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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時間
新疆昌吉市讀者張先生說,他在公司工作了近十年,去年的一個假日,他騎摩托車外出,與一大型貨車相撞,事后經過搶救性命無憂,卻癱瘓了,再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難以勝任公司新安排的工作,醫療期滿后他一直在家治療。最近,公司提出與他解除勞動合同,他同意了,但在計算補償金時,就醫療期滿后,到解除勞動合同前這段時間應否算做工作時間,計入經濟補償范圍,公司與他有了分歧,他想問:醫療期滿至解除勞動合同前,這段時間是否可計入工作時間?
為此,記者咨詢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該廳相關工作人員說,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根據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張先生在企業工作已近十年,非因工負傷應當享受九個月的醫療期。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張先生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可以依法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與他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至解除勞動合同前這段時間,應當計入他的工作時間,算入他的經濟補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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