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第一,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書面的勞動合同還是要簽訂的,這是你日后證明自己是員工、享有勞動者權利的有力證據,假如以后單位對你克扣工資甚至非法侵害,你向有關部門投訴,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成立的憑證。有這個東西在你手里,單位要有所顧忌的。所以簽訂完合同,自己手里一定要有一份,有些單位把兩份都收去,要據理力爭。
補充一下,勞動合同是在試用期里簽,不是等試用期結束再簽。有些單位不想承擔試用期的用工責任,說等試用期結束簽正式的勞動合同,違法。進公司第一天就應該簽。
第二, 防止簽訂無效合同
用人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是否在年檢有效期內;從事的工作是否合法,如從事盜版工作就不合法;生效條件是否能夠達到,正常的生效條款是: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合生效。有時候是:本合同經公證后生效,但永遠不拿去公證,這樣這份合同就永遠是無效。
第三,試用期的規定要合法,不能過長。
試用期過長對勞動者不利,因為他會隨便找個借口找你走,而不在試用期里,他讓你走是要有代價的,是要支付補償金的。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四,收取押金或和證件是違法
有的單位想抓住人,不讓你隨便跳槽,讓你交押金或把學歷證件、身份證件上
交公司,這是違法的。
《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三)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四)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五,待遇條款要明確
如工資水平、職務、工作條件、保險等有關自己利益的。這些條款不能含糊,如:按公司規定支付乙方工資、辦理保險等。這就含糊,都是按他的規定,而他根本就沒有規定,全是憑感覺在辦事。這些條款明確的好處除了上班期間保障你的收益外,如果他違反了,你想提前走人,就比較簡單。《勞動法》第3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六,其他注意事項
1:未簽合同先知法:勞動合同是約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行為以及處理今后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勞動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識,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據蔡法官介紹,我國有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很多,其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最為全面,是規定勞動關系的主要法律。此外,有關勞動合同的法規主要有《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
2:合同形式、內容要合法: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首先簽訂合同的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并且應當用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求職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勞動組織,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
3:合同細節仔細審查:勞動合同主要應包含下列內容: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要仔細閱讀關于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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