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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一式
錚從1997年11月開始在某公司任總裁辦公室秘書,2002年7月被調到了公司下屬的度假酒店草坪部任總監行政助理,月薪為4000元。 因為合同在2003年10月1日到期,于是,劉錚在2003年9月又與公司續簽了勞動合同,還加上了一個新條款:一旦單位降級調整她的工作崗位,或者降低她的工資待遇,需經她本人同意,否則視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續簽合同后的近1年里,劉錚4000元的月工資待遇一直未變,可是,2005年8月25日,人事部突然發了一份崗位調動通知書給劉錚,告之從9月1日起調整她的工作崗位,并調整她的工資為1500元。劉錚認為按照續簽勞動合同的新增條款,調動崗位沒有與她本人協商,未經她本人同意,應視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法規定是要對勞動者進行補償的。于是,劉錚申訴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表示愛莫能助,不能支持她的要求,并下達了裁決書,劉錚不服氣,又上訴到法院,結果仍是敗訴。
在劉錚提供的勞動合同中可以看到,企業簽字人一方,是當時在該企業任行政總監的張某,可她并沒有注意到,張某并不是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勞動合同除了蓋有單位公章外,法定代表人的蓋章也是需要的,可是劉錚的這份合同上只有“張某”簽字,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蓋章,這就給仲裁委為勞動者尋找最有利和可靠的證據時設置了障礙。
更大的漏洞還在后面。按照《勞動法》規定,凡勞動合同的簽訂必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這“一式二份”的意思不言而喻——即兩份合同的內容應當完全相同,不允許在條款上出現不同。劉錚手上的那份合同中盡管是用水筆明確增添了降級調整本人工作崗位,或者降低本人工資待遇需經本人同意,否則視公司單方面解除與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的字樣,但是,在企業提供的那份帶有劉錚簽名的合同里,卻根本沒有這些字樣,除了續簽勞動合同的內容及簽名蓋章外,其他內容為空白。不管是什么原因,劉錚作什么樣的解釋,一式兩份的合同出現如此重大的差異,不免會讓勞動部門對劉錚保存的合同的真實性產生懷疑。此時的劉錚作為勞動者想要利用合同來申請工資補償,明顯處于不利位置,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
所以說,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特別是在格式合同中用手寫另行特別約定的事項時,必須核對兩份合同寫得是否完全一致,核實了完全一致后,才能簽下自己的姓名,否則兩份合同關鍵的條款不一致,發生爭議時,就很難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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