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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規范
一是,企業不簽勞動合同,將付出高昂代價。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超過1年仍未訂立,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只給空白合同簽名,則可能構成欺詐。
《勞動合同法》明確,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都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
問題檔案hechukai123
昨(9)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規建局、市總工會、市工商聯合會、市企業聯合會等組成小企業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專項檢查小組,對租賃、勞務輸出、餐飲服務、機電設備等小企業進行重點檢查,具體檢查了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社保參保等情況。
檢查組先后到美宜租賃有限公司、宜賓天科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聽取企業負責人的情況介紹,檢查企業的勞動合同、規章制度、員工名冊、工資單、社保繳納收據等。檢查中發現,企業給員工的工資基本在最低工資標準以上,工資實行集體協商,部分企業為員工購買了五險一金,和員工簽訂了集體合同,但一些企業還存在勞動合同不規范或未簽訂勞動合同、工時制度不合理等情況。對此,檢查組給企業講解了相關法律法規,并將勞動合同范本送到企業負責人手中,為企業提出了具體的整改意見和建議。
據了解,從2010年至2015年,全市要基本實現小企業與勞動者普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其中,2010年力爭中小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65%,2015年力爭中小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80%以上,中小企業普遍依法規范工資支付和工時管理,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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