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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題目
如題。請列舉下《勞動合同法》條文。。馮某到某公司應聘填寫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時,隱瞞了自己曾刑事處分的事實,與公司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事隔3日,該公司收到當地***對王某不起訴決定書。經公司進一步調查得知,馮某曾因盜竊公司財產,受過刑事處分。后因馮某認罪態度較好,故不起訴。請問該公司調查之后,以馮某隱瞞受過處分,不符合本單位錄用條件為由,在試用期內解除了與馮某的勞動關系是否合理?101、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克解除勞動合同?
解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按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損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正在診斷或者醫學瞧察時期的;
2.正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丟失或者部分丟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正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正在孕期、產期、哺期的;
5.正在本單位連續勞動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敷五年的;
6.執法、行政準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102、女職工正在孕期嚴重違紀,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應:假如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克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同時也相符《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單位能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這是由于,《勞動合同法》第42條所規定的不克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僅限于不得憑據本法第40條、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假如用人單位憑據本法第39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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