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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勞動合同下載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和中止
第四章 經濟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2002年8月9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準,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已簽訂集體合同或工資協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工資協議的規定。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勞動合同管理并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區、縣(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勞動合同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對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
第七條 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并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并具有勞動能力。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為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咨詢或向用人單位工會尋求幫助。用人單位有集體合同的,應當使勞動者了解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單位情況、崗位用人要求等,告知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成立后的權利、義務,同時有權了解勞動者的有關情況并查驗有關證件。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自確定錄用關系后十五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并在簽訂勞動合同后十五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時,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不予錄用。
用人單位不得招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示范文本由勞動保障部門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擬訂或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擬訂。
勞動合同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的內容必須一致。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勞動者本人分別簽字,加蓋用人單位印章,注明簽訂日期。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含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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