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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勞動合同問題
人民網北京6月21日電 (記者常紅 賈玥) 全國總工會新生代農民工問題課題組今日發布《關于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研究報告》。報告指出新生代農民工面臨的一些主要問題,其中包括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欠薪時有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率高等勞動權益受損問題,報告認為這是其亟須解決的突出問題。
報告稱,共同的經濟社會環境,同樣的農民工身份,差距不大的人力資本狀況,使新生代農民工在基本勞動權益實現上與傳統農民工相比雖然有所提高,但是總體境況相似,仍舊普遍面臨著一些共同的、亟待解決的基本問題。這些問題突出表現在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欠薪時有發生、職業衛生健康保障不夠等方面。據一項在廣東的調查,2009年,新生代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61.6%;遭遇工資拖欠的人所占比例為7.1%;人均拖欠工資1538.8元,差不多相當于人均1.5個月的工資。
另據國家人口計生委發布的2009年流動人口監測報告,60%的農業流動人口就業于工作條件差、職業病發生率高和工傷事故頻發的低薪、高危行業。同時,據調查,新生代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時,僅有60%的用人單位為其支付醫療費用。其中,服務業最差,這一比例只有47.3%。
一、加強對各類企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管理。一是每年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不低于當地招用農民工的企業30%的比例,檢查各類企業用工、工資發放、社會保險等情況,利用三年的時間普查一遍,全面掌握當地企業農民工的基本狀況,并做到邊檢查邊規范,每年12月底向市局報告一次;二是大力推進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通過企業集體合同或區域性集體合同規范企業的用工行為,通過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三是要及時受理農民工舉報案件,舉報一起,查處一起。要在第一時間掌握農民工勞動關系調整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做到提前介入,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各類矛盾,依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建筑企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率。禁止無用工資格的個人、組織及“包工頭”的非法用工行為,建立以“勞務公司”為主體的用工管理新模式。即由勞務公司與招收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由勞務公司向各建筑施工單位派遣農民工,由勞務公司與建筑施工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從源頭杜絕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落實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責任。對各縣市區建筑企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簽訂情況,市局將于今年底前全市通報。
三、建立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發放報告制度。為了鞏固前期解決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成果,防止企業發生新的拖欠,凡是煙臺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企業應當在工資發放5日內將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報當地建設部門備案。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建立與當地建設部門的定期聯系制度,主動、及時掌握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
新華網北京3月27日電(記者 吳晶晶)針對農民工權益保障、勞動安全等突出問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要求,從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等方面,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意見》要求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系。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勞動保障部門要制定和推行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加強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
針對勞動安全問題,《意見》要求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要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勞動保護教育,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發生重大職業安全事故,除懲處直接責任人和企業領導人外,還要追究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意見》還要求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從嚴懲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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