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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用章
王女士則辯稱:技術公司并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她在該公司工作時并沒有管理書面勞動合同的職責,也沒機會銷毀勞動合同。
馬尾區法院就此認為,技術公司沒有提供相關證據,王女士的辯解合法合理,可以認定雙方沒簽訂勞動合同。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支付給勞動者兩倍的工資。該院判令技術公司向王女士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從2008年2月到同年12月期間,扣除原來已付的工資24933元,技術公司應再支付王女士24933元。
辭退哺乳期員工
應付經濟補償金
雙方爭議的另一個焦點是:技術公司是否在王女士哺乳期間違法辭退她?
技術公司稱:自己沒有辭退王女士。由于公司經營虧損,公司只得與王女士協商調整工資。她不服從調整,私自用章擅自離崗至今。
王女士反駁稱:2009年2月,她正處在哺乳期,公司不由分說就辭退了她。
經馬尾區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2月,技術公司以“公司發生重大調整”為由作出“辭退通知書”,宣布辭退王女士并解除勞動合同。技術公司提出的王女士私自用章、擅自離崗沒有證據,不予認定。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技術公司實施違法行為,應當支付王女士兩倍的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王女士在技術公司的工作年限為一年4個月多,所以公司應支付給她2131元×1.5×2=6393元賠償金(雙方認可的月平均工資為21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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