按天向出賣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萬分之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⑵逾期超過___天后,出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自出賣方解除合同通知書到達之日起___天內,買受方將房屋及其附屬物品退還給出賣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的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買受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方同意,自本條約定的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申請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申請之日止,每逾期一天,買受方按天向出賣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萬分之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約定。

  ⒈該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類型為______(【出讓】、【劃撥】、【】)。(僅選一種)

  ⒉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完成以后,買賣雙方應當共同向土地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該土地使用權原來為非出讓類型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時需要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金按下列第___項方式處理。(僅選一項)

  【1】出賣方承擔。

  【2】

  第十四條:關于買賣稅費和其他相關權益的約定。

  ⒈房屋買賣過程中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按下列第___項方式處理。(僅選一項)

  【1】買賣雙方各自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分別繳納。

  【2】

  ⒉房屋買賣居間代理傭金,按下列第___項方式處理。(僅選一項)

  【1】買賣雙方均未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代理本房屋買賣事宜,無須承擔房屋買賣居間代理傭金。

  【2】買賣雙方各自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分別承付相應房屋買賣居間代理傭金。

  【3】

  ⒊物業管理費和相關配套設施使用費,房屋交付以前發生的應當由出賣方承擔,房屋交付以后發生的應當由買受方承擔。

  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獲準以后,買受方即依法享有該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全部權利。買賣雙方應當在房地產權屬轉移(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___天內,共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物業管理和相關配套設施的過戶手續。

  第十五條:房屋交付以后,買受方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建筑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外,買受方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第十六條:遭遇不可抗力,且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___天內及時書面告知對方、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的,免除其因不可抗力而導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相應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提請房屋所在地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述第___款方式解決。(僅選一款)

  【1】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買賣雙方應當在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內協商約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內不得約定與本合同內容相抵觸的條款。

  第十九條: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選定的提示性部分的文字、添加的補充性部分的文字與其它固定部分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及簽章頁共___頁,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電子文本存入存量房買賣網上管理系統備查,打印文本由出賣方、買受方、房屋權屬登記機構、______(或【貸款銀行】)各執一份。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網上備案以后,買賣雙方依據本合同相關條款約定行使單方解除合同權或退房權的,對方應當及時配合有權解除方或有權退房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區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合同網上備案注銷手續;對方不能配合的,有權解除方或有權退房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確認單方解除合同或單方退房權利,然后再向房屋所在區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合同網上備案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自______(【雙方簽章】、【網上備案】、【公證】)之日起生效。(僅選一種)

  附件一:房屋附屬物品清單(黏貼無效)

  一、裝飾狀況為下列第______種。(僅選一種)

  【1】裝修房:

  【2】毛坯房:

  二、設施設備狀況為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種。(可以全選)

  【1】供水:

  【2】供電:

  【3】供氣:

  【4】廚房設備:

  【5】衛生設備:

  【6】通訊設備:

  【7】電器設備:

  【8】防盜設備:

  【9】停車位:

  【10】家具:

  【11】其它:

  三、權屬登記以外其它附屬房屋狀況為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可以全選)

  【1】附屬閣樓:

  【2】附屬汽車庫:

  【3】附屬自行車庫:

  四、其它。

  附件二:合同補充協議(黏貼無效)

  合 同 各 方 當 事 人 簽 章

  出賣方: 買受方:

  本人(簽字或蓋章): 本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署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打印人:__________________ 打印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使用權買賣合同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因經營上的債務關系,經雙方友好協商,乙方同意將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大廈________樓________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共計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權抵給甲方所有。現就此達成如下協議:

  一、由于該房屋是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_________公司牽頭集資興建,目前房屋的產權證做在___________公司名下。乙方對該房屋擁有永久性使用權,乙方保證該房屋無其它任何明示或隱性的債務。

  二、乙方同意自本協議生效后,將該房屋的使用權讓渡給甲方,并確保甲方能獨立完整地使用。鑒于該房屋的土地因系劃撥土地,無土地使用權證,現該房屋所在的_____大廈被___________公司抵押給了_____________。今后如遇產權登記、使用管理及抵押責任等方面的問題,由甲方與_______________公司協商處理,如需乙方配合的,乙方應無條件予以配合。

  三、鑒于該房屋產權證做在___________公司名下,本轉讓協議需經_____________公司確認方可有效。

  四、該房屋使用權轉讓后,原乙方享有的權利和本協議生效后涉及該房屋應履行的.義務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擔。凡本協議生效前因該房屋使用過程中所涉及的任何債務或責任等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五、該房屋使用權轉讓后,原房屋已出租的,由乙方通知承租戶。出租房屋未到租賃期的房屋租金,自本協議生效后由甲方收取;若乙方已收取了租賃期內全部租金的,乙方將未到租期期間的租金付給甲方。

  六、本協議經雙方簽章并符合本協議第三條條件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八份,甲方、乙方、____________公司、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各執貳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房屋使用權買賣合同篇3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

  合同效力認定及處理原則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2004年12月15日 京高法發[2004]391號)

  市第一、第二中級法院;各區、縣法院:

  為研究、統一執法尺度,日前高級法院民一庭與審監庭、立案庭聯合召開了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合同效力認定及處理原則專題研討會,就農村私有房屋買賣中的若干疑難問題進行了研討,并形成了會議紀要。特此印發,請各院在審判中參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情況,請按業務歸口與高級法院聯系。

  附件:

  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合同效力認定及

  處理原則研討會會議紀要

  近年來,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的合同糾紛案件,由于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不夠明確,對合同效力認定認識存在差異,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此類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業務庭、不同審判人員之間裁判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為研究、統一執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與審監庭、立案庭聯合召開會議,就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及案件處理原則等問題進行了專門研討,初步形成了處理意見,紀要如下:

  一、涉及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主要情況

  目前此類糾紛主要有以下情況:從訴訟雙方和案由來看,主要為房屋出賣人訴買受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收回房屋;從買賣雙方身份來看,出賣人為農村村民,買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賣給同村村民的情況;從交易發生的時間看,多發生在起訴前兩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從合同履行來看,大多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出賣人交付了房屋,買受人入住并給付了房款,但多未辦理房屋登記變更或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從訴訟的起因來看,多緣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因素,房屋現值或拆遷補償價格遠遠高于原房屋買賣價格,出賣人受利益驅動而起訴;從標的物現狀來看,有的房屋已經過裝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為。

  二、關于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合同效力的認定

  與會人員多數意見認為,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主要理由是:

  首先,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宅基地買賣,而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頒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國家土地管理局[1990]國土函字第97號《關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具體應用問題請示的答復》也明確規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經依法批準通過他人出資翻建房屋,給出資者使用,并從中牟利或獲取房屋產權,是屬“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之一。

  其次,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系相聯系,不允許轉讓。目前農村私房買賣中買房人名義上是買房,實際上是買地,在房地一體的格局下,處分房屋的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是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

  第三,目前,農村房屋買賣無法辦理產權證書變更登記,故買賣雖完成,但買受人無法獲得所有權人的保護。

  第四,認定買賣合同有效不利于保護出賣人的利益,在許多案件中,出賣人相對處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還私有房屋的要求更關涉到其生存權益。

  與會者同時認為,此類合同的效力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如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過了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三、涉及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處理原則

  與會者一致認為,處理此類案件應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農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鄉人口流動加大、居住區域界限打破和城鄉一體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相關部門監管不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對渙散是造成這種現狀的制度誘因,而土地市場價格的持續上揚、房屋拆遷補償等利益驅動是引起此類案件的直接原因。審理此類案件應實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慮到目前城鄉界限仍未完全打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有一定的封閉性,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體土地流轉是一種現實;同時要認識到此類案件產生的復雜性,并妥善解決相關的利益沖突和矛盾。

  第二,要注重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判決要以“有利于妥善解決現有糾紛、有利于規范當事人交易行為”為指導,起到制約農民審慎處分自己房屋的積極效果。

  第三,要綜合權衡買賣雙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其次,對于買受人已經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應對其添附價值進行補償;再次,判決返還、騰退房屋同時應注意妥善安置房屋買受人,為其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避免單純判決騰退房屋給當事人帶來的消極影響。

  特此紀要。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宅基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此類合同購買主體必須是本村村民,除此以外合同無效。1999年5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001年8月3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嚴格禁止村民或集體組織以任何名義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轉讓、買賣宅基地,擅自轉讓、買賣的土地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依法處理。”

  持此觀點的人認為農村村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無償取得的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如果非本村村民獲得該房屋,應主體資格的變動,就會改變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

  3、由于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

  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簽訂的宅基地上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現實生活中,房產管理部門要么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要么依據有關法律規章不予辦理,導致農村房屋無法辦理過戶。

  4、未經村委會同意和政府審批而無效。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必須經合法批準……未經審查批準,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主,房屋買賣、贈與等行為也應認定為無效。”

  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非法轉讓宅基地或者非法轉讓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農村宅基地能否向城鎮居民轉讓的問題,目前國家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禁止轉讓,沒有特例。現在的司法實踐對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一概認定無效,雙方如果存在爭議,起訴到法院,法院按無效合同的處理辦法來處理這類糾紛,購買人將房屋交還,出賣人返還房款。2004年,北京市高院專門下發了一個文件,即買賣農村宅基地一律認定無效。制定這樣政策或法律規定的出發點是國家保護農民的利益及賴以生存的耕地。具體的理由如下: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個人無權把宅基地使用權轉出集體之外;第二,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一般不是為了滿足基本的居住要求,將導致農村土地的浪費;第三,住房和宅基地是農民安身立命的最后保障,如果允許轉讓,一旦農民進城打工無法在城市立足,就會造成農民流離失所,帶來社會問題。正在審議的物權法草案也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你們的宅基地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法律不予保護。

  一、農村房屋買賣應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1、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

  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并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房屋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并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

  二, 村民能否出賣其宅基地上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從上述規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

  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則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

  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又分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三是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上列第二種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準。至于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的條件。據此對照上列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已不能再申請建房,故無法購買村民房屋;第二種情況能不能購買村民房屋,則取決于其所占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標;第三種情況應屬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故可以購買村民房屋。

  2、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兩種情況:

  (1)城鎮居民。根據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1999年《江蘇省政府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的通知》也強調:禁止農民將住宅向城鎮居民出售。因此,城鎮居民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三、關于執行農村買賣房屋合同時不過戶 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補辦房屋買賣手續。但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號司法解釋對此作了進一步解釋:《意見》第56條規定的精神,只適用于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由此看來,《意見》第56條不適用于農村房屋買賣,當然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而且,按照我國民法精神,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經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這也是為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所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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