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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簽勞動合同
馬上又到勞動合同簽訂的高峰期了。勞動合同問題成了許多勞動者關注的焦點問題。昨天,省勞動保障廳勞動關系處處長林景青針對目前勞動者的一些疑慮進行了解答,并呼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應嚴格按《勞動合同法》辦事。
簽合同后要交社保不劃算?
林景青表示,這種擔心不必要,《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職工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是職工的“賣身契”,而是發生勞動爭議時職工維權的重要證據。
林景青指出,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既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權利也是義務。社保轉移難等問題,國家和省已著手研究解決辦法,有望在一兩年內得到解決。目前很多人還有“養兒防老”的觀念,這是很不牢靠的。養老保險等堪稱最實惠的保險,將來能拿的肯定遠遠超過現在自己交的部分,勞動者不要為了眼前小利而放棄自己的長遠利益。
不簽合同就能拿雙倍工資?
林景青強調,《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用工一個月后不簽勞動合同,則要支付雙倍工資,過了一年還自動變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提是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才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由于勞動者自身的不當做法造成不能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則不適用于上述條款。
過去沒簽合同主要責任在企業
目前有些職工不愿簽合同,是由于過去一直沒有簽勞動合同,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在合同期限方面難以協商一致。常見有兩種表現,一種是個人條件比較弱的職工,想簽長期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又想只簽短期的;另一種是個人條件比較好的勞動者,為了方便跳槽而希望簽短期的,用人單位又想以長期合同留住職工。
對此,林景青表示,考慮到過去不簽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主要責任在企業,所以一般要尊重職工的意見。如果雙方確實協商不成,可按照解除勞動關系辦理,由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照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規定,企業這種情況下解除關系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已存在事實勞動關系10年以上的,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職工提出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簽訂。否則,如發生爭議,人民法院也將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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